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11-29
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12 月8日证监许可【2017】2254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 投资的主要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购买力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 风险、再投资风险、经营风险、新股价格波动风险等市场风险,此外,还包括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面临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业 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和 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及时变现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审慎参与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自有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投资 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不属于定制基金,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由于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管理人 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不存在任何承诺收益安排、合作协议或合作安排.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完全、 独立的投资决策独立自主权,不受任何投资者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向任何投 资者提供额外的投资组合信息或提前披露相关信息.同时,本基金管理人也将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绪言 《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红塔红 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红塔红 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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