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7-30
审批意见: 莘环报告表【2019】28 号 经审查,对《山东莘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莘县一场新增配套饲料中转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山东莘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莘县一场新增配套饲料中转区项目,总投资

21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30 万元,占 地面积

115 平方米.

项目位于莘县徐庄镇后店子村北侧,为年出栏

20 万头生猪养殖(莘县一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 莘县一场项目)的配套项目,莘县一场项目于

2017 年10 月27 日取得了环评批复(莘环审[2017]6 号),项目正在建 设中,暂未建成投产.项目在在建工程饲料加工基础上采用蒸汽加热将粉状饲料加工成颗粒状饲料,主要原辅材料:粉料、水、燃料等.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增饲料中转车间、蒸汽锅炉、LNG 储罐,辅助工程及公用工程依托现有工程.规模 为年加工 5.3 万吨颗粒料.项目已经莘县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019-371522-03-03-000002),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在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能够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原则同意为该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建设单位必须逐项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恢复措施,并着重落实以下环保要求:

1、在建的现有工程要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要求的同时,本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尽快把环 评报告中设计方案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2、项目废水主要为锅炉软水制备系统排水,回用于猪舍清洗,不得外排.同时,要对生产车间、废水产生区、污 水管道等均须做好防渗漏措施.

3、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投料粉尘、提升粉尘、冷却过程粉尘、锅炉燃烧天然气废气.对于投料粉尘,经集气罩 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

对于提升粉尘,采取全封闭措施,收集后由脉冲式除尘器处理;

经处理后的投料粉尘、提 升粉尘共由

1 根24m 排气筒 (1#) 排放;

确保废气排放浓度满足 《山东省区域性大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37/2376-2013) 表2一般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 对于冷却粉尘,采取全封闭措施,收集后由沙克龙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由

1 根24m 排气筒(2#)排放;

确保废气排 放浓度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3)表2一般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 投料口加强封闭收集措施, 确保未收集的投料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锅炉燃烧清洁能源,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经处理后由

1 根15m 排气筒(3#)排放,确保废气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2374-2018) 表2标准, 同时满足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3) 表2 一般控制区 排放限值,NOx 排放浓度满足《关于加快推动开展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工作的通知》(聊环函 [2018]208 号)要求.

4、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提升机、破碎机、筛分机、制粒机和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建设单位须采取车间 隔声、基础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后,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2 类标准要求.

5、项目固废主要为永磁筒筛分过程产生的废铁屑、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废含油抹布、废离子交换树脂.对于废 铁屑、废含油抹布,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清运;

对于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经收集后回收利用.一般固体废物贮存确 保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储、运要建立台账,落实联单制 度. 对于废离子交换树脂, 属于危险废物, 由厂家回收利用, 并严格按照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的标准及修改单要求贮存、运输、处置,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转运执行联单制度.

6、建设单位要加强生态环保意识,充分利用自然环境,多种植由乔木、灌木和草地相结合组成的绿化带,以美化 环境,净化空气,达到增氧降噪的目的.

7、环境风险:该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主要为 LNG 罐区发生泄漏,遇明火发生火灾.建设单位须取得安全、消防等 部门许可,采取相应事故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到县环保局备案,将事故风险发生概率及其产生的破 坏降到最低程度.

8、项目建成投产前要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岗位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负责人,做好各项环保设施设备的运 行和维护.建立运行台账,制定自律监测计划,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自律监测工作,并建立环保档案.

9、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后,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规划、建设、消防、安全等相关许可手续.否则,自 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 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

5 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成完毕后投产前,要向环保部门递交开工生产报告备案.建设单位要在试运营期间与莘县一场项目同时 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同时,依照相关规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环保 部门备案,按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违反本规定要求的,你单位应承担相应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五、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管由莘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公章2019 年3月1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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