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9-12-15
第1页,共12 页 台湾人寿龙长寿终身寿险(实物给付型)-00 台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台湾人寿龙长寿终身寿险(实物给付型) 主要给付项目: 1.

殡葬实物给付 2.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 3.祝寿保险金 中华民国

106 年10 月2日台寿字第

1062321004 号函备查 (本保险为不分红保险单,不参加红利分配,并无红利给付项目.) (本保险殡葬实物给付之区域以台湾本岛为限,不包含金门、马祖、澎湖及其他离岛地区.) (受益人因被保险人身故,申领第十三条之殡葬服务时,应拨打24小时免费服务专线0800-099-098,通知本 公司合作厂商.)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第二保单年度(含)以前身故者,本公司仅给付现金,无殡葬实物给付责任.) 内容摘要:

一、审阅期间:不得少於三日.

二、当事人资料:要保人及保险公司.

三、契约重要内容

(一)契约撤销权(第3条)

(二)保险责任之开始与契约效力停止、恢复及终止事由(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0条)

(三)保险期间及给付内容(第5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

(四)告知义务与契约解除权(第9条)

(五)保险事故之通知、请求保险金应备文件与协力义务(第11条、第12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

(六)除外责任及受益权之丧失(第19条、第20条)

(七)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间之变更(第22条、第23条)

(八)保险单借款(第24条)

(九)受益人之指定、变更与要保人住所变更通知义务(第27条、第28条)

(十)请求权消灭时效(第29条) 免费申诉

电话:0800-213-269.传真:(02)2785-8760.电子信箱(E-mail):service@taiwanlife.com 本契约於订立契约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审阅期间. 【保险契约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单条款、附著之要保书、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的构成部分. 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原则 . 【名词定义】 第二条 本契约所称名词定义如下:

一、「保险金额」:系指保险单面页所载本契约之保险金额,如该金额有所变更时,以变更后之金额为准.

二、「保险年龄」:系指按投保时被保险人之足岁计算,但未满一岁的零数超过六个月者,加算一岁,以后每经过一 个保险单年度加算一岁,且同一保险单年度内保险年龄不变.

三、「缴费期间」:系指保险单所载明本契约之缴费年限(年期).

四、「殡葬实物给付」:系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对应投保方案依约定给付附表一所列之「殡葬服务 」或「骨灰塔位」.

五、「殡葬服务」:系指按附表二所列中式火化丧葬服务或附表三所列西式火化丧葬服务,择一办理.

六、「骨灰塔位」:系指附表四所列之骨灰存放单位使用权暨土地应有部分,包含使用该塔位之管理费,但不包含其 他依法令应由使用者负担之税捐、费用. 【契约撤销权】 第三条 第2页,共12 页 台湾人寿龙长寿终身寿险(实物给付型)-00 要保人於保险单送达的翌日起算十日内,得以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检同保险单向本公司撤销本契约. 要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本契约撤销权者,撤销的效力应自要保人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达翌日零时起生效 ,本契约自始无效,本公司应无息退还要保人所缴保险费;

本契约撤销生效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 任.但契约撤销生效前,若发生保险事故者,视为未撤销,本公司仍应依本契约规定负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四条 本公司应自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负保险责任,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预收相当於第一期保险费之金额时,其应负之保险责任,以同意承保时溯自预收相当於第一 期保险费金额时开始. 前项情形,在本公司为同意承保与否之意思表示前发生应予给付之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保险围】 第五条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身故或於保险年龄到达一百十一岁之保单周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约之约定给 付保险金或殡葬实物给付. 【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契约效力的停止】 第六条 分期缴纳的第二期以后保险费,应照本契约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交付,本公司并交付开 发之凭证.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年缴或半年缴者,自催告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

月缴或 季缴者,则不另为催告,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为宽限期间. 约定以金融机构转帐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项约定受领保险费时,应催 告要保人交付保险费,自催告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 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者,本契约自宽限期间终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仍负保险 责任. 【保险费的垫缴及契约效力的停止】 第七条 要保人得於要保书或缴费宽限期间终了前以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声明,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於超过宽限期间仍未 交付者,本公司应以本契约及附加於本契约之附约当时的保单价值准备金(如有保险单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后 的余额)自动垫缴本契约及附加於本契约之附约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契约及附加於本契约之附约继续有效.但 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垫缴日前以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险费的自动垫缴.垫缴保险费的利息,自宽限期 间终了的翌日起,按垫缴当时本保单办理保险单借款的利率计算,并应於垫缴日后之翌日开始偿付利息;

