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12-04
1 附件

3 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 (2016 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用于指导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北京市碳排放权交 易机制下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 氧化碳报告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实施核查后的二 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制工作.

二、核查报告编制依据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的编制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文件.当下列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 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报告 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

2.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试行)》;

3. 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213-2008;

-《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 算方法》GB/11062-1998;

-《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GB/T10180-2003;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2008;

-其他监测及校准标准.

2 4.IPCC 编制指南及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

三、核查报告编制原则和方法

(一)编制原则 1. 核查报告的编写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 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核查机构应独立于二氧化碳 重点排放单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核查员 在核查过程中应保持客观,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 的客观依据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 响;

2. 核查机构应当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和访问、 分析计算等方法获取编制核查报告所需的资料和数据. 3. 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一致性.一致性 体现在:在整个报告期内的核算和报告的准则保持一致;

历 史排放报告和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

在不同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类似情形时,核查方法保持一 致. 4. 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透明性.透明性 体现在核查报告中的信息应以一种开放的、清晰的、实际 的、中立的和相关的方式来表达,并且以文件化的证据为 基础,应清晰地标明引用文件. 5. 核查机构应当保守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商业 秘密及相关数据和资料.核查员应遵守核查机构与二氧化 碳重点排放单位签订的核查协议中约定的保密条款,对核 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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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方法 1.基本原理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核查所依据的基本原理包括:物 料平衡原理、排放因子计算方法以及实时监测原理.实时 监测办法测量结果的不确定性不能高于采用基于物料平衡 或基于排放因子的方法学的计算结果. 2.基本方法 核查机构应使用标准的核查方法来评估二氧化碳重点 排放单位提供信息的质量,并编写核查报告.方法包括但 不限于: 1)文件评审,包括: - 评审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完整 性,判断排放是否包括了所有的相关指南所界定的化石燃 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 废弃物处理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固定设施电力消耗隐含的 电力生产时的二氧化碳排放;

- 若发现异常值、异常波动和趋势、数据缺失、与其他 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值、比率显著不同的数据,应 要求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对此提供解释,同时提供其他 的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根据提供的解释和其他证据,核查 机构应评估这些异常对所报告数据产生的影响. 2)现场访问,包括: - 评审设施的边界以及排放源的完整性,检查设备的名 称、设备型号和物理位置,还可根据风险的大小决定是否

4 需要访问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其他地点,包括开展数 据流管理和其他质量控制活动的其他地点,例如集团总部 和不在该现场的其他办公场所;

- 访谈相关人员以判断数据收集程序与相关行业指南的 要求是否保持一致.并且确保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种生产 活动,其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方法应保持不变;

- 检查测量设备,包括检查设备的精度及校准记录及观 察测量设备的运行,评审数据的监测频次,判断数据的监 测是否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

- 评审数据产生、数据记录、数据传递、数据汇总和数 据报告的信息流,判断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否以透明 的方式获得、记录、分析二氧化碳排放相关数据,包括活 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数据等;

- 交叉核对排放报告提供的信息和其他来源的数据(比 如运行日志,库存,采购记录或其他相似数据来源),判 断排放量的计算和相关数据的确定是否存在系统性的错误 或者人为的故意错误,排放量计算结果是否能够真实地反 映报告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

- 评审在确定二氧化碳排放时所做的计算和假设,复原、 验算排放的计算,判断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 评审企业建立的核算和报告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要 求.

四、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基本框架

(一)报告文本

5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文本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按如 下顺序装订成册: ? 1.封面 ? 2.扉页 ? 3.目录 ? 4.正文 ? 5.参考文件

(二)报告正文 报告正文应包括如下内容: ? 1. 概述 ? 2. 核查过程和方法 ? 3. 核查发现 ? 4. 核查结论 ? 5. 附件

五、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写基本内容

(一)封面 1.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是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 和/或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大于

5000 吨的企业(单位). 注1: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名称应与市主管部门公 布清单中的名称一致. 注2: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 的排放报告及其核查要求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2.报告年度

6 3.核查机构名称(公章) 4.核查机构备案的核查行业领域 在此处填写北京市发改委授权的专业范围代码,如 01/02/03/04/05/06/07 .(01 为 热力生产和 供应企业 ;

02 为 火力发电企业 ;

03 为 水泥制造企 业 ;

04 为 石化生产企业 ;

05 为 其他行业企业 ;

06 为 其他服务业企业(单位) ;

07 为 交通运输企 业 ). 5.报告日期 报告日期应当与扉页中的批准人签署日期一致.

