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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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180 (C)

200712 300712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 报告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 *** [2010 年6月30 日] ? 根据发给缔约国的报告处理说明,本文件未经正式编辑. ?? 本文件是缔约国报告的一部分,报告由中国的报告(E/C.12/CHN/2)、澳门的报告(E/C.12/CHN- MAC/2)和香港的报告(E/C.12/CHN-HKG/3)组成. *** 本文件与更新后的共同核心文件(HRI/CORE/CHN-HKG/2010)一起提交. 联合国E/C.12/CHN-MAC/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6 July

2012 Chinese Original: Chinese and English E/C.12/CHN-MAC/2

2 GE.12-44180 目录 页次 引言…4 第一条:澳门特区自治及居民追求自身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的自由

5 第二条:?受歧视…6 第三条:两性享有平等权利.6 第四及五条:限制克减权利及禁止限制性诠释.7 第六及第七条:工作权利及享受公平与?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7 A. 概述.7 B. 确保工作权利的主要政策和已采取的措施.12 C. 职业安全和健康

14 第八条:成为工会会员的权利.15 第九条: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15 第十条:对家庭的保护.17 A. 概述.17 B. 儿童保护

19 C. 长者保护

20 D. 残障人士的保护

21 E. 难民地位/寻求庇护者的保护

23 第十一条:享受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23 A. 概述.23 B. 享有足够食物的权利

24 C. 享有适当住屋的权利

25 D. 城市规划及环境保护

25 第十二条:享有健康的权利.26 A. 人口生理及心理健康

26 B. 以确保享有健康权利的医疗系统、主要政策及措施.26 第十三及十四条:接受教育的权利.32 第十五条:参与文化生活及享受科学进步的权利.35 E/C.12/CHN-MAC/2 GE.12-44180

3 A. 以确保享有文化权利的主要政策及措施.35 B. 以确保享受科学进步权利的主要政策及措施.37 C. 以确保参与运动及休闲活动权利的主要政策及措施.39 D. 知识产权的保护

41 附件一 曾引用之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多边人权公约.42 附件二 曾引用之法律(按时间顺序排列)44 E/C.12/CHN-MAC/2

4 GE.12-44180 引言 1. 本报告是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称澳门特区)根据《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第16 及17 条规定而递交 的第二次报告.报告涵盖的时间范围由

2003 年1月1日至

2009 年6月30 日. 2. 本报告按照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及最后更新的指引(2008 年3月24 日E/C.12/2008/2)撰写,本报告须与中国第二次更新的《核心文件》第 三部份(HRI/CORE/I/Add.21/Rev.2)一并阅读.同时本报告参考了中国之前曾提 交,关于澳门特区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CERD/C/357/Add.4, Part III)、《儿童权利公约》(CRC/C/83/Add. 9, Part II)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 式歧视公约》(CEDAW/C/CHN/5-6/Add.2)的履约报告资料. 3. 本报告根据由与《公约》有关的政府部门所提供数据撰写,须指出大部份这 些部门都与本地的非政府组织(NGOs)有紧密合作.本报告总结及提供了最新的 资料及数据. 4. 澳门特区特别就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其《审议结论》的各项建议 (E/C.12/1/Add.107)作出改善,并取得了不同层面的成效.相应的立法工作已经作 出(如劳工、社会保障、打击毒品及人口贩卖的法律),同时推出措施加强两性平 等,并为弱势人士提供足够援助(对象包括残疾人士、儿童、妇女、难民及长 者),此外更为相关政府人员、司法人员及不同社区群体,开展了针对人权的推 广活动及专门培训.须强调包括在重大公共政策及立法谘询过程中,澳门特区政 府一直与公民社会合作.澳门特区政府同时又积极推广人权,须为此特别指出关 于《审议结论》第128 段建议而作出的工作. 5. 社会上推广及保护人权的监察机制也不断增加,机制成员大部份为社会的重 要人士及非政府组织代表,这些机制包括旧区重整谘询委员会、妇女事务谘询委 员会、防治爱滋病委员会、精神卫生委员会、长者事务委员会、禁毒委员会以及 复康事务委员会. 6. 在此背景下,须指出澳门特区一直不遗余力执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 会的建议,包括推广人权教育及向大众宣传人权,尤其是以政府人员及司法人员 (第127 点建议)为对象的相关活动,以及广泛宣传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 的《审议结论》(第130 点建议). 7. 透过小册子、政府网页(www.gov.mo)、专题讨论及研讨会,澳门特区政府已 经和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包括其审议结论)以及其他适用澳门特区的人权公 约,锁定的对象包括一般大众、青年儿童组织及专业团体等.借着各类宣传活动 例如互动推广、比赛、媒体交流、园游会、学校活动等,居民对基本权利的认 识,以及所获取的资讯都大幅度增加,人权也给纳入为学校的科目之一,普及澳 门法律知识的工作(包括人权)目前由法务局法律推广厅负责. E/C.12/CHN-MAC/2 GE.12-44180

