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11-27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燃气集团 )的产权管理,规范产权管理程序,确保企业 法人财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国家出资企业产 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 法》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能源集团 ) 《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等相关规定,结合燃气集团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反 映投资主体对其财产权利、 义务的法律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燃气集团合法拥有的物权、股权、债权、土地使用权和知识 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燃气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 司.各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产权管理包括国有产权登记管理、产权流转管 理、 资产处置管理、 资产评估管理和产权经营管理等一系列 保证产权规范及合理利用的产权管理行为. 第五条 产权管理应遵循权属分层级、业务分板块、职 能按分工、 程序重规范的管理方式. 本办法为燃气集团产权 管理的框架性办法,后勤部、物资设备部、技术质量部、工 程管理部等部门应针对各自业务板块的特点及工作流程, 出 台对应的操作细则予以明确,构建燃气集团全面、有效的产 权管理体系.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投资与产权管理部是燃气集团产权管理工作的 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及完善产权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协调完成国有产权登记、产权流转、 资产评估等产权管理工作;

(三)负责除专利和专有技术以外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七条 物资设备部主要负责物资设备采购、 物资管理、 设备资产管理、车辆管理. 第八条 后勤部负责房屋土地管理. 第九条 工程管理部主要负责指导所属单位和机构工程 项目土地争地及产权办理工作. 第十条 技术质量部负责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管 理. 第十一条 燃气集团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各 自所在单位的产权管理工作, 牵头协调并履行产权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各司其责,履行相 关业务版块的产权管理职能.

第三章 国有产权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燃气集团及所属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全资、控 股子公司应按国有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系统是产权登记 工作的主要平台,燃气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按照 相关权限及时更新维护. 第十五条 产权登记类型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 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二)占有产权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

2.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3.企业名称及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

4.企业组织形式;

5.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

6.企业主营业务范围;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名 称、持股比例改变的;

2.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3.企业名称改变的;

4.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5.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6.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7.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1.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2.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 致出资人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公司;

3.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六条 产权登记程序

(一) 燃气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产权登记 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 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 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二)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登录重庆市国家出资企 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三) 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 业按照国有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填报要求, 填写有关登 记内容和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资料, 相关内容将通过国有产 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逐级审核后, 报送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 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国资委 )申请登记.

第四章 企业产权转让管理 第十七条 产权转让是指各单位将其拥有的企业国有 产权转让给境内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活动. 产权转 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 机构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产权转 让应严格履行决策程序.未经相关决策程序批准,任何部门 和人员不得擅自批准或办理产权转让事项. 第十八条 燃气集团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办公会是 产权转让的决策机构, 对产权转让事项按照公司章程、 本办 法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决策. 第十九条 下列产权转让事项需经燃气集团内部决策 程序初审后上报能源集团,经能源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协议转让国有产权;

(二)整体转让国有企业;

(三) 转让具有特许经营许可的企业国有股权, 不再拥 有国有绝对控股地位的;

(四) 转让评估价值在

500 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股权, 或 者转让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 位的;

(五)转让评估价值在

10 亿元以上的物权;

(六) 转让除在交易机构公开转让外的土地使用权, 知 识产权,房产;

(七) 转让国有产权价格需要确定在评估价值 90%以下 的.

(八)一次性转让车辆

5 辆及以上的;

(九)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下列产权转让事项需经燃气集团决策程序 初审,并报重庆能源审批:

(一)转让评估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下的国有股权;

(二)在交易机构公开转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房产;

(三)一次性转让车辆

5 辆以下的;

(四)重庆能源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产权转让事项所涉及交易金额达到燃气 集团 《投融资管理制度》 规定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的, 需按要求提交燃气集团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 并按本办法 相关规定报上级有权部门批复. 产权转让所涉及交易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核标准, 但对 公司发展战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也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产权转让所涉及交易金额未达到董事会 审核标准的,由燃气集团公司办公会审议决定, 并按本办法 相关规定报上级有权部门批复. 第二十三条 燃气集团及所属全资、 控股子公司产权转 让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 应确保关联交易行为的公允性和合 理性,并按照燃气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履行审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 燃气集团及所属全资、 控股子公司产权转 让事项,应依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制度的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报送和 信息备案程序. 第二十五条 产权转让流程

(一) 燃气集团产权转让事项由相关产权管理部门负责 拟定转让方案, 所属全资、 控股子公司产权转让事项由所属 全资、 控股子公司负责,集团相关产权管理部门指导拟定转 让方案;

同时负责组织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

(二) 所属全资、 控股子公司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 其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 应听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意见. 职工安置等事项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 过.

(三) 所属全资、 控股子公司就产权转让事项上报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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