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11-30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号:AC-66R1-01 颁发日期:2006 年7月25 日 咨询通告 批准人: 标题: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 资格证书申请指南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R1)部第 66.8 条、第66.14 条、第66.23 条、第66.27 条、 第66.33 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 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以及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 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申请及颁发提供行政性指导说明. 本咨询通告附录二中规定了自

2005 年12 月31 日起至

2007 年12 月31 日CCAR-65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与 CCAR-66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 执照转换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以下 简称适航维修处)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考管中心) ,申请及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或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3. 撤销 此通告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2003年1月1日生效的AC-66-01 同时撤销. 4.说明 本咨询通告分为了三个部分:执照基础部分、资格证书考试申请;

执照基础部分、资格证书颁发申请;

机型/项目签署申请.同时,为了 方便修订和撤销, 本通告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类别表、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转换规定以附录的形式出版. 5.定义 5.1 新增类别,是指持有 CCAR-66R1 部第 66.7 条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 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某一类别的人员申请增加类别. 5.2 新增专业,是指已持有 CCAR-66R1 部第 66.7 条、第66.22 条规定 的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人员申请 增加专业. 5.3 民航总局批准的考试地点,是指民航总局批准的可以完成规定考 试任务的场所, 并持有民航总局统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 人员执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地点资格证书(附件 1) . 6.执照基础部分、资格证书考试申请 6.1 初次考试申请 6.1.1 考试申请条件 (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申请条件 a.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

且b.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注1) ,并且独立 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注2)累计在

2 年(含)以上,其 中在申请之日前

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 作;

或c.不具备 b 款所述学历,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 累计在

3 年(含) 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

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 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或d.经过CCAR-147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 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e.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注1:b 款所述 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 包括所有机械、化工、 电子、电气等工科类专业学历. 注2:b 款所述 航空器维修工作 可以包括: ①在非民用的航空器上的维修工作;

②申请人在已获 CCAR-145 维修许可批准的维修单位 (以下简称维 修单位)内从事维修相关(质量控制、工程技术、生产计划、技术培 训)的工作;

③申请人在已获批准的航空运营人的维修系统内从事维修相关 (工程技术、维修计划和控制、质量管理、培训管理)工作;

④申请人在已获得 CCAR-147 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内从事维修专 业教学的工作;

⑤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2)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申请条件 a. 申请人应当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

且b. 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注1) ,并且独立 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注2)累计在

2 年(含) 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

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 器部件修理工作,或c. 不具备 b 款所述学历或者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 理工作(注2)累计在

3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

1 年应当 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或d. 经过 CCAR-147 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 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e.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注1:b 款所述 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 包括所有机械、化工、 电子、电气等工科类专业学历. 注2:b 款所述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可以包括: ①在非民用的航空器部件上的修理工作, ②申请人在维修单位内从事维修相关工作(质量控制、工程技术、 生产计划、技术培训)的工作;

③在已获得 CCAR-147 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内从事维修专业教学 的工作;

④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3)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申请条件 a. 具有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注1)或者同等学 历,身体健康;

b. 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工作(注2)不少于5年, 其中包括不少于2年的维修管理工作;

c. 具有听、说、读、写并正确理解工作中所使用中文的能力.配 备翻译可视为满足本项要求的一种方式. 注1: a 款所述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包括所有机械、 化工、 电子、 电气等工科类专业学历. 注2:b 款所述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工作可以包括: ①在非民用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的维修/修理单位从事的维修相 关工作;

②在维修单位内从事维修相关工作(质量控制、工程技术、生产 计划、技术培训);

③在已获批准的航空营运人的维修系统内从事维修相关工作(工 程技术、维修计划和控制、质量管理、培训管理) ;

④在已获得 CCAR-147 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内从事维修专业教学 工作;

⑤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6.1.2 考试申请材料 考试申请表(附件 2)及申请表所要求的材料 6.1.3 考试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1.4 考试程序 (1)考试申请 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网址上公布的考试时 间和地点,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申请人应当在考试开始前至少

15 个工作日通过网上报名、当场或邮寄的方式将考试申请材料提交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考管中心邮寄地址:天津东丽区滨海国际机场民航大学民用航空 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邮编:300300 考试报名

网址:www.skyexam.com 咨询

电话:022-24092282 (2)受理 考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申 请人自动给予受理,并将申请人的资料录入执照考试系统.对于不符 合要求的申请人考管中心将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告知申请人;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考管中心应当当场或在收到 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3)考试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基本 技能考试三项.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包括笔试、基本技 能考试两项. 民用航空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采用笔试. 考试在民航总局批准的考试地点进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考试的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要求进行.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按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考试大纲》要求进行.资格证书考试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 资格证书培训及考试大纲》要求进行. (4)颁发考试成绩单 每项考试完成后向考试合格的考生当场颁发执照考试成绩通知单 (见附件 4) .笔试成绩通知单由执照考试系统自动生成,口试、基本 技能考试成绩单由民航总局批准的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执考委任代表 签发.执照考试的每项考试成绩有效期两年.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考试成绩的有效期至其取得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止. 6.2 补考 申请补考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中的适用部分,通过网上报 名、当场或邮寄的方式向考管中心报名,并交纳规定的考试费.不需 要另外提供考试申请表要求的其他材料. 补考申请程序同初次考试程序. 6.3 新增专业/类别考试 6.3.1 新增专业考试: 持有某一专业的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 部分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新增专业考试.新增专业考试的考试内容按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 、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 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的规定进行.其工作经历应当满足本 通告第 7.2.1 条的申请条件.其提交的资料,考试申请程序与初次申 请考试相同. 6.3.2 新增类别考试: 持有航空机械专业某一类别的维修人........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