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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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焦化工程项目规范》 (草案) 征求意见稿 《焦化工程项目规范》研编组

2019 年5月2/109 目次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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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5 2.1 功能与质量.5 2.2 性能.5 2.3 规划布局.7

3 勘察.11

4 炼焦.12 4.1 设计.12 Ⅰ 煤处理.12 Ⅱ 炼焦.13 Ⅲ 焦处理.15 4.2 施工及验收.16

5 煤气净化.17 5.1 设计.17 Ⅰ 一般规定.17 Ⅱ 冷凝鼓风.19 Ⅲ 脱氨.20 Ⅳ 脱苯.20 Ⅴ 脱硫.20 5.2 施工及验收.21

6 苯加氢.22 6.1 设计.22 6.2 施工及验收.22

7 运行维护及拆除.23 7.1 运行维护.23 7.2 拆除与处置.28 起草说明.33

1 总则.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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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2 基本规定.35 2.1 功能与质量.35 2.2 性能.35 2.3 规划布局.43

3 勘察.52

4 炼焦.54 4.1 设计.54 Ⅰ 煤处理.54 Ⅱ 炼焦.57 Ⅲ 焦处理.64 4.2 施工及验收.70

5 煤气净化.74 5.1 设计.74 Ⅰ 一般规定.74 Ⅱ 冷凝鼓风.82 Ⅲ 脱氨.85 Ⅳ 脱苯.86 Ⅴ 脱硫.87 5.2 施工及验收.88

6 苯加氢.90 6.1 设计.90

7 运行维护及拆除.93 7.1 运行维护.93 7.2 拆除与处置.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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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1 总则 1.0.1 为保障焦化工程建设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质量安全、生 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焦化工程项目的能源资源节约利用,强 化企业和政府监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焦化工程项目. 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抵触或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一致 时,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3 本规范是政府及其部门对焦化工程项目建设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 据, 是全社会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焦化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指南和底 线要求. 1.0.4 当焦化工程项目建设中采用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运行维护等工艺和技术 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同或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本规范第 2.1.1 条规定的功能 要求进行合规性判定. 1.0.5 焦化工程项目的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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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2 基本规定 2.1 功能与质量 2.1.1 焦化工程项目应根据用户需求,实现以下基本功能的部分或全部:

1 持续稳定生产质量和数量满足市场或用户需求的焦炭或半焦;

2 安全稳定供应质量和数量满足自身和社会生产、生活需求的燃气或原料 气;

3 高效稳定回收和生产有价值的化工副产品;

4 安全稳定生产高附加值的化工产品. 2.1.2 焦化工程项目的各项产品质量应满足相应用户的要求. 2.2 性能 2.2.1 焦化工程项目的主体工艺与装备水平、生产能力、配套工艺设施等应符合 以下规定:

1 常规焦炉: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m、有效容积≥38.5m3 ;

捣固焦炉炭 化室高度≥5.5m、捣固煤饼体积≥35m3 ;

企业生产能力≥100 万t/a.同步配套 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氨)和煤气利用设施.

2 热回收焦炉:捣固煤饼体积≥35 m3 ,企业生产能力≥100 万t/a(铸造焦 ≥60 万t/a) .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设施.

3 半焦炉:单炉生产能力≥10 万t/a,企业生产能力≥100 万t/a.同步配套 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氨)和煤气利用设施.

4 煤焦油加工:单套处理无水煤焦油能力≥15 万t/a.

5 苯加氢:单套处理粗(轻)苯能力≥10 万t/a. 2.2.2 焦化工程项目能源、资源消耗限值应符合表 2.2.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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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表2.2.2 能源、资源消耗限值 项目 能耗 (kgce/t 产品) 耗新水 (m3 /t 产品) 备注 常规焦炉 顶装 Q150 Q2.4 捣固 Q155 热回收焦炉 Q155 Q1.2 半焦炉 Q240 Q2.4 煤焦油加工 Q75 - 无水焦油经过焦油蒸 馏和工业萘蒸馏装置 加工主体部分所消耗 的能量 粗苯 Q297 - 加氢、萃取蒸馏工艺 主装置所消耗的能量 (不包含制氢和油库 部分) 轻苯 Q270 - 加氢、萃取蒸馏工艺 主装置所消耗的能量 (不包含制氢和油库 部分) 焦炉煤气制甲醇 Q1570 - 注:电力折算系数取0.1229kWh. 2.2.3 焦化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的大气、污水及其它污染物的排放标 准、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处理处置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2.2.4 焦化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节能和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建设使用. 2.2.5 焦化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2.6 焦化工程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钢铁企业新建(改建)焦炉必须同步建设干熄焦装置;

