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7-28
ICS 13.

100 C

66 备案号:46574-201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465―2015 代替 DB11/T465-2007 燃气供应单位安全评价 Safety assessment of gas supply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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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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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465―2015 I 目次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安全评价基本要求.2 4.1 安全评价基本内容.2 4.2 安全评价人员.2

5 安全评价程序.2 5.1 安全评价程序图.2 5.2 前期准备.3 5.3 现场评价.4 5.4 分析评价.4

6 安全评价结论与报告.5 6.1 安全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5 6.2 安全评价结论.5 6.3 对策措施及建议.5 6.4 安全评价报告附件.5 6.5 安全评价报告其它要求.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现场检查表

7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事故后果模拟分析法

55 II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T 465-2007《燃气供应单位安全评价》. 本标准与DB11/T 465-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订了 城镇燃气 、 燃气供应单位 、 燃气设施 等术语和定义(见3.

1、3.

2、3.3, 2007年版的3.

1、3.

2、3.3);

――删除了 喷射火 、 化学爆炸 、 物理爆炸 等术语和定义(见2007年版的3.

6、3.

7、 3.8);

――删除了原标准中安全评价重点要求(见2007年版的4.1);

――修改了安全评价中应提供、收集材料的相关要求(见5.2.3);

――增加了现场检查中燃气设施所在地理位置、设施与建(构)筑物安全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时, 应说明形成原因(见5.3.1);

――修改了评价单元划分要求(见5.3.3,2007年版的5.3.3);

――修改了安全评价报告要求和安全评价结论的分类(见6,2007年版的6);

――修改了附录A的内容,增加了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 压缩天然气 供应站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和 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见附录A).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良海,白永强,李岩,李家名,李毅,汪彤,白光,代宝乾,马云飞,姚伟, 张晓峰,李永江.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T465-2007. DB11/T 465―2015 III 引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 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燃气供应单位安全评价工作的质量,使其达到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 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提供 了依据. 燃气供应单位安全评价目的是为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查找、分析和预测燃 气供应单位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 监控、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为燃气安全监 管工作服务. DB11/T 465―2015

1 燃气供应单位安全评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燃气供应单位进行安全评价的基本要求、 安全评价程序和安全评价结论与报告的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燃气经营许可前燃气供应单位的安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174 液化石油气 GB

17820 天然气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56-201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

50494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CJJ51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95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 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镇燃气 city gas 符合城镇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建筑采暖制冷、工业企业生产以及车用的天然气 和液化石油气燃料. 3.2 燃气供应单位 gas supply enterprise 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自管单位的统称. DB11/T 465―2015

2 注:燃气供应企业是指从事燃气储存、输配、灌装、经营管理、运行维护及销售的企业. 燃气自管单位是指燃气 用户单位自行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和服务工作的单位. 3.3 燃气设施 gas establishment 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设备、装置、系统.包括厂站、管网、用户燃气设施、监控及数据 采集系统等. 3.4 安全评价 safety assessment 依照燃气经营许可条件和相关标准对燃气供应单位的规划选址、总平面布置、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和人员资格、抗风险能力、供气保障等安全管理现状进行核验,辨识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使用定 性、定量分析方法确定其危险程度,对其安全状况进行客观评价,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措施及建议. 3.5 安全评价机构 safety assessment organization 依法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且其业务范围包括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的组织.

4 安全评价基本要求 4.1 安全评价基本内容 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燃气供应单位立项、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或区县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档案;

――燃气供应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燃气供应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燃气供应单位人员培训及资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 备操作人员资质;

――燃气供应单位燃气设施、工艺流程符合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情况;

――燃气供应单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程度;

――燃气供应单位的安全对策措施. 4.2 安全评价人员 安全评价人员应具备安全评价师资格, 并熟悉燃气供应相关的工艺和操作、 仪表电气、 消防等知识, 熟悉安全工程知识.评价组成员的专业能力应涵盖评价范围所涉及的专业内容.

5 安全评价程序 5.1 安全评价程序图 安全评价的程序见图1. DB11/T 465―2015

3 否 风险可接受 程度是图1安全评价程序图 5.2 前期准备 5.2.1 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燃气供应单位委托,明确安全评价的范围,签订安全评价服务合同. 5.2.2 安全评价机构应依据燃气供应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确定的评价范围进行评价. 5.2.3 安全评价应提供、收集以下材料: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许可材料,包括:立项批复、规划许可证或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其他批 准文件;

确定安全评价范围 收集、整理资料 现场检查、测量 危险、 有害因素辨识分析 划分评价单元 定性、定量安全评价 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安全评价结论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燃气供应企业提供的资料 技术与管理对策措施、 建议 事故应急措施、建议 整改措施、建议 定性 定量 安全检查表 专家评定 预先危险性分析 泄漏扩散模拟 管道喷射火计算 火灾爆炸模拟 物理爆炸模拟 前期 准备 阶段 现场 评价 阶段 分析 评价 阶段 报告 编制 阶段 事故树分析 签订安全评价服务合同 DB11/T 465―2015

4 ――燃气供应单位总平面布置(厂站、管网及附属设施设备)、供气工艺流程、厂站周边建(构) 筑物情况及建设时序;

――场站内燃气设施(设备)的清单,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主要技术参数等.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和验收材料,其中: ? 经营场所面积或者投资规模符合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求的, 应 提交《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 的复印件);

? 经营场所面积或者投资规模不足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求的, 应 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 (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 的当年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 在现有加油站增加车用燃气加气设施设备的, 应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 见(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新设立燃气供应单位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 (留存加盖 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需新增燃气经营业务的企业提交有效期内的工 商营业执照(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与气源生产单位或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上游燃气供应单位签订的气源供应合同 (留存加盖申 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燃气供应单位主要负责人、 场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留 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实行持证上岗的岗位资格证书;

其他 人员的岗位培训合格证明(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燃气供应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岗位职责,燃气专业岗位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气质检测和 用户服务等方面的制度(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处置燃气供应、设施运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5.3 现场评价 5.3.1 现场检查 安全评价人员应对燃气供应单位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及工艺、燃气设施 (设备) 、安全防护设施 等进行现场检查与测量,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对燃气设施所在地理位置、设施与建 (构) 筑物安全间距等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应说明形成原 因. 5.3.2 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的辨识;

――重点部位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生产过程潜在能量,如热能、机械能、电能等危险源的辨识;

――为运行维护可能实施的危险作业辨识,如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 5.3.3 划分评价单元 按照燃气供应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划分成有限、确定范围的评价单元,评价单元应相对独立且具有 明显的特征界限. 5.4 分析评价 DB11/T 465―2015

5 5.4.1 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应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见附录 A 中表 A.1~表A.6),并宜辅助采用 预先危险性分析法、专家评分法. 5.4.2 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可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包括事故树分析法和事故后果模拟分析法. 事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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