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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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 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 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NATIONAL ELECTRONICS HOLDINGS LIMITED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13) 须予披露交易出售物业出售物业 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四日,卖方 (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与买方订立协议,以代价 57,000,000港元出售物业. 根鲜泄嬖虻14章,出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本公司将於实际可行 情况下尽快向股东寄发载有协议详情之通函. 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四日,卖方 (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与买方订立协议,以代价 57,000,000港元出售物业. 就本公司於过去12个月之物业收购及出售而言,本公司董事会确认(i)过往收购及 出售之卖方及买方以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与买方并无任何关系;

(ii)本公司并 无出售任何邻近物业之该等物业;

及(iii)本公司并无与买方订立任何交易.因此, 上市规则第14.22条并不适用. C

2 C 日期为二零零七年十月四日之协议 订约方 买方: 铁柏香港有限公司,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卖方: 信伟企业有限公司 有关物业之资料 物业位於香港威非路道18号国宝通中心6楼1至8室 (连同车位第

28、29及57号) .物 业乃一个可供销售面积为10,508平方罩逃梦镆. 代价及付款条款 出售代价57,000,000港元乃订约方经参考物业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四日之市值56,000,000港元 (即独立物业估值师戴德梁行有限公司所示之价值) 后按公平原则 磋商厘定.本集团现时拟动用出售所得款项净额约32,900,000港元偿还银行贷款, 而约23,400,000港元则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 卖方须以现金按下列方式支付出售代价: (a) 买方於签订协议后已支付总数为2,800,000港元之初步按金;

(b) 买方须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七日或之前支付进一步按金2,900,000港元;

及(c) 买方须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完成时或之前支付余额51,300,000港元. C

3 C 完成 根,订约方须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七日或之前就买卖物业订立正式协议. 物业之买卖须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或之前完成.买方同意购买附带租约之 物业. 出售之理由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制造、装配及销售电子表及手 表零件、买卖表肉及手表零件、物业发展及投资.本集团於二零零五年三月收购 物业,物业自收购后被本集团用作租赁用途.董事认为,出售可为本集团提供变 现物业之机会,另鉴於香港现时楼市畅旺,故出售亦为本集团提供营运资金.董 事认为,出售物业乃符合本公司之利益,而协议之条款就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 於截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物业应占除税及特殊项目前之经审核纯 利约为3,170,000港元.於截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物业应占除税及 特殊项目后之经审核纯利则约为2,760,000港元. 於截至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物业应占除税及特殊项目前及之后之经 审核纯利约为8,020,000港元. 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物业之经审核账面值为50,000,000港元.根谜嗣 值计算,计及本集团须支付之有关支出约700,000港元后,预期本集团於协议完成 后之累计收益约为6,300,000港元 一般资料 由於在规模测试v定义见上市规则w下有关百分比超过5%但低於25%,故根 市规则第14章,出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本公司将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 快向股东寄发载有协议详情之通函. C

4 C 本公布所用之释义 「协议」 指 卖方与买方就买卖物业所订立日期为二零零七年 十月四日之初步协议 「本公司」 指 铁柏香港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出售」 指 卖方根槌鍪畚镆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独立第三方」 指 与董事、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最高行政人 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 (定义见上 市规则) 概无关连之独立第三者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物业」 指 香港威非路道18号国宝通中心6楼1至8室 (连同车 位第

28、29及57号) 「买方」 指 铁柏香港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 司,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股东」 指 本公司之股东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之普通股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C

5 C 「卖方」 指 信伟企业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 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承董事会命 National Electronics Holdings Limited 主席 李源清 香港,二零零七年十月五日 於本公布之刊发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李源清先生、李源先生、李本智先 生、李源初先生及卫光远先生,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为李源如小姐,而独立非执 行董事为孙秉枢博士(M.B.E., J.P.)、陈则杖先生及陈国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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