编辑: 雷昨昀 2019-12-13
编号:XK21-007 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三) (燃气灶产品部分) 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3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6

第四章 企业实地核查.19

第五章 产品检验.20

第六章 证书许可范围.24

第七章 附则.25 附件

1 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26 附件 1-1 企业生产燃气灶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27 附件 1-2 企业生产燃气灶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28 附件 1-3 企业生产燃气灶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29 附件 1-4 企业生产燃气灶产品生产设备表.31 附件 1-5 企业生产燃气灶产品检验设备表.32 附件 1-6 企业生产燃气灶产品关键件明细表.33 附件 1-7 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34 附件 1-8 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35 附件

2 燃气灶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37 附件

3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44 附件

4 燃气灶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45 附件

5 检验报告.46 附件

6 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49

3 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三) (燃气灶产品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燃气灶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 (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燃气灶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 一并使用. 第三条 燃气灶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如下. 根据燃气灶产品的结构、功能和具体特性,将燃气灶产品划分为家用燃气灶和商用 燃气灶两个单元.其产品定义和适用范围见表 1. 表1燃气灶产品单元及说明 序号产品 单元 单元产品说明 备注

1 家用 燃气 灶 产品定义:用本身带的支架支撑烹调器皿,并用燃气 燃烧的火直接加热烹调器皿的家庭使用的器具. 产品范围:该产品单元适用于

1、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及其修改单 规定的、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5.23kW 的家用 燃气灶.

2、GB/T 3606-2001《家用沼气灶》标准规定的、单个 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小于 2.33kW 的、使用沼气的家用 燃气灶.

3、GB 16691-2008《便携式丁烷气灶及气瓶》标准规 定的、使用充装在一次性使用的气瓶中的丁烷气的、 便携式的家用燃气灶.

1、GB 16410-2007《家用 燃气灶具》标准中规定的 除燃气灶之外的其它器具 不属于燃气灶许可证发证 范围.

2、 气电两用灶的电灶部分 不属于燃气灶许可证发证 范围.

3、 便携灶用灌装丁烷气和 其一次性使用的气瓶不属 于燃气灶许可证发证范 围.

4 序号产品 单元 单元产品说明 备注

2 商用 燃气 灶 产品定义:用本身带的支架支撑烹调器皿,并用燃气 燃烧的火直接加热烹调器皿的商用厨房使用的器具. 产品范围:该产品单元适用于

1、CJ/T 28-2013《中餐燃气炒菜灶》标准规定的适用 于中餐炒菜所用的器具,其燃气燃烧所需空气取自室 内,燃烧后的烟气经灶上的排烟罩、外墙上的轴流风 机或烟道排至室外,其每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应不大 于60kW;

2、CJ/T 392-2012《炊用燃气大锅灶》标准规定的炊 用大型器具,其有封闭或半封闭的金属组装式炉膛, 且锅为固定的或可倾斜式的.其锅的公称直径不小于 600mm、单个灶眼的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80kW;

3. CJ/T 187-2013《燃气蒸箱》标准规定的、利用加 热水制得的微压饱和蒸汽蒸制食品的器具.其主要由 燃气系统、供水系统、排烟系统、水胆(蒸汽发生器) 、 蒸腔等部件组成,其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80kW、蒸腔蒸 汽压力不大于 500Pa(表压) .

1、以城镇燃气为能源、在 商用厨房内使用的烤箱、 煲仔炉、蒸汽发生器、西 餐炉等不属于燃气灶许可 证发证范围.

2、 常用于户外的 猛火炉 不属于燃气灶许可证发证 范围.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 2. 表2-1 燃气灶产品执行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1 家用燃气灶 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 (包括修改单) GB/T 3606-2001 家用沼气灶 GB 16691-2008 便携式丁烷气灶及气瓶 GB 30720-2014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2 商用燃气灶 CJ/T 28-2013 中餐燃气炒菜灶 CJ/T 392-2012 炊用燃气大锅灶 CJ/T 187-2013 燃气蒸箱 GB 30531-2014 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 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 表2-2 家用燃气灶产品相关标准 序号 相关标准

