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7-31
i 附件 制浆造纸企业环境守法导则 环境保护部

2015 年6月ii 目录1.

适用范围.1 2.术语和定义.1 2.1 制浆.1 2.2 造纸.1 2.3 制浆企业.1 2.4 造纸企业.1 2.5 制浆造纸联合生产企业.2 2.6 废纸制浆和造纸企业.2 2.7 黑液.2 2.8 黑液提取率.2 2.9 碱回收率.2 2.10 氧脱木素.2 2.11 AOX

2 2.12 二恶英.3 2.13 中段废水.3 2.14 元素氯漂.3 2.15 ECF.3 2.16 TCF.3 2.17 FENTON 氧化法

3 3.守法依据.4 3.1 法律.4 3.2 法规.5 3.3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 3.4 标准和规范.6 4.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7 4.1 基本环境法律权利.7 4.2 基本环境法律义务.8 5.建设项目环境守法.12 5.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守法.13 5.2 项目建设阶段环境守法.13 5.3 试生产过程环境守法.17 iii 5.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守法.18 6.污染防治及环境应急管理.23 6.1 制浆造纸工艺及污染源.23 6.2 污染防治基本要求.37 6.3 水污染防治.37 6.4 废气污染防治.56 6.5 噪声污染防治.57 6.6 固体废物防治.57 6.7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58 6.8 放射性物质环境管理.59 6.9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和环境应急管理.60 7.环境管理制度.64 7.1 污染源监测制度.64 7.2 排污许可证制度.65 7.3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66 7.4 排污收费制度.66 7.5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68 7.6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制度.69 7.7 排污口规范化.70 8.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措施.70 8.1 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台账和资料.70 8.2 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71 8.3 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系.72 9.主要环境违法行为法律责任.73 9.1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73 9.2 违反 三同时 制度的法律责任.74 9.3 违反排污申报、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责任

75 9.4 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77 9.5 未按规定贮存、处置和转移固体废物的法律责任

77 9.6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法律责任

79 9.7 未按规定安装或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法律责任

80 9.8 不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律责任.83 9.9 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法律责任.83 9.10 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责任.84 iv 9.11 拒绝或不配合环保执法检查的法律责任.85 9.12 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法律责任.85 9.13 违反环境污染有关刑事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85 9.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责任.86 附件 1:制浆造纸企业综合环境管理制度范例.87 附件 2:制浆造纸企业责任制范例.93 附件 3:制浆造纸企业中段水水处理突发事故应急预案.98 附件 4:制浆造纸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表范例.102

1 为提高制浆造纸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能力和水平,使制浆造纸企 业从立项建设到日常管理,都能主动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 术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维护制浆造纸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发 挥其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制与 机制建设,持续改进环境行为,降低环境违法风险,实现企业知法、懂法 和守法,提高制浆造纸行业的污染防治水平和环境管理能力,服务制浆造 纸行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导则. 1.适用范围 本导则主要包括制浆造纸企业环境守法工作的术语和定义、 守法依据、 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建设项目环境守法、 污染防治及环境应急管理、环境管理制度、企业内部管理措施、主要环境 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改、扩建以及现有的制浆造纸企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2.1 制浆 指将木材或其他非木材纤维原料转化为纤维物质的工艺过程.这项任 务可通过机械的、加热的、化学的、生物的或上述综合的方法加以完成. 2.2 造纸 指将制浆所得纸浆通过一系列工序加工成成品纸或纸板的工艺过程. 2.3 制浆企业 指单纯进行制浆生产的企业,以及销售纸浆量占总制浆量80%及以上 的制浆造纸企业. 2.4 造纸企业 指单纯进行造纸生产的企业,以及自产纸浆量占纸浆总用量20%及以

