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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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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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毕马威企业咨询 (中国) 有限公司 ― 中国 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中国印刷. 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总局 )于2015年2月3日发布了期待已久的7号公告,以全 新和更全面的处理方法取代2009年出台的698号文和24号公告中有关非居民企业境 外间接转让中国股权申报和纳税规定.

7 号公告将其所针对的交易安排的定性与最新发布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结合起 来,应用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在立案和结案方面制定的详细程序.我们对这一 举措表示欢迎. 同时,

7 号公告提出的执行机制对税款代扣代缴和处罚作出了规定, 使得交易的买方可能与卖方同时承受风险. 此外,

7 号公告的执行机制仍存在不确 定之处,希望国税总局会在该公告实施后作进一步澄清.总体而言,7 号公告可能 对跨国企业所进行涉及中国企业和资产的并购交易和重组产生重大影响,跨国企 业应仔细研究新规定并重新审视现有架构和已发生而可能受影响的交易.

7 号公告扩宽申报范围和修改征税机制

7 号公告与

698 号文的规定在多个主要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其中包括: ? 大幅扩大可能须进行间接转让税务评估的 中国应税财产 的范围 ? 明确并新增代扣代缴义务履行及处罚机制以及相应的交易申报方法 ? 就判定交易是否不具有 合理商业目的 而须缴税提供进一步指引, 并制定 安 全港规则 (即 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的间接转让交易) 境外间接转让中国财产税务新规定出台 本期快讯讨论的法规U ?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 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以下简称 7号公告 ),由国家税 务总局于2015年2月3日发布 ?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 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8号 (以下简称 698号文 ),由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12月10日发布 ?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 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1年第24号(以下简称

24 号公告 ),由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1年3月28日发布 第三期 二零一五年二月 中国税务快讯 ?

2015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5 毕马威企业咨询 (中国) 有限公司 ― 中国 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中国印刷. 国税总局同时发布

7 号公告解读为新规定的执行提供指引.与698 号文相比,7 号 公告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问题: ? 针对哪些交易? ? 如何申报交易并缴税? ? 什么是合理商业目的? ? 是否适用特定豁免 / 安全港规定? ? 还需知道哪些征管事宜? 针对的交易 在698 号文的基础上,

7 号公告扩大了可能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间接转让交易的范 围,并规定 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 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 (即一般反避税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 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 财产 (包括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的范围扩大了

698 号文就中国纳税居民 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所界定的范围.第1条澄清财产是指 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 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 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 与698 号文一样,

7 号公告针对间接或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的股 权转让.但第

1 条亦澄清受监管的不仅仅限于买卖境外企业的股权,任何涉及境 外企业 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 的交易,而且可 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 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 形 ,也受到此条文规管. 因此,相关条文所涵盖的广泛适用范围包括因发生境外企业股权变动的境外交易 所引致的中国应税财产间接转让.可能涵盖的交易包括合伙权益或可转换债务的 转让, 以及股权稀释等. 然而, 涉税的交易仅限于 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 不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判定过程如下文所述. 申报和纳税 / 代扣代缴义务 当交易符合第

1 条的定义,而且属于 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 不具有合 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视乎被转让 中国应税财产 的性质,转让方/扣缴义务人 须承担申报/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第

2 条和第

7 条, 对于(通过转让境外企业或更高层级境外公司) 间接转让境外 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或场所财产,由此所产生的所得将计入被转让中国境内 机构或场所的年度纳税申报税表中.因此,有关所得将被作为该常设机构年度收 入的一部分并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并适用相关的税收协定.这意味着有关所得 会根据评税结果按照 2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7 号公告没有对纳税申报时未将有 关所得纳入的情形的相关处罚进行说明,但针对少列收入的一般性处罚可能将适 用 (按日计算的 0.05%滞纳金,以及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期快讯讨论的法规U ? 国家税务总局就 《关于非居民企 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 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由国家 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6日在官 网上发布 ?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 (试行) 》 (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 ),国 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 由国家税 务总局于2014年12月2日发布并 于2015年2月1日生效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下简称 3号文 ),由国 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1日发 布?2015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5 毕马威企业咨询 (中国) 有限公司 ― 中国 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中国印刷. 若相关转让涉及中国境内不动产或者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且该些财 产不属于中国境内所设机构或场所,应采用代扣代缴机制对相关所得进行征税. 根据第

2 条和第

8 条,扣缴义务人为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股权转 让方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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