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22-12-09
法学 年第 期对严格 产品责任正当性的质疑与反思 畚董春华 【 内容摘要 】 严 格产 品责任已经风靡 了多年,我国法律界在未论证 其正当性的情况下就予以了借鉴.

损失分散理 论、威慑 与 激励 生产者提高产品安全性 以 及危 险责 任理 论是严格产品责任最重要 的正当性理由.但损 失 分散理 论 太理 想化,不利于生产 者注意程度 的提高;

严格产品责任不具有法律责任所 应有的教育 和预防功能,其威慑 并刺 激生产者提高产品安全性 的目标会落空;

缺陷产品致害的危险性与危险责任 理论 危 险性 的区别,使得 依据该理论苛求生产者承担严格产品责任 的正当性大打折 扣.作为应对产 品致害社会 事件 权宜之计 的严格产 品责任现 今在 各国的保守适用,印证了规范缺陷产品与鼓励研 发新 产 品之 平 衡维 护的必要性 , 这是 未来 产品责任 法的发展 趋势.【关键词】严格产品责任 正当性损失分散 理论 威慑 理论危险 责任 理论我国年《民法通 则》第条首 次 确立 了产品责任制 度,学界曾对其 归 责原 则 存在 分歧 , ①而年《产品质量 法》第条的 规定使得 我国生产者产品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的争论 尘埃 落定.但这 并不 意 味着 我 国应 理所 当然地采 纳严格 产品责任 , 我国学术 界 对严 格产品责任正当性的探讨几乎 还未真正 开始 就结束 了.③早在 世纪 中斯直至年代 , 美国侵权 法学者就 已对严格 产品责任 的正 当性进行 过较深人 的探讨,至今世界范 围内的相关研究 成 果也 未能有所超 越.④但这些 严格产品责任 的依据并 非无 懈可 击,以至于 当下 侵权法 特 别是 产品责任法状 况不佳的原因之一 是法院在解 释 责任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 学研 究院.本文受上海市人文社科 基地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 法研究院项目(、国家重点学科华 东政法大学法律 史学科建设项目(的资助.①在关于《 民法 通则》第条所规定 的产品责任 归责原则的争论上,最有代 表性 的是佟柔、江平及王利明教授 的观点佟柔教授是 过错说 的代表( 参 见佟 柔主 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丨年版,第页);

江平教授是'

视为 过错说 的代表(参见 江平:《民法中的视为、推定 与 举证 责任》,《政法论坛》年第期);

王利明教授的 无过错责任说 代表了多数观点(参见梁慧星:《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严格责 任》,《法学研 究》年第期).②我国年《产品质 量法》 第 条规 定了生产者产 品 责任 , 年该法修订 后,则规定于第条③在我国,学界鲜 有文章专门探讨严格 产品责任正当性这 一基础性问题(参见崔建 远:《论产品责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 学报 》 年第期).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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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文章 大体上将严格产品责任正当性的政策基灿总结为分配或 转嫁损失、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 、 威慑 与激励生产者制 造更安全的产品、补偿 受 害人 以及企业责任 理论等法学年第 期 依据 时存在 很大 困难 . ⑤ 这导致了 基于政策性理 由产生的严格 产品责任,早在 世纪 七八 十 年代 即 面临 着理性 限制 的法律改革 . 这说 明美国严格 产品责任正当性的不足已经给 司 法实 践造成 了困惑,为侵权法改革带 来了契机. 这些 变化值得我们关注 更值得我们 深思 . 对 严格 产品责任正 当性及其政策 性理 由 的思考 , 会从根 本上影响 我 国产 品 责任 具体制度 的设计 . 损 失分散理论 、 威 慑与激励理论以 及危险责任理论 , 是包括我 国在内的世界各 国采 纳严格产 品责任的最重要 的政策性理 由,笔者 在对这 些依据进 行深人剖析 的基础 上 着重 对作为 严格 产品责任依据 的正当性提出 质疑并指出产品责 任法 未来的 发展趋势 . 、 损 失分散理 论:损失 能否被 有效分 散一作为严格产品 责 任正 当 性依据的 损失 分散 理论 损失 分散理论又 被称为成本 分散理论 , 它是适用严格 责任 最重要 的依据. 损失分散理论是伴随 工业 社会 向 风险社会的 转 变而产 生的.在风险社会背景 之下,人类面 临着 社会所制 造的威胁其生 存的风险,如工 业的 自 我危害及工业 对自然的毁 灭性破坏 , 而首 当其冲 的是工业事故 的频繁 发生 这使得 世纪 末 世纪初的 社会疲于应 付. 在该时 期 产生 的《工人赔偿法 》 是损 失分散理论应用 的 典型 例子,德国 、 英国 、 美国相继制 定了《工人赔偿法》 , 规定在某些 工 作危险性 较高 的特定 行业雇主应对 工伤者或丧失工 作能力 者给予 赔偿 , 但雇主并非损 失的最终承担者 . 工业事 故的成本即 使最初 由雇主承担 , 但经 过一 长段时 间后不可避免地会 以 更低 工资 的 形式 被分散出 去 其中 一 些也 可能 以更高 价格 的 形式 转嫁给消 费者 . ⑧ 损失分散理论除 了 在社会保障领域 应用 以外 侵权法 中 的过失理论是其较早适用 的领域 , 甚 至有学 者认为 , 在 现代 盘格鲁 美 洲侵权法 中 过错被认为 是损失 分散获得认可 的 最为 普遍的 原因. 其是 损失分散理论最合适的 适用 领域 , 它旨在让那 些 存有过 错的侵权人 通过这样 的 方式将 损失分散 出去.此后, 风险分散学说产生 了越来越大 的影 响,甚至 要取代过错 . ⑩ 年,美国学者 卡尔 卢埃林 教授正 式提出 : 在 工业社会 法 律应 该将危险 的 发生 从个人转嫁至 可以分配损 失的团体将损 失 置于 最有能 力控制 风险之处 . 这是将损 失 分散理 论适用 于严格产 品责任领域的重要 发展. 虽然此 前美 国法院已在案中首次采 纳了严格产 品 责任 , 但影 响并 不广泛 ;