但要保人自 应偿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经催告后仍未偿付者,本公司得将其利息滚入垫缴保险费后再行计息. 前项每次垫缴保险费的本息,本公司应即出具凭证交予要保人,并於凭证上载明垫缴之本息及本契约保单价值准备金 之余额.保单价值准备金之余额不足垫缴一日的保险费且经催告到达后届三十日仍不交付时,本契约及附加於本契约 之附约效力停止. 【本契约效力的恢复】 第八条 本契约停止效力后,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内,申请复效.但保险期间届满后不得申请复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前项复效申请,并经要保人清偿保险费扣除停效期间的危险保险费后之余额及 按本契约办理保险单借款之利率计算之利息后,自翌日上午零时起,开始恢复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后提出第一项之复效申请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复效申请送达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内 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险人之可保证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内交齐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证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该次复 效之申请. 被保险人之危险程度有重大变更已达拒绝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绝其复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项约定期限内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证明,或於收齐可保证明后十五日内不为拒绝者,视为同意复效, 并经要保人清偿第二项所约定之金额后,自翌日上午零时起,开始恢复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项提出申请复效者,除有同项后段或第四项之情形外,於交齐可保证明,并清偿第二项所约定之金额后 ,自翌日上午零时起,开始恢复其效力. 本契约因第七条第二项或第二十四条约定停止效力而申请复效者,除复效程序依前六项约定办理外,要保人清偿保险 单借款本息与垫缴保险费及其利息,其未偿余额合计不得逾依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约定之保险单借款可借金额上限. 第一项约定期限届满时,本契约效力即行终止,本契约若累积达有保单价值准备金,而要保人未申请垫缴保险费或变 更契约内容时,本公司应主动退还剩余之保单价值准备金. 【告知义务与本契约的解除】 第3页,共12 页 台湾人寿龙长寿终身寿险(实物给付型)-00 第九条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契约时,对於本公司要保书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邓得,如有为隐匿或遗漏不为说明 ,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本公司对於危险的估计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约,其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同.但危险 的发生未基於其说明或未说明的事实时,不在此限. 前项解除契约权,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或自契约订立后,经过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 【契约的终止】 第十条 要保人得随时终止本契约. 前项契约之终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书面通知时,开始生效. 要保人保险费已付足达一年以上或缴费累积达有保单价值准备金而终止契约时,本公司应於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偿付 解约金.逾期本公司应加计利息给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计算.本契约历年解约金额例表如保险单面页.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一条 要保人或受益人应於知悉本公司应负保险责任之事故后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於通知后尽速检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 请给付第十三条之殡葬实物给付或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之保险金. 本公司应於收齐前项文件后十五日内给付第十三条之殡葬实物给付或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之保险金.但因可归责於本 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约定期限内为给付者,应按年利一分加计利息给付. 受益人因被保险人身故,申领第十三条之殡葬服务时,应拨打

24 小时免费服务专线 0800-099-098,通知本公司合作厂 商.本公司应於合作厂商接获通知后

24 小时内,开始提供殡葬服务,不适用前项十五日内给付之约定. 【失踪处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失踪者,如经法院宣告死亡时,本公司根芯瞿谒范ㄋ劳鍪比瘴,依第十四条约 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

如受益人能提出证明文件,足以认为被保险人极可能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应依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为准,依第十四条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 前项情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后,如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受益人应将该笔已领之身故保险金 或丧葬费用保险金归还本公司,其间若有应给付保险金之情事发生者,仍应予给付.但有应缴之保险费,本公司仍得 予以扣除. 【殡葬实物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第三保单年度(含)以后身故者,本公司应提供附表一之保险金额对应投保方案之殡葬实物 给付内容,供被保险人使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再负殡葬实物给付责任,并改依第十四条约定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

一、受益人提出证明,已委请他人为被保险人提供殡葬实物给付内容.

二、要保人办理减少保险金额时.

三、要保人办理减额缴清保险时.

四、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契约仍有欠缴保险费(包括经本公司垫缴的保险费)或........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