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12-04
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7月15日证监许可[2015]1649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12月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3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2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8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重要提示.1 目录.3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5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4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48

九、基金的投资.57

十、基金的业绩.68 十

一、基金的财产.69 十

二、基金资产估值.70 十

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 十

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6 十

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7 十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8 十

七、基金的风险揭示.83 十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6 十

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7 二

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7 二十

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7 二十

二、其他应披露事项.90 二十

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1 二十

四、备查文件.91 附件一.1 附件二.1 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或 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经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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