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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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能效信贷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能效信贷持续 健康发展,积极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升 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监会批 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能效信贷业务,适用本 指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节能量审 核机构依据本指引开展与能效信贷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能效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 机构为支持用能单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 耗而提供的信贷融资.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 展能效信贷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依 ?

2 法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节能 量审核机构开展的节能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服务领域及重点项目 第五条 能效信贷业务的重点服务领域包括:

(一)工业节能,主要涉及电力、煤炭、钢铁、 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照明等重点行业;

(二) 建筑节能, 主要涉及既有和新建居住建筑、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建筑集中供热、供冷系统 节能设备及系统优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

(三)交通运输节能,主要涉及铁路运输、公路 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城市交通等行业;

(四)与节能项目、服务、技术和设备有关的其 他重要领域. 第六条 能效项目是指通过优化设计、更新用能 设备和系统、 加强能源回收利用等方式, 以节省一次、 二次能源为目的的能源节约项目,具备以下特征:

(一)技术类型复杂,专业性强:包括锅炉(窑?3炉) 、电机系统、信息处理等设备,生产线节能改造, 热电联产,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建筑节能, 交通运输节能,绿色照明等,涉及各类节能低碳专业 技术,且技术创新较快;

(二)涉及内容广,参与主体多:包括节能技术有偿 使用、节能设备和产品生产与销售、节能工程建设、 节能运行与管理、节能信息服务、节能金融服务等多 个方面,涉及众多市场参与者,包括用能单位、节能 服务公司、节能设备和产品的供应商与销售商、工程 设计单位、金融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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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潜力大,兼具经济、环境、社会效益:能 源稀缺性日益凸显,价格长期呈上升趋势,能效项目 经济效益显著,能效提高可以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减 少二氧化碳和污染物排放,环境社会效益突出.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 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以下重点能效项目的信贷 支持力度:

(一)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 和重要产品升级换代的重点能效项目;

(二)符合国家规划的重点节能工程或列入国家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的能效项目及合同能源 ?

4 管理项目,效益突出、信用良好、能源管理体系健全 的 万家企业 中的节能技改工程等;

(三)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低能耗、超低能耗新 建节能建筑,符合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新建

二、 三星级绿色建筑和绿色保障性住房项目,既有建筑节 能改造、绿色改造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集中性供热、 供冷系统节能改造、 节能运行管理项目、 获得绿色建材

二、三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符合国家 能效技术规范和绿色评价标准的新建码头及配套节 能减排设施等;

(四)符合国家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要求的重 点节能工程或试点示范项目,符合船舶能效技术规范 和二氧化碳排放限值的新建船舶,列入低碳交通运输 千家企业 的节能项目等;

(五)符合国家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规划的半导 体照明产业化及室内外半导体照明应用项目等;

(六)获得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资金支持的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节能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

(七)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行业规划的重点 能效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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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贷方式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能效信贷包括用能单位能效项目信贷 和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信贷两种方式.

(一)用能单位能效项目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 构向用能单位投资的能效项目提供的信贷融资.用能 单位是项目的投资人和借款人.

(二)合同能源管理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的信贷 融资.节能服务公司是项目的投资人和借款人.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 合同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 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 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的节能服务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包括节能效益分享 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和 混合型等类型.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能效项目 设计、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 、运行管理等 ?

6 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纳入能效信贷 的相关能效项目、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准入要 求:

(一)能效项目所属产能应符合国家区域规划政 策、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准入要求;

(二)能效项目应具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 性.技术可行是指已有类似技术成功实施并已推广应 用,或虽属新技术但有充分依据可推广应用,或列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 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 有关部门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目录,项目节能减排 效果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证.经济可行是指在预定 期限内可通过节能效益回收投资,项目现金流具有可 实现性、持续性和稳定性;

(三)用能单位经营合法合规,财务和资信情况 良好,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还款来源依靠能效项目 产生的节能收益及其他合法还款来源;

(四)合同能源管理中的用能单位除符合前项条 件外,还需满足历史能耗数据较为完整或项目能耗基 准线得到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一致认可,能源统 ?

7 计和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有良好的节能效益支 付能力和支付意愿等条件;

(五)节能服务公司经营合法合规,掌握核心技 术,具备合同能源管理专业人才和项目运作经验,财 务和经营情况良好.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借款人财务状况以及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项目投资、融资需求, 根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合理确定贷款金额、贷 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对于合同能源管理贷款要素的确 定,还应合理评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收益,充 分考虑节能效果的季节性差异、设备检修、合同能源 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借款人节能收益分享比例、期限和 支付方式等因素.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能效信贷尽 职调查,全面了解、审查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 能效项目、节能服务合同等信息及风险点,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借款人及能效项目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 核,包括所需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相关程序的合法性,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 ?

