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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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GZ0320170131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文件 穗建规字(2017)17 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广州市 住房租赁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承租人健康安全居住,根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17〕29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 况,现就我市住房租赁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

5 平方米(不含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 , -

2 - 但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 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二、住房租赁应当符合消防、燃气、结构、治安、环保等方 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给排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违反 标准规定的,由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住房租赁应当以原规划设计或按现有住宅设计规范改造 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对原 房屋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出租;

原始设计 为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用 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单套住房改造不得加建厨房、卫 生间.

四、住房租赁企业按相关规定改造住房租赁的,不得损坏或 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按规范设置 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 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 居民小区住宅套房不得改为宿舍.单位宿舍或住房租赁企业 经营的宿舍型公寓和集中式公寓,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 相关标准和要求.宿舍各类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宿舍建 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五、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

10 间以上或者 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

15 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在出租管理范 围内设置专责服务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服务制度,及时办理房 -

3 - 屋租赁登记备案,落实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门禁和监控、确保消 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正常使用,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 统. 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按照 前款规定履行服务及安全管理职责.

六、时租房、日租房、公共住房租赁不适用本通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附件:1.住房租赁自来水、燃气、电路、电器设备安装和使用 安全要求 2.住房租赁消防标准(节选) 3.住房租赁室内装饰装修环保标准(节选) 4.住宅设计规范(节选) 5.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节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2017 年10 月30 日-4-附件

1 住房租赁自来水、燃气、电路、电器 设备安装和使用安全要求

一、住房租赁应符合以下电路安装安全要求 1.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和电器设备.(包括:电气线路没有穿 管保护、使用花线接驳电气设备、使用电热棒或电炉等) 2.不得将电气设备、开关、插座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二、住房租赁应符合以下自来水、燃气、电路、电器设备安 装和使用安全要求 1.不应有以下违规用水行为:自来水使用过程中擅自拆动,改 移水表位置或施用技术和其他方法使水表停住、逆行、滞行或倒 拨表针用水;

拆除、伪造、开启注册水表、私装、改造、毁坏注 册水表盗用城市供水;

妨碍消火栓安全使用或违法开启消火栓用 水;

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 水管等管网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2. 热水器安装使用不得有如下情况:安装使用直排式热水 器;

自然排气式(烟道式) 、强制排气式(强排式)热水器安装在 浴室内;

热水器未安装排气烟管或者排气烟管未伸出室外. 3.每套租赁住房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 -

5 - 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4.不应低于最低用电容量,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在

80 平方米及 以下配置

4 千瓦/户;

81-120 平方米(含120 平方米)配置

6 千瓦 /户;

面积

121 平方米-150 平方米(含150 平方米)配置

8 千瓦/ 户;

超过

150 平方米的,每平方米

50 瓦的标准进行配置;

租赁住 房公用建筑每平方米

40 瓦标准配置. 5.卫生间插座应采用防溅式. 6.加热设备插座、厨房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回路设置;

所有插座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装置. 7.安装高度在 1.8 米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家用电器有安全许可标识,电器应在安全使用寿命期内. -

6 - 附件

2 住房租赁消防标准(节选) 节选自: 《广州市深化 三小 场所、出租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 动方案》穗消安〔2017〕24 号

一、建筑耐火等级方面 属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属于二类 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使用功能设置方面 住宅未经批准不得改为仓库、商业使用.出租房屋居住间内 不得设置厨房和炉具;

经常检查厨房炉灶、气管,预防泄漏燃气 火灾.严禁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 一建筑物内.

三、安全疏散设施方面 住房租赁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疏散楼梯,配置相应的疏散指示 标志、应急照明及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所有设有防 盗网的房间及公共区域外窗上必须设置长宽净尺寸不小于 1mx0.8m,且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口,紧急逃生口应保证可以随时 开启,三层以下(含三层)可配备消防逃生软梯,四层以上(含 四层)必须设置固定消防逃生梯.目前仅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租 -

7 - 赁住房,应在未按规范要求整改前,除按要求设置紧急逃生口外, 在房间及公共区域应设置逃生软梯、缓降器等辅助逃生设施.通 往天面的安全出口一律不得锁闭占用.设置门禁系统的安全出口 断电时必须处于由内向外开启状态.住宅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 出口之间的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 大于

40 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 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分别不应大于

20 米.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采 用实体砖墙或防火门与其他功能用房分隔并直通室外,居住部分 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必须分别独立设置,当 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 平方米时,该层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疏散门应直接通向室外或楼梯间.

四、防火分隔方面 公用厨房与住人居室之间应采用砖墙和乙级防火门完全分 隔.出租屋同一户内分隔成多个单间的,必须采用不燃材料间隔, 且应保留宽度不少于 0.9m 的疏散通道.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 点、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实体砖墙与乙级防火门完全分隔.防火 隔墙、楼梯间隔墙、管井隔墙、房间隔墙等分隔设施孔洞应采用 防火泥等防火堵料进行完全封堵.电气线路敷设应穿金属套管或 阻燃 PVC 管保护,电器设施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

五、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方面 -

8 - 出租屋走道和疏散楼梯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 志,公共活动区域应设置独立感烟控制器及简易喷啉装置;

公共 区域应按层设置灭火器配置点,每层配置

2 具以上 4kg 手提式干 粉灭火器,具体配置数量按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执行.建筑高 度大于 21m 的建筑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他建筑 在条件允许下也可设置.

六、住房租赁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新建的出租房屋在防火设计上应符合住宅现行消防技术规范 的要求.改变规划用途作为住房租赁的应提供规划部门证明文件 后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 租赁双方应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使用人的 消防安全责任,应确保出租建筑符合消防安全条件.遵守消防安 全法规,爱护消防设施,不占用、封堵安全通道,不擅自改变房 屋使用功能和结构;

出租房屋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不乱拉乱接 电线,不使用劣质电器,不超负荷用电,各类充电电器产品充电 时,确保周边无可燃物堆积,做到人离开关闭电源,预防电气故 障火灾.租赁住房的居住房间和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 出口等区域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行为,预防充电池故障着 火事故;

吸烟、点香烛、蚊香应远离可燃物;

租赁住房承租人要 教育小孩不要玩火,不将小孩单独留在屋内;

要懂火灾的危险性, -

9 - 会报火警、会扑灭初起火灾、会逃生自救. -

10 - 附件

3 住房租赁室内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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