崔纳(法官在年的案的附和 性意见 中 表达的 观点 , 奠定 了损 失分散理论作为严格产 品 责任 正当性依据 的 基础 . 世纪 上半叶相关 法院判决与学术理论的 发展 对 严格 产品 责任最 终登 上历史舞台 发挥 了重要作 用.前述《 工人赔偿法》 的相 关规定是转 嫁并分散工业 事故 成本 的有 效手段 , 严格产品 责任 则 是分散产 品事故成 本 的重要手段 . 产 品侵权与一 般侵权存在 区别 在 前者 实 际侵权人 ( 若存在 的话 ) 在 赔偿受 害人之后 , 往往可 能通 过提 高产 品 价格 的方式将损失 分摊给 所有 购买该产 品的消费者 而在 后者则很⑤⑥近些 年来,美国法上的严格产 品责任总 体上朝着理 性限制而非盲 目扩张的趋势发展 . 参见董春华 : 《 论美国侵权 法限制运动及其发展趋势 》 , 《 比较 法研究 》 年第期.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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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英阿蒂亚《世纪 的 人身 伤害赔偿 法想他人所 不能想》,肖瑛译, 栽张民安主编:《侵权 法报告》第卷,中信出版社 年版 , 第页.⑨⑩同上注,第页.⑩,崔纳法官在 附和 性意见中提出,无论生 产 者是否 有过失 , 他都处 于 采取预 防 措施最 有利 的 地位 , 可以通过保 险和增加成本在社会公众 中分摊这些 伤害的武险.对严格产 品责 任正 当性 的质 疑与 反思 难将加 害成本转 嫁或分摊出 去.基于此 , 法院经 常引 用 此理论作为适用严格产 品 责任 的 理论基础 . 依严格产品 责任 无 论是否有过错 , 生产 者 都要为 产 品致害 负赔偿责 任. 当然,他们 会把这个负 担转嫁给消 费大众 这是 被预期 的在整个社区 进行损 失 承担 的 社会化 . 它相当于社会 的一 种 隐性间 接 税收 , 它创造了 一 个基金 社会通过它来承担个体成员单独承担的损失 . 该理论本质上 是将侵权系 统 视为保 险系统. 让无过错的生产 者 承担赔偿责任 的 主要考 虑是 , 在工 业化大生 产的风险社会 , 让受 害人个人承担所 受损 害显失 公平 . 严格产品 责任让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 , 赔偿受害 人损 失生产者 可 以通 过保险将损失 消化 , 再以 提高 产品价格 的 形式 反 映保费 , 或者直接通 过价 格反映对受害 人损 失的赔付 . 由此受害人个人的损 害就通 过生 产者 分配给消 费大众 让整个社会承担个人遭受 的损 害 和风 险.产品责任系 统就 成为名 副其实 的保险系 统 其他 消 费者 以 支付高 价格 的形式支付 保险 费 ,以换得 自己在遭受 同 样损 害 时获得补偿的权利 , 尽管这种保险 费的支付是 强迫性 的,消费者只 能选择购买或不购买 该种产 品.与损失 分散理论相 关的 还有 风险共 同 体理论 它 是指 消 费者作 为共 同 体承担 了 企业 责任风险所带 来的所有 成本. 有人认为风 险共 同体 的设 计是 公平的 , 也有 人认为 消 费者 贫富不一 却按同一价格购 买 产品 会带来不公 . 风 险共同 体理论与损失 分散理论在本 质上 是一 致的 . 二 对严格产 品 责任损失 分散 理论的 质疑 生产者能否有 效转嫁 损害成本 生产 者将损失 分散给其他消 费者 的 做法 确实是解决产 品事故受害人救济问 题的 理想方式 , 但生产 者真的能够有 效转 嫁这些成 本吗 ? 早 有学者对 此下过定论 生产者通 过提高价格 的形式将支 付的损 害成本转 嫁给 消费 大众只是 理想 化的 假设. ⑩ 得出 这一 结论 的首 要考虑 是产 品 行业种类 繁多、规模不 等 显然不适应严格产品 责任 的 一刀切 模式. 在诸多 行业 中,垄断行业 与非 垄断行业存在 区别 大生 产 者与小生 产者存在 区分 , 弹性需求产 品与刚性需 求产 品 也存在差别 . 在垄 断行业 , 产品价格由 某个或 者 某些生产者决定 其调 整产 品 价格 以包含相 关损 失是可能 的.但即使在垄断行业 的 弹性需求领域 , 这一可能性也要 打折扣 . 那些被 经济学家 称为具备 '

弹性 需求 '

的 产品 价格稍 增一点就会导致需求减 少 或使消 费 者选择替代 品. 这种 行业 的产 品并 不可 能像预想 的 那样进行价格调整 与此同时,大多数行业并非 垄断行业 , 这些 行业 的产 品价格取决于很多 因素除了产品价值 , 还取决 于 成本 因素 、 竞争因 素、需求 因素、政府对价格 的干 预 以及社会琴济状况等 . 在 世纪 年代的 美国, 有生 产者就估计即 使是在 当 时的体制 ( 适用过失 理论) 之下 , 七讼成本是每 年 万美元 . 现 在的诉讼成本已 经是该数额 的几 十倍 , 将该种成本和赔偿负担计入产 品 价格 , 对消 费 者个人 而言 , 可能意味着其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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