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12-14
zQFG2019003 肇府规 〔 2019〕 3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肇庆市 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 (市 、区)人 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 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 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直属各单位: 《 肇庆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已经 2019年 2月 ⒓ 日十三届 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 肇庆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合同管理,防 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 纷,维 护政府合法权益,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 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等磋商、起草、订立、 履行政府合同,解决政府合同争议,保 管政府合同文件资料相关 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 民事协议.市政府及其办公室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 聘任 合同等人事管理协议除外. 第三条 政府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 程序规范、内容 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政府合同的前期准备、 拟定、审查、履行、争议解决等事宜,承担确保政府合同合法合规及其法 律风险防范化解方面的主要责任. 合同承办单位是指合同项 目的主管部门、 合同涉及不同单位 多项职责的牵头部门或者市政府指定部门.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合同承办单位提请市政府审 ― 2― 定的政府合同按照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对政府合同登记编号和实 行 目录管理. 市司法局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负 责指导合同承办单位 拟订、审查政府合同工作,加 强政府合同备案管理,对市直单位 办理合同有关事项选聘法律顾问、 案件代理人、 仲裁员的工作实 施监督,必 要时可以参与政府合同磋商、谈判和争议解决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财政对政府合同的订立、 履行、 争议处理等工 作所需经费应给予保障.

第二章 合同的拟订 第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拟定、 修改合同文本. 合同承办单位在拟订合同文本过程中应当主 动履行牵头责任,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初 始合同原则上由我方提供. 政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名 称包括项 目合同、 协议、 承诺书、意向书、备忘录等. 第八条 拟订政府合同过程中,合 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内 容进行调查、研究和审核,内 容包括: (一 )调 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资信等情况,包 括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并 收集、整理有关资料;

(二 )审 核合同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出机制、赔 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以及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等主要条款,风-3― 险或者潜在风险的防范措施,是 否与已生效的其他合同约定不一 致;

(三 )负 责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按 照有关 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本单位法制机构 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讨论等程序;

(四 )意 向引进项 目是否违反国家或者地方出台的禁止性、 限制性规定;

(五 )政府合同项 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 当征求其他相 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时,合 同承 办单位应根据项 目复杂程度、 所涉标的金额大小等因素,指定专 人负责或组织成立工作小组,并就磋商权限范围做出明确授权. 成立工作小组的,应 当安排本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机构 (以 下简 称本单位法律顾问机构 )派 员参加. 第十条 磋商人员或者工作小组应在授权范围内与合同对 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 记录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 议定合同条 款的情况,形成备忘录. 必要时,合 同双方应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政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应为中文文本. 确需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版本的,原 则上应以中文文本为准或者 优先. 政府合同涉及保密事项的,合 同承办单位应当与合同对方当 事人签订保密协定. -4―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依法应当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方式确定 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单位将政府合同报请市政府审定时,应 当提供以下材料送交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 (一 )提请审查的合同文稿;

(二 )与 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及相关部门、机构 的意见;

(三 )合 同前期准备工作中的相关资料,包 括合同对方当事 人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等;

(四 )谈判备忘录等政府合同磋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

(五 )合 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六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的,市 政府办公室通知合同 承办单位限期补充,未及时补充提供的,一律作退回处理.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将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政府合同 报经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核后,转 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方面 的实质审查. -5一 第十五条 合法性方面的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合 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包 括是否具 备完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签 约是否获得了充分的授权等;

(二 )合 同中政府一方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包 括对约定 事项是否享有法定职权 (事权 )或 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三 )合 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是 否违反公平竞争有关规定;

(四 )合 同中所涉事项是否能以合同形式约定,是 否侵害法 定行政管理权限;

(五 )合 同中是否约定政府一方享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维 护法定权益需要可单方变更、终止合同的权利;

(六 )合 同条款表述是否存在歧义;

(七 )合 同约定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八 )合 同约定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九 )合 同中是否约定 了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责任条款、退 出机制条款及保密条款;

(十 )合 同约定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条款: (一 )超越政府机构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约定;

(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 政府机构作为保证人;

(三 )将合同效力、合同条款解释、合同履行和合同变更、 解除、 终止以及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约定为境外国家、 地区法律;

(四 )未经市政府批准,将合同争议的管辖机构约定为外市 -6― 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五 )约 定合同的内容、表述以外国语文本为准或者优先;

(六 )其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 益的约定.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拟订、 修改合同文本需经市司法局 合法性审查才能签订. 对市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采纳;

确 因情况特殊无法采纳或者无法完全采纳 的,合 同承办单位应当与市司法局及时沟通;

沟 通不能达成一致 意见,合 同承办单位没有根据市司法局意见建议作 出妥当处理 的,应 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供市政府参考. 合同承办单位的处 理方式是否妥 当由市政府办公室初步审核并综合采纳形成拟办 意见呈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政府合同 涉及《 肇庆市人民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 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或者《 肇庆市人民 政府议事决策 规则》 议事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程序.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和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合同由市政府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 并加盖公章;

