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22-12-16
阅读提示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5 ?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 您有权解除合同…7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

5、2.

3、2.

6、6.

1、8.1 ? 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3.4 ? 您应按时支付保险费…4.1 ? 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4.

2、6.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 ? 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7.

2、8.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 保险条款有关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9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 保险金的申请 6.2 效力恢复 1.1 合同构成 3.1 受益人 7. 合同解除与效力终止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2 保险金的申请 7.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3 投保年龄 3.3 保险金给付 7.2 合同效力的终止 1.4 合同的签收 3.4 诉讼时效 8. 如实告知 1.5 犹豫期 4. 保险费的支付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4.1 保险费的支付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1 基本保险金额 4.2 宽限期 9. 重大疾病的定义及范围 2.2 保险期间 4.3 减额交清保险 10. 释义 2.3 等待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11. 特别说明 2.4 保险责任 5.1 现金价值 2.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2.6 责任免除 6.1 效力中止 中意人寿[2018]疾病保险

01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1 中意附加一生保重大疾病保险 C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一生保重大疾病保险C款 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 .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 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 附加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 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10.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我们自保险 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 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年龄以周岁 (见10.3) 计算. 本附加合同所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至65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代 理销售的,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 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 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 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起,本附加合同 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为准.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本附加合同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则主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等额减少.

2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 同终止日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等待期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 效(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但因意外伤害 (见10.5)事故引起的疾病无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病(见10.6)或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第9 条约定的任意一种疾病,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附加合同实际已 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 (见10.7) 并经专科医生 (见10.8) 首次确诊(见10.9)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附加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 疾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疾病提前给 付保险金 . 我们给付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后,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等额减少;

主合 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见10.10)按减 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 合同终止. 2.4.2 未成年人身故返还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向本附加 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附加合 同随即终止: (1)累计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2)本附加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2.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 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第

9 条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3)被保险人未经医师(见10.11)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见10.12)或处方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4)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5)的机动车(见10.16) ;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0.17) ,但本附加合 同第 9.

29、9.34 以及 9.88 款约定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10.1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10.19) ,但本附加合同第 9.

36、9.

70、9.

81、9.82 以及 9.98 款约定的 遗传性疾病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

9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

9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或者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简称 保险金申请人 )可以 申请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金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见10.20)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若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 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 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 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 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单利计算.若我们要求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 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 额先予支付;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 额. 3.4 诉讼时效 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 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 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3 减额交清保险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您向我们申请将主 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且本附加合同有现金价值,则本附加合 同同时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您无需再支付任何保险费,本附加合

4 同继续有效,给付金额以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 准.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 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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