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12-06
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J―2019 DB65/T―2019 印染废水排放和综合利用标准 (试行) Discharge and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standard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wastewater of textile industry 2019--发布 2019--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1 目录前言.

2

1 适用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4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6

5 综合利用水污染物浓度控制要求.9

6 污染物监测要求.10

7 实施与监督.12

2 前言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东华大学、上海清 宁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亚明、薛罡、杨跃辉、刘振鸿、陈红、白雁斌、钱雅 洁、谢辉、张艾、蔡炜、李响、王长胜、陈炜、杨波. 本标准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本标准的修改意见建议, 请反馈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新 华南路

167 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

215 号)或自治区环 境工程评估中心(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

215 号).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

电话:0991-2817197;

传真:0991-2311250;

邮编:830004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联系

电话:0991-4165377;

传真:0991-4165385;

邮编:

830063 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联系

电话:0991-4185086;

传真:0991-4185086;

邮编:830063

3 印染废水排放和综合利用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 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 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印 染企业或生产设施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适用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其投 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水用于工 业用水原水、 城市杂用水综合利用水污染物浓度限值;

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水 进入沙漠稳定塘并用于生态林灌溉, 以及收集处理印染废水的纺织工业园废水处 理厂排水综合利用水污染物浓度建议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 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HJ

828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

4 HJ/T 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551 水质二氧化氯和亚氯酸盐的测定连续滴定碘量法 HJ/T

83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

6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GB/T

11889 水质苯胺类的测定 N-(1-奈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

694 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法 HJ/T

51 水质全盐量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898 水质总余氯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 光光度法 HJ 879-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 FZ/T 01002-2010 印染企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及基本定额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印染 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 艺过程, 包括预处理 (不含洗毛、 麻脱胶、 煮茧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 、 染色、印花和整理.

5 3.2 标准品 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52cm、 布重10-14kg/100m 的棉染色合格产品;

真 丝绸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14cm、布重6-8kg/100m 的染色合格产品;

针织、 纱线标准品为棉浅色染色产品;

毛织物标准品布幅按1500cm、布重30kg/100m折算. 3.3 现有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 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印染 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新建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 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5 排水量 指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向其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 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 水等).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印染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 限值. 3.7 直接排放 指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向沙漠稳定塘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间接排放 指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向城镇污水处理厂、 纺织工业园废水处理厂及其他类 工业废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 综合利用 指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 收集处理印染废水的纺织工业园废水处理厂的排水 用于工业用水原水,城市杂用水中的城市绿化、建筑施工、道路清扫、消防及水 景类观赏性景观用水,或进入沙漠稳定塘并用于生态林灌溉的行为.

6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仍执行现行标准;

2021年1 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量;

202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 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4.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 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2026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 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表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近期) 单位:mg/L(pH、色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5)

1 pH值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 口2化学需氧量(CODCr)

50 20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50

4 悬浮物

10 100

5 色度(稀释倍数)

30 80

6 氨氮

5 8 (1)

20 30 (2)

7 总氮

15 30

50 (2)

8 总磷 0.5 1.5

9 二氧化氯 0.5 0.5

10 可吸附性有机卤素(AOX) 1.0

12 11 硫化物 0.5 0.5

12 苯胺类 1.0 1.0

13 总锑 0.1 0.1

14 全盐量

4800 4300 (3)

3800 (4) 车间或生产设施 废水排放口和总 排口

15 六价铬 0.05 0.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6) 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1.3m3 /100m 排水量计量位置 与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相同 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 1.8m3/100m 纱线、针织物及纤维染色 72m3 /t 毛织物精梳毛织物 12m3/100m 粗梳毛织物 13.8m3 /100m 毛针织绒线、手编绒线 93.6m3/t 注: (1)水温≤120 C 时执行该限值.

7 (2)蜡染行业执行该限值. (3)在如下两种情形下,执行该限值: a.在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向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类工业废水处理厂排水的情形下,执 行该限值;

b.在纺织工业园废水处理厂出水排入沙漠稳定塘或用于本标准限定的综合利用范围的情 形下,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纺织工业园废水处理厂排水执行该限值. (4)在纺织工业园废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类工业废水处理厂的情形 下,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纺织工业园废水处理厂排水执行该限值. (5)间接排放协议限值的执行条件: a.在纺织工业园废水处理厂出水排入沙漠稳定塘或用于本标准限定的综合利用范围的情 形下,对于除全盐量、六价铬之外的污染物项目,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纺织工业园废水处 理厂排水可执行双方协议限值;

b.在纺织工业园废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类工业废水处理厂的情形下, 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纺织工业园废水处理厂排水仅执行间接排放中全盐量、六价铬污染物 项目及相应限值,其余污染物项目执行双方协议限值;

c.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与纺织工业园废水处理厂协议限值应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 案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6)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标准品计量,当产品不同时可按FZ/T 01002-2010进行换算. 表2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远期) 单位:mg/L(pH、色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5)

1 pH值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 口2化学需氧量(CODCr)

50 20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50

4 悬浮物

10 100

5 色度(稀释倍数)

30 80

6 氨氮

5 8 (1)

20 30 (2)

7 总氮

15 30 50(2)

8 总磷 0.5 1.5

9 二氧化氯 0.5 0.5

10 可吸附性有机卤素(AOX) 1.0

12 11 硫化物 0.5 0.5

12 苯胺类 1.0 1.0

13 总锑 0.1 0.1

14 全盐量

3500 3000 (3)

2500 (4) 车间或生产设施 废水排放口和总 排口

15 六价铬 0.05 0.5 单位产品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0.9m3 /100m 排水量计量位置

8 基准排水量(6) 与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相同 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 1.3m3/100m 纱线、针织物及纤维染色 50.4m3 /t 毛织物精梳毛织物 8.4m3/100m 粗梳毛织物 9.7m3 /100m 毛针织绒线、手编绒线 65.5m3/t 注: (1)水温≤120 C 时执行该限值. (2)蜡染行业执行该限值. (3)在如下两种情形下,执行该限值: a.在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向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类工业废水处理厂排水的情形下,执 行该限值;

b.在纺织工业园废水处理厂出水排入沙漠稳定塘或用于本标准限定的综合利用范围的情 形下,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纺织工业园废水处理厂排水执行该限值. (4)在纺织工业园废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类工业废水处理厂的情形 下,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纺织工业园废水处理厂排水执行该限值. (5)间接排放协议限值的执行条件: a.在纺织工业园废水处理厂出水排入沙漠稳定塘或用于本标准限定的综合利用范围的情 形下,对于除全盐量、六价铬之外的污染物项目,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纺织工业园废水处 理厂排水可执行双方协议限值;

b.在纺织工业园废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类工业废水处理厂的情形下, 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纺织工业园废水处理厂排水仅执行间接排放中全盐量、六价铬污染物 项目及相应限值,其余污染物项目执行双方协议限值;

c.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与纺织工业园废水处理厂协议限值应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 案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6)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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