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1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报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目录主编刘建明 副主编 陈茂山 陈琴邓淑珍(常务) 编辑部主任 巢建平 编辑部副主任 吴伯健 韦凤年 编辑张范林建军 许丽芬 张智吾 车小磊 张瑜洪 轩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主办 2013年第2期(总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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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编辑、出版 水利部公报编辑部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邮编

100053 联系电话 (010)63202650 (010)63205274 京内资准字 0709-L0086号 印刷 北京瑞斯通印务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 杨桦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 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扩大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实施范围的 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 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水利部2013年部门预算 水利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 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表彰第八届全国水利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水利 技术能手和全国水利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获奖单 位的决定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指 导意见》和《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指导意见》 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工程运 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项目验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公报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水土保持情况公报 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

27、

28、

31、32) 水利部关于公布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告 水利部关于公布黑河水量调度行政首长责任人和联系人名 单的公告 _ _ 水利部公报 2013.

2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统筹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 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 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下简称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 田水利建设与管护.其中:

(一)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80%用于农 田水利设施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 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

山丘区小水窖、小水 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 五小水利 工 程建设;

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 水、喷灌滴灌等技术;

牧区农田水利建设;

(二)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用于上 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 第四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范围 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作业费;

(四)日常维修养护费;

(五)其他费用.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工 程监理、质量监督检测、工程招标等其他费用支 出.其比例不得超过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部分的5%.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农田水利建设无关 的支出. 第五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采取因素法 分配,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和革命 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农田水利 建设.分配因素及权重是: 财政部 水利部 2013年4月8日__水利部公报 2013.2

(一)耕地面积(权重35%),以最新中国 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二)粮食产量(权重40%),以最新中国 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三)绩效因素(权重10%),以财政部、 水利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结 果为准;

(四)地区倾斜(权重15%),根据全国革 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等政策 性因素确定. 第六条 财政部、水利部每年根据中央 三农 工作部署,确定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 的项目类型与重点,根据预算规模按因素法测算 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 简称各省)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规模.各省财 政、水利部门统筹考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 设、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灌溉、 五小水 利 工程等各类农田水利建设需求,将资金分配 下达到项目县(市、区). 第七条 各项目县(市、区)要积极统筹 整合农田水利建设相关资金,按照 突出重点、 集中连片、因地制宜 的原则,编制中央农田水 利建设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后,将 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财政、水利部门进行合规性审 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由项目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付按照财 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中,属 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条 坚持 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 代补 等方式,因地制宜实施中央农田水利建设 资金项目,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建设进度.逐步 扩大由农民合作社或用水户组织承担项目建设管 理的规模.建立公示、公告制度,主动接受农民 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 强农田水利设施资产管理,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 务体系,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 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 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农 田水利建设项目建成后,省、县(市、区)应当 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 改.验收完成后,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要及时将 项目验收情况及工作总结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十三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款专 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农田水利建 设资金和项目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绩效 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 效使用. 第十四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单位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 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 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需变更项目的 建设地点或规模的,应报省财政、水利部门批准 同意.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在汇总 编制本地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 设资金收支决算时,应当单独反映中央农田水利 建设资金收支情况,并做专门说明. 第十六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单 位,应当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审 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中央 _ _ 水利部公报 2013.2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扩大农村水电增效 扩容改造实施范围的通知 财建〔2013〕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 十二五 节能减排工作总体部署,财政部、 水利部于2011年7月在浙江、湖北、湖南、重庆、广西、陕西等六省(区、市)启动了农村水电增效 扩容改造试点,并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国务院领导有关批示精神,财政部、水利部决定扩大农村水 电增效扩容改造实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财政违 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实际需 要,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 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备选用、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制度 办法(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

三、申报流程和要求 实施农村水电改造的省(区、市)水利、 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有关规定,本着 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切实可行的原 则,在组织做好项目筛选及前期准备工作,确保 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准确 性、合理性的基础上,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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