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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 博士研究生手册 研究生院

2015 年9月―1―目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6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总则.12 哈尔滨工业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16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19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25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守则.28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29 培养博士研究生培养环节流程图.39 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管理办法.40 研究生英语一外课程免修办法.42 研究生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44 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的相关规定.47 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评的有关要求.49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有关要求.50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有关要求.53 哈尔滨工业大学工程博士培养方案(试行)55 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章程(试行)58 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生国外短期访学管理办法(试行)60 学位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工作细则.67 申请博士学位流程图.72 申请博士学位流程说明.73 关于博士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审的相关规定.76 关于博士学位论文非匿名评审相关规定.79 ―

2 ―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处理流程.86 关于博士研究生延期及提前答辩的相关手续.87 关于我校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最长年限的规定.88 关于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89 对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补充说明.98 关于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成果所有权的规定.100 哈尔滨工业大学涉密博士学位论文管理细则.101 哈尔滨工业大学涉密博士学位论文申请学位审查流程.104 学籍管理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107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114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条例.120 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及申请管理办法.123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管理办法.126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因公外出管理办法(试行)129 关于为因公外出研究生办理保险的通知.134 表彰与奖励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139 哈尔滨工业大学 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 评选办法.141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144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表彰评比办法.147 关于评选哈工大共青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152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 十佳英才 评选通知.154 关于评选哈尔滨工业大学优秀毕业生的通知.156 附录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汇总材料 参考格式.161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提纲.164 常用电话号码.166 总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 年2 月12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 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 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 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 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 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 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 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 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 ―

4 ― 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 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 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 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 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 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 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 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 士学位的决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 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 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 发 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 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 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 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 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 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 学位. ―

5 ―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 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 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 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 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 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1 年5月20 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 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 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 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 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 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 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 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 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 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

7 ―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 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 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 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 士学位的推荐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 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 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 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 培养计划安排进行.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 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 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 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 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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