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12-10
0 辐射灾害防救业务计画修正总说明 辐射灾害防救业务计画(以下简称本计画)於九十三年六月 十六日奉中央灾害防救会报第七次会议核定,之后依灾害防救法 施行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进行修正,相关修正案历经九十八年 四月十四日中央灾害防救会报第十一次会议、一百零二年九月三 日中央灾害防救会报第二十七次会议及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中 央灾害防救会报第三十五次会议核定通过后,函颁实施.

本计画自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函颁实施迄今将逾二 年,期间辐灾应变相关法令、作法亦配合实务予以增修订,为完 备本计画,爰配合增修订完成之辐灾应变相关法令及作法,就本 计画予以检讨修正,另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邀集各相关机关 (单位)及地方政府进行研商.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 参考

106 年3月3日公告施行之「辐射灾害潜势资料公开办 法」之规定,进行本计画部分章节调整及文字修正.

二、 因应行政院组织改造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改制为海洋委员会、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改制为大陆委员会,检视修正本计画.

三、 因应灾害防救现行实务做法,以及纳入行政院专谘会於

107 年所提出之「仙台减灾纲领落实策略建议」,检视修正本计 画.

四、 删除附录二龙门核电厂相关内容.

五、 修正附件一内容,包含:删除附件一之四,及新增附件一之一 至一之三所对应之辐灾潜势特性及建议适用对象.

六、 参采本计画修正草案研商会议中各机关(单位)意见及会后 补充意见进行修正. -

1 - 辐射灾害防救业务计画(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 107.8.23 修正条文现行条文说明前言 随著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 发展,辐射的应用日益广泛, 包括核子反应器设施及医、 农、工业等方面,都直接或间 接使用到辐射.若不当的使 用、人为疏失、设备机件故障 或天然灾害等引发辐射相关意 外事故,有可能造成人员的伤 害与环境的污染.对於辐射及 核能安全管制,行政院原子能 委员会(以下简称原能会)已依「游离辐射防护法」、「核 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放 射性物料管理法」、「核子事 故紧急应变法」订定多项管制 措施,造成重大灾害之机率微 小,惟秉持多一分准备,就多 一分保障.「2015 仙台减灾纲 领」强调预防及减少灾害风险 之重要性,平时就应建立完善 紧急应变机制,在加强应变及 复原重建的整备外,还有耐灾 能力之提高,於灾害发生时实 质减少个人、企业、社区至国 家的灾害风险及损失,包括生 命、生计和健康以及经济、物质、社会、文化和环境资产等 项目. 本计画系针对辐射可能造 成灾害之防救需要而拟订,其 目的为健全辐射灾害防救体 系,强化灾害之整备、灾害发 生时之紧急应变及灾后之复原 重建等应有作为与措施,提升 相关机关与单位之紧急应变能 力,减轻灾害及事故之损失;

原能会依趾Ψ谰然炯苹 拟定各项灾害防救措施与权 前言 随著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 发展,辐射的应用日益广泛, 包括核子反应器设施及医、 农、工业等方面,都直接或间 接使用到辐射,由於不当的使 用、人为疏失或设备机件故障 等,无可避免地造成人体的伤 害与环境的污染.对於辐射安 全管制,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 (以下简称原能会)已有多项 管制措施,造成重大灾害之机 率微小,惟秉持多一分准备, 就多一分保障,以「安全、安心、放心」的理念,建立完善 紧急应变机制,防患灾害於未 然,仍有其必要性. 本计画系针对辐射可能造 成灾害之防救需要而拟订,其 目的为健全辐射灾害防救体 系,强化灾害之整备、灾害发 生时之紧急应变及灾后之复原 重建等应有作为与措施,提升 相关机关与单位之紧急应变能 力,减轻灾害及事故之损失;

原能会依趾Ψ谰然炯苹 拟定各项灾害防救措施与权 责,俾相关机关与单位於灾害 防救体系架构下,因应实际作 业需求,充分发挥协调联系效 能,落实平时整备工作,进而 提升整体灾害应变能力,建立 永续发展之紧急应变机制. 文字酌修. -

2 - 修正条文现行条文说明责,俾相关机关与单位於灾害 防救体系架构下,因应实际作 业需求,充分发挥协调联系效 能,落实平时整备工作,进而 提升整体灾害应变能力,建立 永续发展之紧急应变机制. 第壹编 总则 第壹编 总则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以 下简称原能会)依「灾害防救 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款为辐 射灾害之中央防救业务主管机 关,另依

92 年12 月24 日华总 一义字第

09200240981 号令修 正公布之「核子事故紧急应变 法」及灾害防救第十九条二项 规定,并参照「灾害防救基本 计画」(以下简称基本计画) 相关内容,订定「辐射灾害防 救业务计画」(以下简称本计 画) ,作为执行辐射灾害减灾、 平时整备、紧急应变及灾后复 原重建等工作之依. 本计画於

93 年6月16 日 中央灾害防救会报核定实施, 现行计画内容版本系於

105 年12 月1日中央灾害防救会报第 35次会议核定 , 并由本会於105 年12 月23 日函颁施行;

本次 计画修正已纳入近两年「灾害 防救法(106 年11 月22 日公告 施行)」、「灾害防救法施行细 则(107 年4月19 日发布施行)」 及「中央灾害应变中心作业要 点(107 年6月8日公告施行)」 等相关法令之修正事项,以及 纳入行政院专谘会於

107 年所 提出之「仙台减灾纲领落实策 略建议」,孕拚炯苹 关内容 , 同时参考

106 年3月3

一、本段新增.

