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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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 博耳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於 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经修订的职权围-审计委员会(董 事会於2015年12月15日采纳) 组成1.

Boer Power Holdings Limited博耳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本 公司」 ) 董事会(「董 事会」 ) 於2010年9月30日决议成立审计委员会. 成员2. 审计委员会(「委 员会」 ) 应当由董事会在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当中委任最少三名成员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是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根愀哿辖灰姿邢薰(经 不时修订) 证券上市规则(「上 市规则」 ) 所规定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3. 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委员会的主席必须是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4. 法定人数是三名成员. 会议的通知5. 委员会的会议应由委员会的秘书召集,委员会的秘书将会由本公司的公司秘书出任. 6. 除另有约定外,每次会议的通知应确定会议的场地、时间和日期,连同将要讨论的议程项目应不迟於会议日期前3个工作日送交每名委员会成员及必须出席的任何其他人士.在同一时间,有关的辅助文件应送交委员会成员和其他与会者,如适用. 出席会议7. 首席财务官及外聘核数师的一名代表须通常出席会议.其他董事会成员也应有权出席会议.然而,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委员会成员与外聘核数师及内部审计在没有执行董事会成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会议. 8. 公司秘书应为委员会的秘书. 规则第3.21条 规则第3.21条 附录14 C.3.1 附录14 C.3.1 C

2 C 会议的次数9. 在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下,每年应召开不少於两次的会议. 委员会应与本公司外聘核数师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股东周年大会10. 委员会的主席(或 如果他未能出席,他的代表必须是委员会的成员) 应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准备对任何股东就委员会的活动所提出的问题作回应. 权力11.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调查其职权围内的任何活动.它有权向任何员工寻求所需要的任何资料,以及所有在其认为有需要的情况下,所有员工均获指示要向委员会所提出的任何要求合作. 12.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取得外聘法律顾问意见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 及争取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外界人士出席委员会的会议. 职责13.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与本公司核数师的关系(a) 主要负责向董事会就委任、再度委任及罢免外聘核数师而提出建议,并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件,及有关其辞职或解雇的任何问题;

(b)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在审计工作开始前,与外聘核数师讨论有关审计的性质和团和报告的义务,并当涉及多个审计事务所时确保各审计事务所之间的协调;

(c)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订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 「外聘核数师」 包括与负责核数师的公司处於同一控制权、 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相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於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附录14 C.3.3(e)(i) 附录14 E.1.2 规则第3.22条 规则第3.22条 附录14 C.3.3(a) 附录14 C.3.3(b) 附录14 C.3.3(c) C

3 C 审阅本公司的财务资料(d)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 拟刊发) 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审查在内有关重大财务报告判断.委员会应在提交予董事会前,特别著重: (i) 在会计政策和做法上的任何变更;

(ii) 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 审计时提出的重大调整;

(iv) 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遵守会计准则;

及(vi) 遵守上市规则及有关财务报告的法律规定;

及关於在本(d)段所载的职责: (A) 委员会成员须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与本公司外聘核数师每年会面至少两次;

及(B) 委员会应审议反映或可能需要反映在报告及账目内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的项目,并应对本公司负责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工作的人员、合规人员或核数师所提出的任何事项给予应有的考虑;

监管本公司财务申报及内部监控系统(e) 与外聘核数师讨论有关其审计费用的事项、就审计所产生的任何事宜,以及核数师想讨论的任何其他问题(当 有需要时在管理层缺席的情况下) ;

(f) 审查本公司的财务监控及内部监控系统;

(g)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一个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讨论应包括资源的充足性,员工资历和经验,培训计划和本公司的会计及财务汇报功能的预算;

附录14 C.3.3(d) 附录14 C.3.3(e)(i) 附录14 C.3.3(e)(ii) 附录14 C.3.3(f) 附录14 C.3.3(g) C

4 C (h) 凡存在内部审计功能,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之间的协调,并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得到充分的资源,并在公司内部有适当的地位, 以及检阅及监察其有效性;

(i) 受董事会委托或主动审议关於内部监控的事项之主要的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这些调查结果的回应;

(j) 检讨本集团的财务和会计政策及做法;

(k) 审阅外聘核数师的管理建议书,核数师向管理层就有关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所提出的任何重大查询及管理层的回应;

(l) 确保董事会对外聘核数师在管理建议书中提出的问题提供及时的回应;

(m) 审查有关安排使员工及该些与本公司有往来的人士(例 如客户及供应商) 可以在保密的情况下关於财务报告、内部监控或其他与本公司有关的事项可能的不当行为提出关注,并确保设置妥当安排以便对该等关注作出公平及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

(n) 作为主要代表,负责监督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的关系;

(o) 就上规则附录14企业常规管治守则所载的事宜向董事会报告;

及(p) 考虑其他自董事会界定的议题. 汇报程序14. 秘书应在任何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在切实可行围内尽快向董事会全体成员分发会议纪录及委员会的报告. 15. 审计委员会完整的会议纪录应由审计委员会的秘书保存,其中该秘书应在审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合理时段内向所有委员会成员发出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以及审计委员会的所有书面决议案. 其他16. 委员会应获得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附录14 C.3.3(i) 附录14 C.3.3(h) 附录14 C.3.3(j) 附录14 C.3.3(k) 附录14 C.3.3(l) 附录14 C.3.7(a)及C.3.8 附录14 C.3.7(b) 附录14 C.3.3(m) 附录14 C.3.7(n) 附录14 C.3.1 附录14 C.3.1 附录14 C.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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