2 新建(改建)钢铁企业焦炉必须同步设置煤气回收装置;

3 焦炉煤气必须设置脱硫脱氰煤气净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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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4 生产装置及储罐应同步建设尾气净化处理设施;

5 应对焦油渣、粗苯再生残渣、重金属催化剂等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 理. 2.2.7 焦化设施应保证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或产生粉尘、 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2.2.8 焦化工程项目应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新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艺、材料、 设备. 2.2.9 焦化工程项目的生产装置区、储存罐区和生产废水槽(池)等应做防渗漏 处理,在酸、碱及高危液体物质的储存罐区四周设置围堰. 2.3 规划布局 2.3.1 新(改)建焦化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行业发展规 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 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的要求;

2 应根据当地资源、能源状况,以及环境容量、市场需求情况,落实新增 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

3 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 设. 2.3.2 焦化工程项目不应布置在下列地区: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以及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 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区;

4 采矿陷落及错动区界内;

5 爆破危险范围内;

6 水库下游,当堤坝决堤时,不能保证安全的地段;

7 受洪水、潮水或内涝水淹没且不能采取有效防洪、排涝防护措施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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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8 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 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9 国家规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对雷达导航,对重要的天文、气象、地 震观察以及对军事设施有影响的范围内;

10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

2 公里 (现有城市居民供气项目和钢铁生产企业厂 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

11 生态环境承载力较弱的近岸海域岸线 (大型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 目除外) ;

12 主要河流两岸、高速公路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

1 公里以内;

13 国家或地方设定的热水、矿泉水、温泉水特殊水资源保护区、补给、径 流区域;

14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上游;

15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影响区. 2.3.3 焦化工程项目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项目区边缘与 居民区边缘距离应根据环境评价确定. 2.3.4 在江、河、湖、海沿岸的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1 不设堤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设计水位+壅水高度 +波浪高)0.5m 以上;

2 设堤防时, 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历年最高内涝水位或常年洪水位 (大 汛平均高潮位) . 2.3.5 公路和地区架空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汽车及火车装卸站等机动车辆频繁 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车间边缘或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 2.3.6 煤气净化装置(单元)应布置在焦炉集气管侧或焦炉一端,煤气净化装置 (单元)与焦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净化装置(单元)距焦炉炉体不应小于 40m.

2 煤气净化装置(单元)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和干熄炉外壁不应小 于45m. 2.3.7 煤气的生产、 回收及净化区域内,不应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筑物. 2.3.8 输送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质介质的管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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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1 严禁穿越与该管线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工艺装置、生产单元及贮罐 区等;

2 有火灾危险、有腐蚀或有毒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道的建筑物外,不得 沿建筑物墙面支撑敷设;

3 可燃介质管道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并应 避开腐蚀性较强的生产、贮存和装卸设施;

4 可燃介质管道严禁穿越和敷设于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 2.3.9 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和其他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 2.3.9的规定. 表2.3.9 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和其他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序号建筑物或构筑物名称 最小水平净距/m 一般情 况 特殊情况

1 房屋建筑

5 3

2 铁路 (距最近边轨外侧)

3 2

3 道路(距路肩) 1.5 0.5

4 架空电力线路外侧边缘1kV以下 1.5 1kV~20kV

3 35kV~110kV

4 5 电缆管或沟

1 6 其他地下平行敷设的管 道1.5

7 火源

10 可适当缩短,但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

8 煤气管道 0.6 0.3 注:1. 架空电力线路与煤气管道的水平距离,应考虑导线的最大风偏;

2. 安装在煤气管道上的栏杆、走台、操作平台等任何凸出结构,均作为煤 气管道的一部分;

3. 架空煤气管道与地下管、沟的水平净距,系指煤气管道支柱基础与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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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管道或地沟的外壁之间的距离. 2.3.10 架空煤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 2.3.10的规定. 表2.3.10 架空煤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 序号建筑物和管线名称 最小垂直净距/m 管道下 管道上

1 厂区铁路轨顶面 5.5 -

2 厂区道路路面

5 -

3 人行道路面 2.2 -

4 架空电力线路 1kV以下 1.5

3 1kV~30kV

3 3.5 35kV~110kV 不允许架设

4 5 电车道的架空线 1.5

3 6 其他管道管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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