5 8. 为此须特别指出《澳门法律学刊》的特别版(国际法事务办公室出版的刊 物),汇集了澳门特区适用和履行的主要国际人权法律文书(包括其总体报告程 序),并有系统地汇编了这些法律文书的汉语、葡萄牙语和英语文件,并成为首 本方便法律工作者和公众查阅的相关刊物.2006 年出版的主题内容有《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澳门的执行情况》,2007 年出版了《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在澳门的执行情况》,和2008 年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 视公约在澳门的执行情况》. 9. 另一个政府部门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LJTC)一直致力举办与保护人权有关的 研讨会和工作坊(例如

2005 年的 Human Rights, UN Covenants and Fundamental Rights 和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and Their Implementation 、2006 年的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Law:Some Global Challenges 以及

2006 及2007 年的 Human Rights Reporting Procedure 专题讨论),透过与欧盟和著名大学合 作,邀请来自澳门、中国内地和主要来自欧洲的海外学者,以两种官方语言和辅 以英语主讲.这些研讨会主要为法律工作者而设,也同时作为司法官培训课程的 项目. 10. 虽然澳门特区政府已致力于上指的各项工作,仍然认为需要加强不同领域 的工作(部份已在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审议结论》中给指出),澳门 特区政府将为此全力克服各种困难,努力全面履行《公约》. 11. 本报告附件一载有适用于澳门特区的国际人权公约的更新名单,附件二则 罗列了曾引用的各项法律.《统计年鉴 2008》一并附于本报告,当中载有关于 居民享有《公约》各项权利的数据. 第一条 澳门特区自治及居民追求自身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的自由 12. 如上次报告所述,按照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的方针和基本法的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并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 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 方式. 13.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从而自由地追求自己的集体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澳门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充分行使赋予的自治权.2009 年12 月20 日,澳 门特别行政区庆祝在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原则下实现的回归十周年,根据 《基本法》附件一(及经修改的第 3/2004 号法律)选举的、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的新行政长官(第三任)就任;

第四届立法会则于

2009 年10 月开始运作(《基本 法》附件二及经修改的第 3/2001 号法律). E/C.12/CHN-MAC/2

6 GE.12-44180 第二条 不受歧视 14. 澳门为多元共融的城市,社会多元反映在多种族、宗教、语言及文化之 上;

包容、尊重文化差异一直是澳门的重要生活方式,各种族受到同样尊重,有 权按照其文化方式生活,有权宣称信奉宗教,有权使用其语言. 15. 须指出整体人权框架(human rights framework)其情况与上一份报告所指的一 样,保障了基本人权的原则及权利.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任何原因 而遭受歧视.在不损害一般法律承认的其他权利和自由之下,《基本法》

第三章 (第25 至44 条)还列明了本地居民及非本地居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及自由. 16. 平等原则和合法性原则为澳门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约束立法、行政和司 法权力.澳门法律的主要原则也包括了宪法性权利中的平等及不受歧视,谴责各 层面的歧视(刑法也有相应的规定),而正面歧视(positive discrimination)也只在纠 正事实上的不平等时才为法律容许,上一份报告也阐述了这方面的资料. 第三条 两性享有平等权利 17. 如上一份报告所述,男性和女性享有同等权利负有同等义务;

上指内容也 说明了法律禁止包括因性别而产生的歧视,法律禁止任何形式在公开、政治上 的、家庭及工作上对女性的削减法律权利(capitis diminutio),然而基于消除事实 上的不平等和为了保护女性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则受宪法及普通法律特别保护 (《基本法》第38(2)条),并透过具体措施来实现. 18. 对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审议结论》中指出须设立本地机构 以推广和保护两性平等(第118 段),须指出政府已于

