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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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18年7月20日 星期五 公告热线: 0571-87054412

87054448 法院公告2018年7月20日 浙江公告 微信号上线啦! 动动手指自助申请公告发布―― 公告上传、 查询、 自助缴费…… 一次都不用跑 就能搞定 二维码见右边 (

2018 ) 浙0106破3号 本院根据何岳兵的申请于2018年7月9日裁定受 理杭州汇同链传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2018 年7月11日指定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担任杭州汇同链 传动有限公司管理人.

杭州汇同链传动有限公司的债 权人应在2018年8月27日前, 向杭州汇同链传动有限 公司管理人 (通信地址: 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 大厦A座20层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 310010;

联系人:方印、余成双;

联系

电话:

18768103276、 13186960169) 申报债权, 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有无财产 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 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 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 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 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杭州汇同链传动有限公司的债 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杭州汇同链传动有限公司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 9月11日下午14 时在浙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 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 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如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 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 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 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 所的指派函.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205民初2876号 魏跃: 本院受理原告方旭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 因你下落不明,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 诉状副本、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应诉 (举证) 通知 书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民事裁定书、 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开庭传 票、 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 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 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 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 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205民初2893号 卢道江、 潘善贤、 卢晓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 因你们下落不明,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 本、 证据副本、 应诉 (举证) 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 书、 开庭传票、 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 民事诉讼须知、 外网 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 达期满后的15日、 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4日 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 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205民初2712号 傅义、 姬倩: 本院受理原告乌家旺诉你们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 因你们下落不明,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 诉状副本、 证据副本、 应诉 (举证) 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 人员通知书、 开庭传票、 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 民事诉 讼事项提示书、 民事诉讼须知、 外网查询告知书、 民事 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 达期满后的15日、 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3 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 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212民初3421号 叶安娜: 原告周延丰与被告叶安娜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 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 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92条的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 本院 (2018) 浙0212 民初

3421 号民事判决书.自发 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 决书, 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 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至浙江省宁 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 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921民初943号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 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 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廉政监督卡、 诉讼须知及风险提示、 外网 查询告知书、 民事裁定书、 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 书、 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 期满后的

15 日内, 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 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 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 判. 岱山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沈丛波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沈丛波签署的 《债权转让协议》 (日期为2018年5月23日)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 担保债权、 违约金债权、 利息债 权、 损失赔偿权) 依法转让给沈丛波.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沈丛波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 相关各方. 沈丛波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 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 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沈丛波 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商资产联系

电话: 0574-81891802 沈丛波联系

电话:

13958322557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沈丛波 2018年7月2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

1、 清单中 担保人 包括保证人、 抵押人、 出质人,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 中债务人、 合同编号、 债权金额、 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 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6年8月29日的贷款本金余额, 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沈丛波的利息、 罚息、 违约金及 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 一致, 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 并已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 诉讼费、 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 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 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 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序号

1 合计 债权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借款人名称 浙江锦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情况 (截至2016年8月29日) 借款合同编号 萧山2014银团001号 本金 4,4492,076.00 49,109,730.97 欠息 4,617,654.97 代垫费用 担保人 保证人1: 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

保证人2: 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保证人3: 浙江精业生化有限公司;

保证 人4: 宋祖良;

保证人5: 俞海英;

保证人6: 赵建军;

保证人7: 汤泽亚;

抵押人8: 浙江锦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吕亚芹(身份证号码:360481197812243424) 开展非医师行医的违 法行为, 我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 无法以直接、 留置或邮寄等方式送达 《行政处 罚决定书》 (甬鄞卫医罚 〔2018〕 4015号) .现 依法公告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 处罚决定, 你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 向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鄞州区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6个月内向鄞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条第 二款的规定, 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 期限届 满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

1221 号, 联系电话0574-87418612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兰外管催[2018]5号 张世苗: 我支局于

2016 年12 月9日向你送达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 (兰外管罚 〔2016〕 107号) , 对你私自买卖 外汇的行为作出了警告、 罚款

131 万元的处 罚决定, 明确告知你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截至

2018 年7月9日, 你逾期未缴纳的罚款金额为

131 万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 五十四条之规定, 现依法催告你自收到本催 告书之日起

10 日内, 将逾期未缴纳的罚款

131 万元缴至以下财政专户: 账户名称―国 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罚没款代收代缴 专户, 账号―19620101012139800,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兰溪市支行. 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的, 我支局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 2018年7月20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嘉善新顺预制构件公司天凝厂: 我委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 于2018 年6月19 日鉴定你单位职工孙玉良因工致 残程度为玖级. 因与你单位联系未果, 以邮寄方式送达 也被退回, 故现将鉴定结论公告送达.本公 告自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对该鉴定结论不服, 可以在视为 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1)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公告被告知人: 温州易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翁仕杰 经查, 你单位无故拖欠沈胜瀚2016年6 月至

2016 年7月共计

4542 元的工资, 你单 位的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现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第

(一) 项、 《劳 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

(一) 项之规 定,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足额支付沈胜瀚

2016 年6月至

2016 年7月共计

4542 元的工资, 并加付赔偿金共计

2271 元 (按应付金额 50%的标准计算) .因 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 达 《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温龙人社监理先 告字 〔2018〕 1号)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九条之规定, 你单 位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

3 日内向温州市 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温州 市龙湾区高新大道166 号,联系

电话:0577-86922811) 提出陈述和申辩, 逾期未 提出陈述和申辩, 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 利.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0日 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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