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 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 人的书面授权. 第二十条 政府合同文稿经市政府审定后,合 同承办单位制 -7― 作政府合同的正式文本送市政府办公室加盖 肇庆市人民政府 印章时,应 当一并提交两份正式文本作存档各查. 合同承办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政府合同备查文本,市政府办公室可以督促责令合同承办单位限期补充提交;

逾 期不补充 提交,市 政府办公室可以直接向合同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 分管负责人反映情况并限期补充提交. 因逾期不补充提交导致不 利后果的,合 同承办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政府合同加盖 肇庆市人民政 府 印章时,应 当即时登记编号,在 政府合同正式文本首页的右 上角标注 市政府合同 〔 年份 〕 X号 ,实行年度 目录管理. 市政府办公室在政府合同加盖 肇庆市人民政府 印章 3个 工作 日内将一份登记编号的正式文本送市司法局备查.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 每年年底前将 当年组织起草或者牵头实施的政府合同和经市政 府批准后以本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制作 目录送市司法局备案. 市司法局可以随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或者合同承办单位查阅、 调取其保存的政府合同和经市政府批准后以本单位名义签订的 合同档案及相关资料,加 强对政府合同管理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合 同承办单位牵头负责合同 -8― 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政府合同的履行涉及其他部门的,合 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协 调相关部门;

相 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 时履行合同的有关 约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 直属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履行 在招商引资、 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 类合同,不 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合同履行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合 同承办单位应及时主张权 利,拟 订对策方案或者处理建议向市政府报告、 请示. 具体包括: (一 )不 可抗力;

(二 )合 同依据的法律或政策修改、废止,或 者签订合同时 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 )合 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 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丧 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四 )合 同对方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或 者预期违约, 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五 )需 要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

(六 )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合同对方当事人未能履行约定义务时,合 同承办单位应当立 即着手处理,按 照法定和约定落实退出机制和启动责任追究,不 能久拖不决导致政府工作被动或者合法权益受损. -9―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 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 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包 括合同履行主体、标的、履行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合 同双方当事人应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 议,并按本办法进行合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因政府一方原因需解除政府合同的,合 同承办 单位应先就解除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 经风险评估后,仍 有必 要解除合同的,应 当经市政府同意后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解除 通知,并会同对方当事人协商合同解除有关事宜.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合 同承办单 位负责查明情况及原因,收集相关资料,包 括合同纠纷的起因、 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情形、损害结呆、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的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等.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评估合同纠纷可 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制 定应对方案. 第二十九条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合 同承办单位应当积极 主动与争议另一方协商、沟通,寻 求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经协商 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 当签订书面协议. 在通过和解、 调解方式解决政府合同纠纷过程中,任 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擅 自放弃属于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但是为维 护市政府正当权益,避 免市政府面临更大法律风险,确 需通过和 ˉ ˉ10 -ˉ 解、 调解方式放弃属于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以解决合同争议 的,应 当报请市政府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合同争议经充分沟通协商,仍 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且 该纠纷可能严重损害政府权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合 同承办单位应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请示. 第三十一条 重大纠纷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时间超过

6 个月、 一般纠纷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时间超过 3个月仍不能妥 善解决的,合 同承办单位应当即时采取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并向市 政府书面报告、请示,并优先考虑通过诉讼、仲裁解决纠纷,减 少不利后果.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于本办法所称的重大 纠纷: (一 )涉案标的金额或者资产评估价值达到 300万 元以上;

(二 )涉及外国、港澳台地区;

(三 )涉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人数众多;

(四 )历 史遗留问题难以查明事实,多 年久拖不决;

(五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六 )造成社会舆论对我市产生负面评价和不良印象,损害地方和政府形象的;

(七 )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 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属 于一般纠纷. -11― 第三十三条 政府合同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承办单位需代市政府提起诉讼、 提出仲裁 申请的,或 者利害关系 人已起诉、提请仲裁申请的,应 当及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 )指 定其业务承办机构会同本单位法律顾问机构全过程 跟进合同纠纷的处置工作;

(二 )积 极应对案件、调查核实案情,核查的案情清晰、信 息准确,全 面收集有关对方违约、 对方违约给政府一方造成的损 失、政府一方履行合同情况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三 )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提供涉案证据、证明,形成 佐证我方当事人诉求的有效证据链;

(四 )以 公平、竞争、择优方式聘请符合资格条件和能力要 求的人员担任的涉诉案件的法律顾问、 案件代理人,进入仲裁程 序后尽早选定熟悉我市情况、综合能力强、 符合专业要求的仲裁 员;

(五 )研 究部署我方处置案件有关方式方法、应对策略、利 益底线等;

(六 )及 时将合同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和选聘法律顾问、 案件 代理人、仲裁员情况向市司法局通报.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接受市司法局对于其处理合同纠纷案件 和选聘法律顾问、 案件代理人、 仲裁员的有关事项的指导和监督, 对于没有合法合理原因不采纳市司法局提出的指导或者监督意 见的,市 司法局可以向合同承办单位发出督促改正通知书,同时ˉˉ12 -ˉ 抄报市政府领导.

第七章 合同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要善保 管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原始文件资料,包括: (一 )合 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包 括往来函电、谈 判工作计划、 谈判备忘录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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