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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63.

3―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copper smelting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09-29 发布 2017-09-29 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 ― i ―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7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1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2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6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0

10 合规判定方法.2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2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手工监测报表示例表.33 附录 C(资料性附录)铜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34 ― ii ― 前言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 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铜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铜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 值确定和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 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铜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 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属于国家和 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铜冶炼排污单位或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南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 中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09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09 月29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1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铜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 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 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铜冶炼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铜冶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铜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 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原生矿或铜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铜冶炼排污单位,不包括以废旧铜物料为原料 的再生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铜冶炼排污 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在《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 t/h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 发布后从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7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

2 ―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2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20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 HJ-201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铜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年第24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 〔2016〕18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铜冶炼排污单位 copper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原生矿或铜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不包括以废旧铜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企业.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 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 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 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 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改正措施 一栏.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 律责任. ―

3 ―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 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号、是否有地 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 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以NO2 计)总量指标(t/a)、化学需 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铅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砷及其化合物总量 指标(t/a)、汞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镉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总铅总量指标(t/a) 、 总砷总量指标(t/a)、总汞总量指标(t/a)、总镉总量指标(t/a),其余项(如有)由企业自行 补充填报.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要求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选择 铜冶炼 .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元、主 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 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4.3.2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均为必填项,具体分类如下: a)火法工艺:备料、熔炼、吹炼、火法精炼、电解精炼、渣选矿、烟气制酸、公用单元等;

b)湿法工艺:备料、破碎、筑堆、浸出、萃取、电积、渣堆处理、公用单元等. 4.3.3 主要工艺 主要工艺均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火法工艺:包括熔炼、吹炼、精炼(火法和湿法)工艺;

熔炼:分为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顶吹、富氧侧吹、合成炉熔炼等富氧熔池熔炼或富 氧漂浮熔炼工艺. 吹炼:转炉、闪速、顶吹浸没、底吹、侧吹等吹炼工艺;

火法精炼:分为回转炉精炼和倾动炉精炼等精炼工艺;

湿法精炼主要有电解精炼;

b)湿法工艺:浸出―萃取―电积、堆浸―萃取―电积等工艺. 4.3.4 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火法工艺: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转运站、碎磨机等)、熔炼(闪速炉、顶吹 炉、侧吹炉、底吹炉)、吹炼(转炉、铜锍磨热风炉―闪速吹炼炉、底吹炉、顶吹炉、侧吹炉)、 火法精炼(阳极炉、圆盘浇铸机)、电解精炼(电解槽、电解液循环槽、循环槽)、烟气制酸(净―4―化塔、转化塔、吸收塔)、公用设施(包括化学水处理站、锅炉房、阳极泥储存间等),选填项 包括干燥窑、余热锅炉及发电系统等;

b)湿法工艺: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转运站、碎磨机等)、浸出(浸出槽)、萃取-反萃(萃取槽、反萃槽等)和电积系统(电积槽、脱铜电积槽等),选填项包括备料工序的干 燥窑等;

c)本标准尚未作出规定,且排放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明确国家和地方排放标 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 4.3.5 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若生产设施有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

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 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3.6 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生产设施中熔炼炉、吹炼炉、阳极炉等的炉型、处理能力,公用单元中的锅炉生产能力、原 料库贮存能力、辅助系统的处理(贮存)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 4.3.7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分为:粗铜、阳极铜、阴极铜、硫酸等. 4.3.8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为万 t/a. 4.3.9 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 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填写. 4.3.10 其他 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填写内容包括种类、原辅材料名称、原辅材料成分、燃料名称、燃料成 分、设计年使用量、其他等,具体要求如下: a)种类:分为原辅材料、燃料;

5 ― b)原辅材料名称:原料包括原生矿、铜精矿、含铜废料等.辅料包括熔剂(石英石,石灰石) , 精炼渣,烟尘,吹炼渣,渣精矿等;

c)原辅材料成分: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干基),及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占比;

d)燃料名称:天然气、重油、煤等;

e)燃料成分:应填报主要燃料的硫元素占比(干基)、灰分,及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占比;

f)设计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为与核定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单位为万 t/a 或万 m3 /a;

g)其他: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h)上述 a)― f)为必填项,g)为选填项. 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节点、 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对应产污环节名称、 污染物种类、 排放形式 (有 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 求、排放口类型. 废水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5.2 废气 4.5.2.1 产污环节 分为原料制备、熔炼、吹炼、火法精炼、烟气制酸、电解、电积、净液. 4.5.2.2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 GB

13271、GB

25467 确定,见表 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 准确定. 4.5.2.3 污染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等. 4.5.2.4 污染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填写除尘设施治理工艺(湿法除尘、旋风除尘、电除尘、袋式除尘等)、脱硫 设施治理工艺(石灰/石灰石-石膏法、有机溶液循环吸收法、金属氧化物吸收法、活性焦吸附法、 氨法、双碱法、双氧水脱硫法等)、脱硝设施治理工艺(SCR、SNCR 等). ―

6 ― 4.5.3 废水 4.5.3.1 类别 废水填写类别包括生产废水(污酸、酸性废水、一般生产废水等)、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 4.5.3.2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 GB

25467 确定,见表 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3.3 治理设施 应填写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等. 4.5.3.4 污染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包括生产废水治理工艺(石灰中和法、高密度泥浆法、硫化法、石灰-铁盐(铝盐)法、生物制剂法、电化学法、膜分离法等)、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生物接触氧化法、序批式 活性污泥法处理工艺、膜生物反应器处理工艺等). 4.5.3.5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铜冶炼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

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

直接进入海域;

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 水环境;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

进入城市 污水处理厂;

进入其他单位;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其他(包括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

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

连续排放, 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

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

连续 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间歇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

间歇排放, 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

间歇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 非周期性规律;

间歇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

间歇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 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4 排放口设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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