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11-29
国际劳工大会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大会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iii 国际劳工大会――――― 目录页次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1 序言…1 一般义务…2 第1条…2 定义和适用范围…3 第2条…3 基本权利和原则…4 第3条…4 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利…5 第4条…5 实施和执行责任…5 第5条…5 规则以及守则之A部分和B部分…6 第6条…6 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6 第7条…6 生效…7 第8条…7 退出…7 第9条…7 生效的影响…7 第10条…7 保存人职责…9 第11条…9 第12条…9 三方专门委员会…9 第13条…9 本公约的修正案…10 第14条…10 对守则的修正案…11 第15条…11 作准语言…13 第16条…13 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则和守则的解注…14 标题

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19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iv 规则 1.

1 最低年龄…19 规则 1.2 体检证书…19 规则 1.3 培训和资格…21 规则 1.4 招募和安置…21 标题

二、就业条件…27 规则 2.1 海员就业协议…27 规则 2.2 工资…29 规则 2.3 工作或休息时间…33 规则 2.4 休假的权利…35 规则 2.5 遣返…37 规则 2.6 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41 规则 2.7 配员水平…41 规则 2.8 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42 标题

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45 规则 3.1 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45 规则 3.2 食品和膳食服务…57 标题

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59 规则 4.1 船上和岸上医疗…59 规则 4.2 船东的责任…63 规则 4.3 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65 规则 4.4 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73 规则 4.5 社会保障…77 标题

五、遵守与执行…81 规则 5.1 船旗国责任…81 规则5.1.1 一般原则…81 规则5.1.2 对认可组织的授权…82 规则5.1.3 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84 规则5.1.4 检查和执行…88 规则5.1.5 船上投诉程序…92 规则5.1.6 海上事故…94 规则 5.2 港口国的责任…94 规则5.2.1 在港口的检查…94 规则5.2.2 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97 规则 5.3 劳工提供责任…98 附录A5-I…101 附录A5-II…102 附录A5-III

112 附录B5-I 国家声明样本…113

1 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序言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 会议,并 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 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 则: C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C 《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C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C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C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C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C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C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并 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 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 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 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并 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 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 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 和适任要求,并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 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 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 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 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 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

并 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 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 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 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 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 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件,并 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

于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 约》. 一般义务第一条 1. 批准本公约的各成员国承诺按第六条规定的方式全面履行公约的规定, 以确保海员体面就业的权利. 2. 成员国应为确保有效实施和执行本公约之目的而相互合作.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3 定义和适用范围 第二条 1. 除非具体条款另行规定,就本公约而言: (a) 主管当局 一词系指有权就公约规定的事项颁布和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条 例、命令或其他指令的部长、政府部门或其他当局;

(b)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一词系指规则5.1.3所述之声明;

(c) 总吨位 一词系指根据《1969年船舶吨位丈量国际公约》附则一或任何后续 公约中的吨位丈量规定所计算出的总吨位;

对于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临时 吨位丈量表所包括的船舶,总吨位为填写在《国际吨位证书(1969)》的 备注 栏中的总吨位;

(d) 海事劳工证书 一词系指规则5.1.3中所述之证书;

(e) 本公约的要求 一词系指本公约的正文条款和规则及守则A部分中的要 求;

(f) 海员 一词系指在本公约所适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职务受雇或从业或工作 的任何人员;

(g) 海员就业协议 一词包括就业合同和协议条款;

(h) 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 一词系指公共或私营部门中从事代表船东招 募海员或与船东安排海员上船的任何个人、公司、团体、部门或其他机 构;

(i) 船舶 一词系指除专门在内河或在遮蔽水域之内或其紧邻水域或适用港 口规定的区域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

(j) 船东 一词系指船舶所有人或从船舶所有人那里承担了船舶经营责任并 在承担这种责任时已同意接受船东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职责和责任的任何 其他组织或个人,如管理人、代理或光船承租人,无论是否有任何其它组 织或个人代表船东履行了某些职责或责任. 2.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公约适用于所有海员.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4 3. 如果就某类人员是否应被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海员存在疑问,应由各成员 国的主管当局与此问题所涉及的船东和海员组织进行协商后作出决定. 4.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公约适用于除从事捕鱼或类似捕捞的船舶和用传 统方法制造的船舶,例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以外的通常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船 舶,无论其为公有或私有.本公约不适用于军舰和军事辅助船. 5. 如果就本公约是否适用于某一船舶或特定类别船舶存在疑问,该问题应 由各成员国的主管当局与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进行协商后作出决定. 6. 如果主管机关确定目前对悬挂该成员国旗帜的一艘船舶或特定类别船舶 适用第六条第1款中所述守则的某些细节不合理或不可行,只要该事项由国家法 律或条例或集体谈判协议或其它措施来处理,守则的有关规定将不适用.此决定 只能在与有关的船东或海员组织协商后作出,且只能针对那些不从事国际航行的 200总吨以下船舶. 7. 一成员国根据本条第3或5或6款所做的任何决定均应通报国际劳工局长, 局长应通知本组织成员. 8.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提及本公约同时意味着提及规则和守则. 基本权利和原则 第三条 就本公约所涉事项,各成员国应自行确认其法律和条例的规定尊重以下基 本权利: (a) 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

(b) 消除所有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

(c) 有效废除童工劳动;

以及 (d) 消除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5 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利 第四条 1. 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且受保护的工作场所. 2. 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公平的就业条件. 3. 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体面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4. 每一海员均有权享受健康保护、医疗、福利措施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 护. 5. 各成员国在其管辖范围内应确保本条上述各款所规定的海员就业和社会 权利根据本公约的要求得以充分实施.除非本公约中另有专门规定,此种实施可 通过国家法律或条例、通过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或通过其他措施或实践来实现. 实施和执行责任 第五条 1. 各成员国应对其管辖下的船舶和海员实施和执行其为履行本公约所作出 之承诺而通过的法律或条例或其他措施. 2. 各成员国应通过建立确保遵守本公约要求的制度,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 有效行使其管辖和控制,包括定期检查、报告、监督和可适用法律下的法律程 序. 3. 各成员国应确保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持有本公约所要求的海事劳工证书和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4. 本公约适用的船舶,当其位于除船旗国以外的成员国的某港口时,可根 据国际法受到该成员国的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5. 各成员国应对在其领土内设立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有效行使其管 辖和控制.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6 6. 各成员国应对违反本公约要求的行为予以禁止,并应根据国际法,在其 法律中规定制裁或要求采取改正措施,这些制裁或措施应足以阻止此种违反行 为. 7. 各成员国应以确保悬挂未批准本公约之任何国家旗帜的船舶得不到比悬 挂已批准本公约之任何国家旗帜的船舶更优惠待遇的方式履行本公约赋予的责 任. 规则以及守则之 A 部分和 B 部分 第六条 1. 规则和守则A部分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守则B部分为非强制性. 2. 各成员国保证尊重规则中规定的权利和原则,并按守则A部分的相关内 容所规定的方式实施每条规则.此外,成员国还应充分考虑到按守则B部分给出 的方式履行其责任. 3. 除非本公约另有明文规定,不能按守则A部分规定的方式履行权利和原 则的成员国,可以通过实质上等效于A部分规定的法律和条例的规定或其他措施 来实施A部分. 4. 单就本条第3款而言,法律、条例、集体协议或其他履约措施只有在成员 国自行确认以下情况时才应被视为实质上等效于本公约的规定: (a) 它有助于充分达到守则A部分有关规定的总体目标和目的;

且(b) 它落实了守则A部分的有关规定. 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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