1 GB/T 10410-2008 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常量组分气相色谱分析法

2 GB/T 12206-2006 城镇燃气热值和相对密度测定方法

3 GB/T 13610-2014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 气相色谱法

5 序号 相关标准

4 GB-T 13611-2006 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5 CJ/T 30-2013 热电式燃具熄火保护装置

6 CJ/T 132-2014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用自吸阀

7 CJ/T 157-2002 燃气灶具用涂层钢化玻璃面板

8 CJ/T 305-2009 家用燃气灶具陶瓷面板

9 CJ/T 346-2010 家用燃具自动截止阀

10 CJ/T 393-2012 家用燃气器具旋塞阀总成

11 CJ/T 421-2013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电子控制器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 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 表2-3 商用燃气灶产品相关标准 序号 相关标准

1 GB/T 5171.1-2014 小功率电动机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2 GB/T 10410-2008 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常量组分气相色谱分析法

3 GB/T 12206-2006 城镇燃气热值和相对密度测定方法

4 GB 12350-2009 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

5 GB/T 13610-2014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 气相色谱法

6 CJ/T 30-2013 热电式燃具熄火保护装置

7 CJ/T 132-2014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用自吸阀

8 CJ/T 180-2014 家用手动燃气阀门

9 CJ/T 197-2010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10 CJ/T 346-2010 家用燃具自动截止阀

11 CJ/T 393-2012 家用燃气器具旋塞阀总成

12 CJ/T 421-2013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电子控制器

13 CJ T 451-2014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通用技术条件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

6 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凡生产燃气灶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 内容包括: 生 产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 3-1 至表 3-8. 表3-1 企业生产燃气灶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 序号 设施名称 设施要求

1 生产场地 生产场地应能满足正常批量生产所申请产品的需求, 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存 放、产品的生产、成品存放和质量检验等过程应有适宜的、满足实际生产 状况的场地. 生产场地应布局合理,各工序衔接顺畅,不应有与申请产品无关的其它活 动的干扰和影响.

2 水、电供应和 照明设施 水、电供应设施应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要求,照明条件应保证生产 活动的正常进行.

3 排风设施 排风设施应能将器具燃烧产生的烟气排出.

4 检验设施 应有相对独立的进货检验场所,与其它工序无相互干扰和影响 应有独立和封闭的成品检验场所,其环境条件应符合检验标准的要求. 应有独立和隔离的配气场所,其应有进风、排风措施.

5 仓库 在平层时,应有防水浸泡措施 零部件、半成品、成品等应有物品标识和检验状态标识,以能有效区分物 品、防止物品混淆. 存放的各类物品应分类、分区存放,不合格品应隔离. 表3-2 企业生产燃气灶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设备名称 设备要求 燃气供应装 置1. 应能够满足产品所需要的燃气种类要求. 液化石油气产品可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和人工燃气产品可使用配制气,也可使用当地燃气管道供应的天然气和人工 燃气. 2. 应能够满足生产所需要的供气量要求. 连续式配气设施的每小时供气量应能满足 最大设计生产能力的要求;

间歇式配气设施应具有合适的容量和数量以满足最大设 计生产能力的要求. 家用燃气灶 流水装配生 1.生产线应具有燃烧器装配、阀体总成装配、点火控制系统装配、底壳面壳装配等 装配工序,以及气路系统气密性能检验和燃烧稳定性能检验等过程检验工序.

7 设备名称 设备要求 产线 2.生产线及其工序设置应能满足生产规模要求,应能保证生产所需要的照明、电力 和工序间物品的传输等要求,应能保证通风换气要求. 3.生产线应便于操作人员的装配操作,相邻工序间不应有影响生产的干扰和影响. 4.生产线上的装配工序应使用电动或气动装配工具. 5. 生产线上的气路系统气密性能检验工序应有气体检漏仪, 点火及燃烧性能检验工 序应有燃气调压装置等(便携式丁烷气灶除外) . 6.上述设备和仪器属于生产线上的固定设施,不应挪做它用. 商用燃气灶 机加工设备 剪板设备、折弯设备、焊接设备、必要的机加工设备等. 注: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 能精度要求. 表3-3 企业生产家用燃气灶产品应具备的关键零部件检验设备及检验项目 序号部件名称检验项 目 判定要求 依据标准条 款 检验设备 设备名 称 规格 精度/最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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