二、具体说明本 计画之缘由 及订定历程,使之明 确. -

3 - 修正条文现行条文说明日公告施行之「辐射灾害潜势 资料公开办法」之规定,进行 部分章节调整及文字修正,报 请中央灾害防救会报核定后颁 行实施.

第一章 计画概述

第一节 计画概述

第一节 依

第一节 依

一、灾害防救法第

3 条第

1 项第7款及第

19 条第

2 项.

一、依趾Ψ谰确ǖ

3 条第

1 项第

7 款及第

19 条第

2 项. 文字酌修.

三、核子事故紧急应变法及其 相关法规.

三、核子事故紧急应变法. 文字酌修.

第二节 目的

第二节 目的 为健全辐射灾害紧急应变体 系,强化各项整备及相关措 施,有效执行灾害抢救及善后 处理,并加强灾害教育宣导, 以提升全民之灾变应变能力, 减轻灾害损失,保障全民生命 财产安全,原能会特拟订本业 务计画 ,并作为直市 、 县 (市) 政府、乡(镇、市)公所(以 下简称地方政府)拟订地区灾 害防救计画及指定之机关执行 辐射灾害整备及应变事务之依 .

一、为健全辐射灾害紧急应变 体系,强化各项整备及相关措 施,有效执行灾害抢救及善后 处理,并加强灾害教育宣导, 以提升全民之灾变应变能力, 减轻灾害损失,保障全民生命 财产安全,原能会特拟订本业 务计画,提供直市、县(市) 政府、乡(镇、市)公所(以 下简称地方政府)拟订地区灾 害防救计画及指定之机关执行 辐射灾害整备及应变事务之依 . 删除项次及文字 酌修.

二、为利地方政府t解内辐 射灾害潜势区域,原能会建置 「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查询系 统」,供地方政府辐射灾害应 变机关(单位)即时查询放射性 物质使用场所,怨婊喙 平时减灾与整备业务之依. 已移列至第贰编

第二章之第三项,爰本项删除.

第三节 构成及内容

第三节 构成及内容 本计画计包括总则、减灾、灾前整备、灾害紧急应变、 灾后复原重建、计画实施与管 制考核等六项目,将就原能会 等中央相关机关及地方政府应 办理事项或施行措施详述说 本计画计包括总则、减灾、灾前整备、灾害紧急应变、 灾后复原重建、计画实施及管 制考核等六项目,将原能会等 中央相关机关及地方政府应办 理事项或施行措施详列说明. 文字酌修. -

4 - 修正条文现行条文说明明.

第四节 与其他计画间之关系

第四节 与其他计画间之关系 本计画系依趾Ψ谰确 第3条第

1 项第

7 款及第

19 条第2项、灾害防救基本计画拟 订,经中央灾害防救会报核定 后实施,性质上属於灾害防救 基本计画之下位计画;

因应核 子事故之特殊性,已订有「核 子事故紧急应变法」及其相关 法规加以因应.原能会亦依 「核 子事故紧急应变法」订定「核 子事故紧急应变基本计画」, 俾各相关单位於执行救灾工作 时有所依循. 本计画与各灾害业务主管 机关所拟订之各类灾害防救业 务计画及核子事故紧急应变基 本计画为平行位阶之互补计 画,并为各级地方政府地区灾 害防救计画拟订之上位指导计 画,计画所列相关机关应办理 事项,於地方政府拟订地区灾 害防救业务计画辐射灾害部 分,亦应列入由相对应机关 (构)落实执行,并依炯 画所订之「『地区灾害防救计 画―辐射灾害对策编』撰拟 例」(如附件一)办理,俾健 全辐射灾害整体防救机制. 本计画系依趾Ψ谰确 第3条第

1 项第

7 款及第

19 条第2项、灾害防救基本计画拟 订,经中央灾害防救会报核定 后实施,性质上属於灾害防救 基本计画之下位计画;

与各灾 害业务主管机关所拟订之各类 灾害防救业务计画及核子事故 紧急应变基本计画为平行位阶 之互补计画,另为各级地方政 府地区灾害防救计画拟订之上 位指导计画,计画所列相关机 关应办理事项,於地方政府拟 订地区灾害防救业务计画辐射 灾害部分,亦应列入由相对应 机关(构)落实执行,并依 本计画所订之「『地区灾害防 救计画―辐射灾害对策编』撰 拟例」(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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