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11-24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DB 41/ XXX―20XX 涧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XX―XX―XX 发布 20XX-XXCXX 实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41/XXX―20XX I 目次前言.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7

6 实施与监督.7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水污染物浓度监测分析方法 DB41/XXX―20XX III 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 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涧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经济结构 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满足环境管理需要,进一步促进涧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 改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环境保护厅、郑州大学环境技术咨询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 XXXX 年XX 月XX 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XXXX 年XX 月XX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DB41/XXX―20XX

1 涧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涧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涧河流域污水处理厂、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重点行业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污水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 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硫酸亚铁铵滴定法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2 水质 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3896 水质 铅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 GB/T

15505 水质 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18569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DB41/XXX―20XX

2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1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59 水质 氰化物等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86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污水 DB41/XXX―20XX

3 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污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 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聚集地等)污 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3 现有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已建成投产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3.4 新建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污水处理系 统. 3.5 现有排污单位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 3.6 新建排污单位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排污单位. 3.7 直接排放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一切排污单位 除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和畜禽养殖业外的排污单位. 3.9 其他排污单位 在某一项污染物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和企业外的排污单位. 3.10 排水量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污水的量,包括与生产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污 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污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1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DB41/XXX―20XX

4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控制项目与分类 4.1.1 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重点控制项目和一般控制项目. 4.1.2 重点控制项目和一般控制项目流域涉及行业均需执行. 4.1.3 重点控制项目是结合流域总量控制目标、地表水水质主要超标因子以及重点行业共有的工 业污染物类型筛选而得,地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需重点监控和加强管理. 4.1.4 一般控制项目地市涉及到具体行业监管中进行监管. 4.2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水实施 分区域分时限 执行. 4.2.1 新建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三门峡市陕州区的新建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 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分别控制在30mg/L以下和1.5mg/L以下;

三门峡市的渑池县、义马市新建公共污水 处理系统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分别控制在40mg/L以下和3mg/L以下,其它新建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基 本项目执行GB18918一级标准的A标准,选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及其他规定执行GB18918. 4.2.2 现有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A标准要求, 自20XX年X月X日起(本标准实施1年半后),三门峡市陕州区的现有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化学需氧量 和氨氮分别控制在30mg/L以下和1.5mg/L以下,三门峡市的渑池县、义马市的现有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分别控制在40mg/L以下和3mg/L以下,其它现有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基本项目执 行GB18918一级标准的A标准,选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及其他规定执行GB18918. 4.3 畜禽养殖业污水的排放按照 GB

18596 的规定执行. 4.4 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5 现有排污单位自 20XX 年X月X日起,新建排污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陕州区和渑池县的 煤炭开采工业、食品加工工业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分别控制在 40mg/L 以下和 3mg/L 以下,其他区域直接排放的污水按照表

1、表

2、表3的规定执行. 表1水污染物重点控制项目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排污单位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肉类加工工业 6~8.5 排污单位污水 总排放口 其他排污单位 6~9

2 化学需氧量 一切排污单位

5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一切排污单位

10 4 氨氮 一切排污单位 5.0

5 总氮 铅冶炼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10 造纸企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12 DB41/XXX―20XX

5 其他排污单位

15 6 总磷(以P计) 一切排污单位 0.5

7 石油类 橡胶制品工业 1.0 炼焦化学工业 2.5 其他排污单位 3.0

8 氟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5.0

9 悬浮物(SS) 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10 医疗机构、汽车维修业

20 其他排污单位

30 表2水污染物一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排污单位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色度 (稀释倍数) 一切排污单位

30 排污单位污水 总排放口

2 动植物油 一切排污单位 5.0

3 挥发酚 合成氨工业 0.1 炼焦化学工业 0.3 其他排污单位 0.5

4 氰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0.5

5 硫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1.0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一切排污单位 3.0

7 总铜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 0.2 钒工业 0.3 其他排污单位 0.5

8 总锌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0.5 其他排污单位 2.0

9 总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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