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9-12-04 |
1、国华 365A 款投连险由《国华
2 号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 》组成,产品报备 文件编号为国华寿发[2016]557 号,由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国华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上海,重庆,天津,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河 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设 有分公司.本产品由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在国华人寿设有分公司的区域销售.
2、本保险产品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风险由您本人承担;
3、本产品的投保年龄为 18-55 周岁,一次性交费,1000 元起投;
4、本保险保障期间为至
100 周岁,自您成功购买保险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5、本产品从保单生效起的
10 天为犹豫期,该时期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数为准.
6、请您确认您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并特别就条款中有关 责任免除和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了详细了解,确认接受条款的全部 内容;
7、请您仔细确认您填写的信息是否正确;
8、请确认您已参与陆金所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9、本保险实时承保并发送电子保单,请务必正确填写电子邮箱,并注意查收;
如您未能收到电子保单,可进入国华人寿官网 www.95549.cn,使用投保时的手 机号登录"自助服务中心" ,通过"查看保单"―"保单详情"―"下载电子保 单"进行下载;
10、如您需要纸质保单或发票,请拨打客服热线(021)95549;
11、如实告知: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需扣除您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 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1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保单账户尚 未建立,则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若保单账户已经建立, 则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 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若保单账户尚未建立,则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若保单账户已经建 立, 则我们向您退还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 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3、偿付能力: 截止
2017 年第
3 季度末,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为123.10%,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 A,其中,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中国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