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9-12-06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 为完善和健全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要求,并综 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特 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重视对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 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 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并据 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 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所处阶段、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 资金需求、融资环境和成本等因素.

2、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未来三年(2016―201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将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现金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 应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 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 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 展的前提下,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 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包括 70%) ;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现金分 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公司董 事会在确定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金额时, 应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 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 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 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并在征 询监事会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的预案并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其中, 现 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 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七、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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