8 合规性,确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

(二)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借 款人或能效项目所在地区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和财 政奖补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三)对节能服务公司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资格、 被主管部门取消备案资格或列入负面清单、节能服务 公司项目设计、实施和运营保障能力、技术团队及项 目管理团队人员数量和资质、拥有的核心技术和专 利、 相关专业资质、 已成功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获得国家和地方财政奖励、主要设备供应商的产品质 量、市场占有率及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四)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设计目标、建 设期限、投资总额、资金到位情况、经济效益测算、 开工情况、工程进度等项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了解 尚未开工项目的施工条件具备情况,了解已建成项目 的方案设计、合同执行、节能效益结算等情况;

(五) 调查用能单位经营情况, 包括在技术水平、 产品质量、市场份额等方面的发展状况及在行业中所 处的地位、财务状况、财务管理体系、节能效益支付 能力、不良信用记录、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历史能 耗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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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查节能服务合同中会对借款人偿债能力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条款,包括项目的操作模式、验 收标准、期限及工期延误责任、基准能耗量、节能量 计算与测量、节能效益计算与分配方法、付款条件、 违约及争议处理等.审查借款人在节能服务合同项下 的收款权利及权利转让或质押是否存在限制、是否存 在对项目履约、付款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条款;

(七)对于项目收益部分来源于碳资产交易或排 放权交易的,应重点关注当地的交易平台和主管部门 相关政策,跟踪资产交易价格,合理评估权益价值. 第十二条 能效项目涉及行业广泛,技术复杂且 创新较快,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能效信贷业务时, 应对项目技术风险和节能效益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 见,并在评估意见中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分析和报 告:

(一)能效项目所属产能是否属于国家明确限期 淘汰或限产类型,项目的专项技术和关键设备是否处 于示范应用或创新应用阶段,尚未进行大规模推广;

(二)项目实施方是否具备专项技术实施能力和 同类项目施工经验,项目是否存在竣工风险;

(三)预测、评估节能效益的方法是否审慎、科?10 学、合理;

(四)用能单位及时支付节能收益的承诺是否有 约束力,项目经济性能否有效实现. 必要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寻求合格、独立的节 能监察机构、节能量审核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和相关主 管部门在项目技术和节能量评估等方面给予指导和 支持. 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信贷以借款人在节能 服务合同项下的收款权利进行质押的,银行业金融机 构应严格、规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并加强 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后期跟踪与维护.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能效信贷授 信合同管理,当触发重大违约事件时,可通过约定相 应的救济措施, 包括追加担保、 中止或终止贷款拨付、 加速贷款回收、提前行使抵质押权等,落实风险管理 措施.其中可以约定的重大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节能工程施工严重滞后,节能技术和设备出现严重缺 陷,主体设施或设备停减产导致用能负荷大幅下降, 实际节能量明显低于预测量,贷款挪用,节能收益不 能及时回流指定账户,借款人参与民间高利借贷,未 经贷款人同意对外担保或举借新债,主要财务指标严 ?

11 重恶化,贷款本息未能按时支付等.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能效信贷贷 后管理,密切关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政策 变化和节能减排标准提高对授信企业和项目产生的 实质性影响,定期对信贷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信贷 质量监控和风险预警制度.贷后管理主要包括现场核 查和非现场管控:

(一)现场核查要求定期赴企业和项目现场,掌 握借款人整体经营情况,检查信贷资金实际用途,项 目建设、竣工和运营状况,节能减排效果.对于合同 能源管理信贷,还需考察用能单位的经营稳定性及其 对项目服务的评价,并现场审核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 公司双方共同确认的节能量确认表或第三方节能量 审核报告(或通过财政奖励资金推算经政府认可的实 际节能量) ,通过对比实际节能量与预测量,审核用 能单位实际付款记录,判断合同能源管理信贷还款来 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二)非现场管控要求及时掌握国家产业调整及 节能减排等政策最新调整情况,定期向借款人收集财 务报表,评估财务状况变化情况.对于合同能源管理 信贷,应建立管理台账制度,逐笔登记合同能源管理 ?

12 项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应分享收益、财政奖励资 金、 约定回款金额、 实际分享收益和还本付息金额等, 定期监测项目节能效益回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发 现项目出现重大异常、节能量远低于预测量,实际节 能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等情况,应按授信合同约定要求 借款人增加担保措施、提前还贷、提前行使抵质押权 等风险管理措施,降低风险.

第四章 金融创新与激励约束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做好风险防范 的前提下加快能效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提供包 括银行信贷、外国政府转贷款、债券承销、保理、融 资租赁、 引入投资基金等多种融资方式, 扩大支持面, 提高服务效率.积极探索以能效信贷为基础资产的信 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推动发行绿色金融债,扩大 能效信贷融资来源.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能效信 贷担保方式创新,以应收账款质押、履约保函、国际 金融机构和国内担保公司的损失分担(或信用担保) 、 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有效缓解节能服务 ?

13 公司面临的有效担保不足、融资难的问题,同时确保 风险可控.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能效信贷能 力建设,提高能效信贷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积极 开展能效信贷的培训,积累有关节能减排重点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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