2 下的制浆造纸企业. 2.5 制浆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指除制浆企业和造纸企业以外,同时进行制浆和造纸生产的制浆造纸 企业. 2.6 废纸制浆和造纸企业 指自产废纸浆量占纸浆总用量80%及以上的制浆造纸企业. 2.7 黑液 主要来自碱法制浆产生的蒸煮废液,呈黑色,具有高浓度和难降解的 特性,大约有30%-35%的无机物,65%-70%的有机物. 2.8 黑液提取率 是制浆生产过程溶解性固形物提取率(特征工艺指标)的简称,指洗 涤过程所提取黑液中的溶解性固形物占制浆(漂白工艺之前)工艺过程所 产生的全部溶解性固形物的质量百分比.溶解性固形物是指水中溶解的盐 类和有机物的总称. 2.9 碱回收率 指经碱回收系统所回收的碱量(不包括芒硝还原所得的碱)占本期制 浆过程所用总碱量的质量百分比. 2.10 氧脱木素 氧脱木素是处于蒸煮和漂白之间的一个工艺加工阶段,指在高温高压 的条件下, 利用氧气和碱对中浓度或高浓度纸浆进行单段或多段氧碱处理, 以进一步除去残留在纸浆中的木素,是蒸煮的延续,该技术已经成为先进 漂白纸浆厂固有的漂白段.该技术具有环境污染少、纸浆得率高、漂白费 用低等特点. 2.11 AOX 全称为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bsorbable Organic Halogen),不包括氟化

3 物, 只指氯化物、 溴化物和碘化物,是造纸行业水体污染的典型代表污染物, 该类污染物主要来自含氯漂白工艺.水中的卤化物具有致癌和致突变性, 一般不存在于天然水体,是人为污染的标志. 2.12 二恶英 是二恶英类物质的简称,指结构和性质都很相似的包含众多同类物或 异构体的两大类有机化合物,是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简称PCDDs)和多 氯二苯并呋喃(简称PCDFs)的合称,PCDDs有75种异构体,PCDFs有135 种异构体,其中17种异构体具有致癌性.在制浆造纸企业中主要来自制浆 元素氯漂白工序,具有强致癌性,在环境中难以降解. 2.13 中段废水 中段废水是指在制浆生产过程中,浆料经蒸煮、黑液提取后在筛选、 洗涤和漂白过程中排出的废水,该类废水由于含有溶出的木质素及其衍生 物,因而具有一系列从浅棕到深褐的颜色. 2.14 元素氯漂 是指在漂白工段,使用氯气或次氯酸盐作为漂白剂对纸浆进行漂白的 工艺. 2.15 ECF 英文全称为Elemental Chlorine Free,指使用二氧化氯作为漂白剂对纸 浆进行漂白的方法,该法由于不使用传统的元素氯(氯气或次氯酸盐) ,故 称为无元素氯漂白. 2.16 TCF 英文全称为Total Chlorine Free,中文译为全无氯漂白方法,指漂白过 程中不使用含氯元素及任何含氯化合物的漂白剂,所使用的漂白剂主要有 O

2、O

3、H2O2等. 2.17 Fenton 氧化法

4 Fenton氧化法是一种以H2O2/Fe2+ 体系为氧化剂,可对废水中大多数有 机物进行氧化,使其降解为H2O和CO2,从而使废水的CODcr大大降低的一 种废水处理方法. 3.守法依据 3.1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5 3.2 法规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3 号) (2)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69 号)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1 号) 3.3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3 号) (2)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保护部令第

33 号)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环境保护部令第

5 号) (5)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

8 号) (6)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

19 号) (7)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

28 号) (8)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

29 号) (9)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止生产办法》 (环境保护部 令第

30 号) (10)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 (11)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

32 号) (12)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1 号) (1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 (环发

6 [2000]38 号) (14)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环发[2006]28 号) (15)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 三同时 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 理规程(试行) 》 (环发[2009]150 号) (1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 (环办 [2013]103 号) (17)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公治[2014]853 号) 3.4 标准和规范 (1)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44-2008) (2) 《制浆造纸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11―2012) (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 (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01) (6)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01) (7)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9) 《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试行) (10)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 (征求意见稿) (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SL204-98) (12)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11) (13) 《造纸行业木材纸浆工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 (14) 《造纸行业非木材制浆工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 (15) 《造纸行业废纸制浆及造纸工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 (16)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

7 4.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 4.1 基本环境法律权利 4.1.1 依法监督 企业有权要求环境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依法监督执法人 员规范执法;

要求环境执法人员依法保守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4.1.2 检举控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 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1.3 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 政机关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 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1.4 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 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

3 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弃权;

行政机

8 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 用. 4.1.5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6 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 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 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 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将 发生法律效力. 4.1.7 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也不能妨碍原判决或裁定 的执行. 4.1.8 申请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 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2 基本环境法律义务 4.2.1 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9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较为完善,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 措施 三同时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环保目标责任、设 备和工艺限期淘汰、污染事故报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查、危险废 物行政代处置、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清洁生产等都作 了相应的规........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