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11-29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曲阜三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汉坤(证)字[2017]第Z141115-O-1 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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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号东方广场 C1 座9层邮编:100738 9/F, Office Tower C1 Oriental Plaza,

1 East Chang An Avenue Beijing 100738, P. R. China 电话(Tel): 8610-85255500 传真(Fax): 8610-85255511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曲阜三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1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曲阜三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汉坤(证)字[2017]第Z141115-O-1 致:曲阜三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 ) 与曲阜三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三让洁能 ) 签署的 《专项法律顾问协议》 , 本所接受三让洁能的委托, 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就三让洁能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并已于

2017 年8月30 日出具了编号为 汉坤 (证) 字[2017]第Z141115-O 的《关于曲阜三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本所律师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 )于2017 年9月28 日出具的《关于曲阜三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挂牌 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特就有关事宜 出具本《关于曲阜三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 本所律师已经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再次履行了审慎核查的义务,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 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 《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法律 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曲阜三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 三让洁能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 确认其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有效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 件的,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其所作出的陈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误导等情形;

其所提供的非自身制 作的其它文件数据,均与其自身自该等文件数据的初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数据一 致,未曾对该等文件数据进行任何形式上或实质上的更改、删减、遗漏和隐瞒,且 已提供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数据有关的其它辅助文件数据或信息,以避免本所因该 等文件数据或信息的不正确、不完整而影响对该等文件数据的合理理解、判断和引 用;

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让洁能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 的情况均是真实的.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及经办律师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三让洁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了询问.该等政 府有关主管部门、三让洁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亦构成本 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我们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系依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3.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三让洁能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法律问 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内容时,均为严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曲阜三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3 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三让洁能的有关报告引述,且不构成本所对这 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4. 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形成 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由本所保存. 5.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三 让洁能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6. 本所同意三让洁能部分或全部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三让洁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7.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三让洁能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 除非事先取得本所的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其 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三让洁能本次申 请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曲阜三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4 释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三让洁能、公司 指 曲阜三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三让有限 指 曲阜三让水煤浆有限公司,系三让洁能前身 三让投资公司 指 曲阜三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让投资合伙 指 济宁三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 指 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指 三让洁能于

2017 年1月3日召开的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曲阜三让洁能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书》 指 本所于

2017 年8月30 日出具的《关于曲阜三 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挂牌《审计报告》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7 年8月29 日出具的 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7]ZG50668 的《审计报 告》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曲阜三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5 报告期 指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1-4 月 本所 指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指人民币元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曲阜三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6 正文第一部分 公司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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