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8-01
1 安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PPP 模式项目合同文本 甲方:安阳市城市管理局 乙方:

2 目录

第一章 引言.

第1条合同主体及签署间. 第2条合同背景及主要信息.

第二章 定义和解释. 第3条定义. 第4条解释.

第三章 项目范围和期限. 第5条项目范围. 第6条项目合作期限.

第四章 前提条件. 第7条前提条件的法律效用. 第8条项目相关审批. 第9条建设履约保函. 第10 条 融资完成. 第11 条 项目实施相关的其他主要合同己经签订. 第12 条 保险生效. 第13 条 前提条件的豁免. 第14 条 前提条件未成就的后果.

第五章 项目投资和项目融资. 第15 条 项目投资. 第16 条 总投资资金筹措. 第17 条 项目公司的融资权利和义务. 第18 条 强制性规定. 第19 条 融资方的权利. 第20 条 再融资.

第六章 项目土地. 第21 条 土地权利的取得. 第22 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它相关权利的费用.

3 第23 条 土地使用的权利及限制.

第七章 项目建设. 第24 条 项目设计. 第25 条 项目建设. 第26 条 甲方协助与监督. 第27 条 试运营. 第28 条 项目验收. 第29 条 进度要求.

第八章 项目运营和维护. 第30 条 开始运营. 第31 条 维护及移交保函. 第32 条 垃圾处理量的约定. 第33 条 垃圾的收运与计量. 第34 条 运营维护. 第35 条 运营监督、绩效考核和中期评估. 第36 条 炉渣和飞灰处理. 第37 条 检修期. 第38 条 保险. 第39 条 发电上网. 第40 条 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 第41 条 公众监督.

第九章股权变更限制. 第42 条 股权变更的范围. 第43 条 股权变更的限制. 第44 条 股东权利的特别约定.

第十章 付费机制. 第45 条 本项目的付费机制. 第46 条 定价和调价机制. 第47 条 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 第十一章 技术规范.

4 第48 条 本项目的环保标准. 第49 条 本项目的环保处理措施. 第50 条 环保标准的提高. 第十二章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第51 条 遵守适用法律. 第52 条 法律变更的后果. 第十三章 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 第53 条 政府方的监督权. 第54 条 政府方的介入权. 第十四章 违约和提前终止. 第55 条 甲方违约事项. 第56 条 乙方违约事项. 第57 条 提前终止. 第58 条 提前终止的补偿. 第十五章 项目移交. 第59 条 项目移交的定义. 第60 条 移交的一般要求. 第61 条 移交的其他事项. 第62 条 未完成合同. 第63 条 权利义务终止. 第64 条 移交委员会. 第十六章 其他条款. 第65 条 优惠政策. 第66 条 不可抗力. 第67 条 适用法律. 第68 条 争议的解决. 第69 条 合同文本. 第70 条 其他. 附件: 建设期绩效考核.

5 运营期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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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言 第1条合同主体及签署间 本PPP 项目合同于 年月日在河南省安阳市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安阳市城市管理局(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称 甲方 ) , 地址: 被授权代表: 职务: 乙方: (社会资本方,以下称 乙方 ) , 乙方成员一: 注册地点: 企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职务: 乙方成员二: 注册地点: 企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职务: 第2条合同背景及主要信息 2.1 安阳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决定以 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简称 PPP) 的方式实施安阳市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 ) ,本项目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 的运作方式.该项目已于

2018 年4月19 日获得安阳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安政 文【2018】51 号) . 2.2 安阳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为本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的项目准备、

7 采购、执行、监督和移交等工作,有权代表政府与中标社会资本方签署本合同. 2.2.1 甲方系代表安阳市人民政府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并承担约定的权利和 义务, 若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权利和义务超出甲方权限范围,则由安阳市人民政 府承担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2.2.2 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合作期限内, 甲方名称和职能范围的变更均不改 变甲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2.3 甲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确 定由乙方作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

待乙方按照本 PPP 合同的约定在安阳市(项 目所在地) 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承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权利和义 务. 2.3.1 合同价款及其他计费指标:本项目收入分为经营收入与垃圾处理(政 府补贴)收入,计费单价以乙方中标的报价内容为准. 2.3.2 安阳市人民政府通过签署本合同的方式, 授予乙方在项目合作期限内 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投资、融资、设计、建设、 运营和维护工作. 2.3.3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符合国家对垃圾发电及项目投融资政策规 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 2.3.4 乙方须保证项目公司的资本金足额到位, 以及在项目融资无法落实的 情况下负责解决项目建设资金. 2.4 甲乙双方的一切活动,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合法权益受中 国法律保护. 2.5 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合同其他条款 仍然有效. 2.6 本着合作共赢、 平等互利和风险共担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项目进行认 真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 定义和解释 第3条定义 3.1 本合同中,除另有所指外,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8 3.1.1 【本项目】 :指本合同确定的安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3.1.2 【垃圾焚烧发电】 :指收集和分类处理各种垃圾后,对燃烧值较高的 垃圾进行高温焚烧、热能转化为高温蒸气发电的技术应用. 3.1.3 【本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 PPP 项目合同,包括附件以 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 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合同. 如本合同附录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以最新发布的为准. 3.1.4 【项目合作期】 :指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建设期起算时点之日起,至按 本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的期间. 3.1.5 【建设期】 :指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建设期起算时点条件之日起,至本 项目工程建设完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经试运行验收合格之日的期间. 3.1.6 【运营期】 :指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正式运营条件之日起,至按本合同 约定期限届满之日的期间. 3.1.7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 应自正式运营日起算,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项目合作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3.1.8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 应自正式运营日起算,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项目合作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3.1.9【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 00:00 时开始至同日 24:00 时结束的 二十四小时期间. 3.1.10【移交日】 :指项目合作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 意的移交项目设施和项目资料的其它日期. 3.1.11【项目动工】 :指本项目在选址确定、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乙方进入 项目场地开始项目工程建设. 3.1.12【验收合格】 :指本项目竣工后通过建设质量、环保、消防、安全、 防雷、 卫生等方面指标监测合格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起始日期以乙方向甲方提 交法定的、有资质的安阳市或以上级别环保机构的检测报告的日期为准. 3.1.13 【正式运营】 :指乙方在试运行结束后正式开始正常提供垃圾处理服 务.正式运营起始日期在验收合格之后以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的日期为准. 3.1.14【检修期】 :指乙方在正式运营过程中每年集中对机器设备进行正常 维护与修理的期间.

9 3.1.15【可接受垃圾】 :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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