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9-12-14

3 ― 附件

1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 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电监市场 〔2006〕

42 号)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控 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 光伏、装机容量 50MW 及以上的水电站、生物质能发电厂、光热 发电厂.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 细则执行.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立即纳入本细 则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 未经特别申明,均 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 由能源监管机构会同相关调控机构进行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 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 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 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控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 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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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 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 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控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 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 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 规定.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 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故障信息子站,故障录波器、通信设 备、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 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 区域电力调控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 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 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 单机容量 1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 量测量单元(PMU) ;

接入 110(66)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 场、光伏、光热发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 PMU 装置.应配备而 未配备 PMU 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60 分/月考核.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控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 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

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 厂应与相关调控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 ―

5 ― 完成.对于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

60 分/月考 核. 第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 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应制定可靠完 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按相关调控机 构要求按期报送,调控机构确定的黑启动电厂同时还须报送黑 启动方案,未按要求报送的按

30 分/次考核.并网发电厂应定 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还应根据相关调控机构的要求参 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 和处理能力.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 厂,按60 分/次考核. 第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规定参加厂网联席会议, 参加相 关调控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不按要求参加的,按60 分/次考核.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西北能源监管局 《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能源监 管机构和相应调控机构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

30 分/次考核. 瞒报、谎报者,按60 分/次考核.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发电机组并网前, 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原国家电监 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和《购 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 ―

6 ― 议》和《购售电合同》 ,未签订者不允许并网运行.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能源监管机构及相关调控机构 要求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不及时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按

30 分/次考核. 第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关调控机构的指挥, 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 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控机构 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控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 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 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 给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

500 分/次考核.有争 议的可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诉. 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调管设备各项操作应按照调度规程 和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未经调控机构同意擅自开停机、 擅自变更 调控机构调管设备状态、擅自在调控机构调管设备上工作等不 符合规定的操作按全厂容量

10 分/万千瓦考核. 第十七条 调控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 计和考核.

(一)凡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 1.正常运行机组直接跳闸和被迫停运,按额定容量

10 分/ 万千瓦考核;

2.机组发生临检,按额定容量

5 分/万千瓦考核;

7 ― 3.停运机组并网(运行机组解列)时间较调度指令要求提前 或推后

2 小时以上,按额定容量

5 分/万千瓦考核;

4.火电机组缺煤(气) 、环保投料等停机,停机期间,按额 定容量每天

1 分/万千瓦考核;

5.各级调控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 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低谷时段为:前一日 23:00-次日 06:00,10:00-17:00) ,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但超出 低谷消缺工期 (以并网时间计) 的按额定容量

5 分/万千瓦考核. 若自低谷时段结束时间起,超过

24 小时未提交故障抢修申请 的,按额定容量

10 分/万千瓦考核. 6.火电机组在短时(7 天)内发生两次及以上直接跳闸、 被迫停运或临检,原则上应停产整顿,并按调控机构要求报送 事故报告.

(二)凡并网发电厂内输变电设备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 情况之一者,纳入输变电设备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 1.输变电设备直接跳闸和被迫停运, 按全厂容量

1 分/万千 瓦考核;

2.输变电设备发生临检,按全厂容量 0.5 分/万千瓦考核;

3.输变电设备故障后未恢复,按2分/天进行考核.

(三)风电场、光伏电站因自身原因造成大面积脱网,一 次脱网装机容量超过该电场总装机容量 30%的,按装机容量

10 分/万千瓦考核.

(四)下列情况不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 1.机组在检修后启动过程(从并网至机组带至最低技术出 ―

8 ― 力期间)中发生一次停运;

2.稳控装置正确动作切机. 第十八条 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 200MW(其中新疆、青海 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不含背压式 热电机组) ,单机 20MW 及以上、全厂容量 50MW 及以上水电机组 (不含灯泡贯流式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 AGC 功能,在投 入商业运营前应与调控机构的调度控制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 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 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 AGC 服务的考核内容包括:AGC 调度 管理考核、AGC 调节性能考核.

(一)并网发电机组不具备 AGC 功能按

200 分/月考核.加装AGC 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若退出并网机组 的AGC 功能,且无临时检修申请的,按2分/小时考核;

机组 AGC 参数发生变化后,发电企业应及时完成相关设备改造,并 在相关调控机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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