(二)扉页 1. 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委托方 是与核查机构签署合同的机构,委托方的 名称应当与核查合同中的甲方名称相一致. 2.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是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 和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

5000 吨的企业(单位). 注1: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名称应与市主管部门公 布清单中的名称一致. 注2: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 的排放报告及其核查要求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3.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版本日期及最终版本日期

7 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为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提交给核查机构进行核查的排放报告.最终版本是二氧化 碳重点排放单位根据核查机构提出的不符合整改后的修订 版本. 4.报告期 报告期为 二氧化碳排放报告 覆盖的时期. 5.二氧化碳排放量 包括报告期内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新增设施 的排放量及排放强度和替代既有设施的新增设施排放量 6.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所属行业领域 在此处填写北京市发改委授权的专业范围代码,如 01/02/03/04/05/06/07 .(01 为 热力生产和 供应企业 ;

02 为 火力发电企业 ;

03 为 水泥制造企 业 ;

04 为 石化生产企业 ;

05 为 其他行业企业 ;

06 为 其他服务业企业(单位) ;

07 为 交通运输企 业 ).. 7.标准及方法学 在此栏填写《核算指南》中的具体行业指南,如《水泥 制造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 8.核查结论 此栏的核查结论应与报告正文中的核查结论一致. 9.核查组组长 10.核查组成员 11.技术复核人

8 技术复核人由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的核查员实 施.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复核人具备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 12.批准人 核查报告应当由核查机构的最高管理者或指定的核查 工作负责人签署批准.

(三)目录 核查报告应将主要标题列为目录,以便阅读.

(四)报告正文 1. 概述 1.1 核查目的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目的,内容 包括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工作的通知》及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的 总体安排、为有效实施碳配额发放和交易提供可靠的数据 质量保证服务等内容.核查具体目的表述可包含如下内容: - 核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的 职责、权限是否已经落实;

- 核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 及其他支持文件是否是完整可靠的,并且符合适用的 《核算指南》要求;

- 核查测量设备是否已经到位,测量是否符合适用的 《核算指南》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 根据《核算指南》的要求,对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进行 评审,判断数据及计算结果是否真实、可靠、正确.

9 1.2 核查范围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范围.北京市 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制度遵循 谁排放谁报告 的原则,因 此核查范围应包括列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二 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和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 单位的所有在北京市辖区内的固定设施和交通运输企业的 移动设施导致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或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对于存在京内移动源和京外化石燃料消费的二氧化碳重 点排放单位,京内移动源和京外化石燃料消费也应当纳入 核查范围.其中,交通设施的京内移动设施应作为核算边 界内的排放设施纳入核查范围. 1.3 核查准则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准则.核查 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列出《核算指南》中相应的行业指南, 以及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以及计量设备所适用的国家 及北京市地方法规及标准. 2. 核查过程和方法 2.1 核查组安排 核查机构应统一采用列表的方式说明核查组成员,表 格格式统一如下: 核查组成员表 序号 姓名 核查工作分工内容 专业代码(背景)

1 2

3 …

10 注: (1) 核查机构应根据核查员的专业领域和技术能力、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规模和经营场所数量等实际情况, 组成至少两名核查员的核查组实施核查. (2) 核查机构对报告客观真实性和报告质量负责. 2.2 文件评审 核查机构应在报告中描述其文件评审的时间、过程及 主要内容.核查机构对文件评审的描述应包含如下内容: a)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交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 始版本和最终版本的日期;

b)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的支持性文件(详细 文件清单,包括版本和日期应清晰地列在核查报告的第五 部分 参考文件中 ),支持文件可包括但不限于: - 营业执照;

- 工艺流程图;

- 能源平衡图;

- 能源审计报告;

- 能源统计报表 - 核查组在文件评审中使用的支持性文件;

c) 文件评审识别出的现场访问的重点. 2.3 现场访问 核查机构应在报告中描述其现场访问的时间、对象及 主要内容,并用如下表格格式汇总现场访问的实施.

11 时间 访谈对象 (姓名/职位) 部门 访谈内容 文件评审及现场访问的核查发现将具体在报告的第三 部分详细描述. 2.4 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描述核查报告编写的过程和内 部技术复核的过程,内容可包括: - 核查组开具了几个不符合;

- 将不符合发给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时间以及不 符合关闭的时间;

- 准备核查报告的时间;

- 核查机构如何安排内部技术复核以及采取其他的质量 控制措施等.

3 .核查发现 3.1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表 BG-1 《报告单位基本信息》、表JT-1《报告单位基本信息》以 及二氧化碳质量管理系统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报告中描述 以下核查发现: -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简介,如二氧化碳重点排

12 放单位名称、所属行业、地理位置、成立时间、所有制性 质、规模、隶属关系等;

-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组织机构;

-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主要的产品或服务.如为 工业企业,基本信息应包括生产的产品及生产工艺等相关 指标;

如为第三产业,基本信息应包括服务范围及流程;

-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能源管理现状,包括使用 能源的品种,能源计量统计及能源审计情况、年度能源统 计报告;

-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废弃物处理现状;

- 如排放单位存在新增排放设施、替代既有设施的 新增排放设施或既有设施退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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