2005 年成立妇女事务谘询 委员会(第6/2005 号行政法规),其成员来自政府及

25 个非政府组织,旨在

(一) 促进妇女的权益和改善女性生活条件;

(二) 促进在家庭、专业、社会、文化、 经济和政治各层面的有效责任分担;

(三) 有效提升妇女的机会、权利和尊严;

(四) 鼓励妇女全力参与投入澳门特区发展.该委员会协助政府制定与妇女有 关的政策,主要涵盖打击贩卖人口、劳动关系以及推广妇权的立法工作. 19. 对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建议推广两性平等,尤其是职场上的性别 平等(第118 段),须强调两性享有同等的工作机会及相同对待,尤其在专业能力 上不因性别而认为两性存在差异.此外劳动法律(政府及私人部门)都明确规定男 女雇员同工同酬(第7/2008 号法律第

6 条及第 14/2009 号法律第 10(3)条). 20. 也同时须说明澳门社会的女性地位正稳定改善,直到

2008 年12 月,女性 占全体公务员的 38.4%(包括保安部队人员),而专业领域中的高级职员、职员和 教师的女性比例达 62.44%.在司法领域和立法会的工作人员中,女性占了总体 E/C.12/CHN-MAC/2 GE.12-44180

7 的43.6%及56.92%.在私营部门女性占总体劳动人口的 49.2%.须强调在高等教 育范畴,2007/2008 年的女性学生总人数超过 56%. 21. 须强调澳门特区的第二重要职位行政法务司司长一职和廉政公署副专员, 都由女性出任,而公务员中 40.43%的管理职位由女性出任. 22. 对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审议结论》建议明确将任何形式的 工作场所性骚扰列为刑事行为(第120 段),须指出虽然性骚扰不是独立的刑事罪 行,但可按《刑法典》第158 条及 171(1)(b)条的性胁迫惩处.任何人以暴力或严 重威胁,利用等级从属、经济或劳务关系强迫他人忍受或参与其性欲行为,或强 迫他人与另一人进行性欲行为,最高可处

10 年徙刑,行为人更因此被追究刑事 及民事责任. 23. 此外为打击工作场所的歧视,劳工事务局(劳工局)已设立不同机制推广相关 意识及监察这类型的歧视.任何人都有权向劳工局作出包括性骚扰在内的劳动事 务投诉,但本报告涵盖的时段内劳工局没有接到任何性骚扰的投诉(第52/95/M 号法令第

16 条). 第四及第五条 限制克减权利及禁止限制性诠释 24. 《基本法》中容许的权利克减须与其第 40(2)条一并阅读,即澳门居民享有 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尤其不得违反尤其是《基本 法》,以及《基本法》中所指公约的适用条款所规定的. 25. 在法律容许的情况下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遭到限制,即基于第 9/2002 号法 律所指的内部安全及第 72/92/M 号法令指在民防需要的情况下,有关资料已于上 一份报告中阐述.这些权利限制须符合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和适当原则. 26. 须特别指出第 2/2004 号关于预防、控制和治疗传染病的法律,基于法律容 许为防止传染病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或传播,在例外、紧急及临时情况下采取 限制措施.措施由行政长官作出,并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而所作出 的措施尤其可以包括限制人身自由;

限制参与文化活动及聚会;

限制从事某些活 动;

限制某类动物的拥有或某类财物或产品的售卖、使用.此法律规定同时与 《公约》第12 条的内容部份有关. 第六及第七条 工作权利及享受公平与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A. 概述 27. 《基本法》第35 条订明: 澳门居民有选择职业和工作的自由 ,特区政 府有责任自行制定劳工政策(《基本法》第114 及115 条).劳工局负责执行劳动 政策、落实职业安全及健康规定,以及为私人部门提供培训(第24/2004 号行政 E/C.12/CHN-MAC/2

8 GE.12-44180 法规).另外澳门特区政府也成立了人力资源办公室,职责包括分析澳门特别行 政区劳动市场人力资源的需求和变化,以及执行处理聘用非本地居民雇员的申请 (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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