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9-07-30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试行) 2013- 12-

25 发布 2014- 01-

01 实施 云南 省工业和 信 息化 委员会发布I目次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要求

3 5 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11 II 前言本试行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试行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节约能源处提出. 本试行由云南省节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试行起草单位:云南省节能技术开发经营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水富云天化有限 公司. 本试行主要起草人:李平、颜芳、文金虎、郑宏宇、曹锐、李伟杰、徐少会、于最达、刘志榕、 张振、付炳林.

1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试行)

1 范围 本试行规定了以非优质无烟块煤、非优质无烟煤(粉煤)、褐煤、各种型煤、焦炭(包括碎焦)、天然 气等为原料, 采用不同工艺技术生产的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 统计 范围和计算方法. 本试行适用于以非优质无烟块煤、非优质无烟煤(粉煤)、褐煤、各种型煤、焦炭(包括碎焦)、天然 气等为原料,采用不同工艺技术生产合成氨产品的企业能耗的计算与考核. 本试行不适用于以油品、优质无烟块煤、烟煤、焦炉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的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试行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试行.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试行.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 212―2001,eqv ISO 11722:1999)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213―2003,ISO 1928:1995,NEQ) GB/T

219 煤灰熔融性的测定方法(GB/T 219―1996,eqv ISO 540:1993) GB

536 液体无水氨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3484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GB/T

7561 合成氨用煤技术条件 GB/T

11062 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标的计算方法(GB/T 11062―1998,neq ISO 6976:1995)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17608 煤炭产品品种和等级划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试行. 3.1 合成氨生产界区 从原料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的全部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三部分组成. 3.2 生产系统 从原料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至预处理、空气分离、原料气化、气体净化、气体压缩、氨合成、 氨冷冻及贮存的全部生产过程.

2 3.3 辅助生产系统 为生产系统配置的工艺过程、设施和设备,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供气、采暖、制冷、仪表、厂内原料场地和各种载能工质(如一次水、循环水、除氧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的生产装置. 3.4 附属生产系统 为生产系统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和生产界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其中包括办公室、 操作室、 休息室、更衣室、澡堂、中控分析、成品检验、环保设施等;

机、电、仪修和金加工等工序以及车间照 明、通风、降温等设施. 3.5 合成氨产量 在统计期内, 经氨合成塔合成并加以分离出来的氨产品的总量, 包括生产过程中回收和自用合成氨 的量.以无水液态氨为最终计量状态,其质量标准执行GB 536. 3.6 合成氨综合能耗 在统计期内, 生产合成氨所消耗的各种能量总量. 其值等于统计期内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所输入的各 种能量之总和减去向外输出的各种能量之总和. 所有输入和向外输出各种能量, 应按规定的计算方法计 算和按规定的折算方法折算为标准煤量. 3.7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用单位产量表示的合成氨综合能耗,是合成氨综合能耗与同期合格产品产量的比值. 3.8 合成氨原料用非优质无烟块煤 达不到表1中任何一项指标的无烟块煤和其他煤. 表1合成氨原料用优质无烟块煤技术要求和测定方法 项目 技术要求 测定方法 粒度/mm ≥25 GB/T

17608 灰分(Ad)/% ≤18 GB/T

212 热稳定性(TS+6)/% ≥85 GB/T

1573 软化温度/℃ ≥1

350 GB/T

219 注:本表未涉及项目应符合 GB/T

7561 的规定. 3.9

3 合成氨原料用型煤 用无烟粉煤等加工成一定大小、一定形状的煤,即人造块煤,如石灰炭化煤球、腐植酸煤球、煤棒 等. 3.10 合成氨原料用褐煤 褐煤作为合成氨原料,通常需要经过破碎、筛分,制备成满足一定粒度要求的块煤.

4 技术要求 4.1 现有合成氨生产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 现有合成氨生产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应符合表2要求. 表2现有合成氨生产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 原料类型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kgce/t) 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 ≤1

650 非优质无烟煤(粉煤) ≤1

750 褐煤 ≤1

950 天然气 ≤1

250 4.2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 合成氨生产企业应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加强节能管理, 使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应达到表3要求. 表3合成氨生产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 原料类型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先进值/(kgce/t) 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 ≤1

550 非优质无烟煤(粉煤) ≤1

650 褐煤 ≤1

800 天然气 ≤1

150 5 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5.1 统计范围 5.1.1 合成氨综合能耗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所消耗的各种一次能源量、二次 能源量和损失量,不包括建设和改造过程用能和生活用能(指企业系统内宿舍、学校、文化娱乐、医疗 保健、商业服务和托儿幼教等方面用能).

4 5.1.2 合成氨输出能量是指合成氨系统向外输出的供其他产品或装置使用的能量.合成氨生产系统产 生的废气、废液、废渣中未回收使用的、无计量的、没有实测热值以及不作为能源利用的(如直接用于 修路、盖房等)能量均不得计入输出能量. 5.1.3 合成氨生产回收利用的能量,用于本系统时不得作为输入能量再计入.向外系统输出时,应计 入合成氨向外输出能量.如合成氨造气炉的返炭和灰渣(煤气化炉渣)、锅炉的炉渣、造气吹风气、合成 放空气、氨贮罐弛放气、副产蒸汽等向外系统输出时,不得折为标准煤从输入原料煤和燃料煤中扣除, 而应计入输出能量中. 5.1.4 合成氨生产所必须的安全、环保措施消耗的能量(如硫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的能耗),应 计入合成氨综合能耗. 5.1.5 合成氨联醇、联碱、联电等多用户共享的原料、公用工程(蒸汽、含能工质等)能耗,应按有关 规定合理分摊. 5.1.6 大修、库损等消耗的能量,应按月分摊. 5.2 计算方法 5.2.1 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公式 合成氨综合能耗等于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所输入的各种能量减去向外输出的各种能量,按式(1)计算: ) ( ) (

1 1 j m j j i n i i k E k E E ? ? ? ? ? ? ? ? 1) 式中: ――合成氨综合能耗,单位为吨标准煤(tce);

――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输入的第i种能源实物量,单位为吨(t)或千瓦时(kW・h)或立方米(m3 );

――输入的第i种能源的折标准煤系数,单位为吨标准煤每千瓦时[tce/(kW・h)]或吨标准煤每 吨(tce/t)或吨标准煤每立方米(tce/m3 );

――输入的能源种类数量;

――输出的能源种类数量;

――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输出的第j种能源实物量,单位为吨(t)或千瓦时(kW・h)或立方米(m3 );

――输出的第j种能源的折标准煤系数,单位为吨标准煤每千瓦时[tce/(kW・h)]或吨标准煤每 吨(tce/t)或吨标准煤每立方米(tce/m3 ). 5.2.2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计算公式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等于统计期内合成氨综合能耗除以统计期内合成氨产量,按式(2)计算 M E e ? 2) 式中: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为吨标准煤每吨(tce/t);

――统计内合成氨综合能耗,单位为吨标准煤(tce);

――统计期内合成氨产量,单位为吨(t),计算方法见附录A. 5.2.3 各种能源(天然气、煤、电、蒸汽等)的热值应按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折算为统一的计 量单位――标准煤.各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以企业在统计期内实测的热值计算为准,无实测条件的按 照GB/T

2589 折算标准煤,参见本试行附录 B.煤和天然气等发热量测定方法按 GB/T

213 和GB/T

11062 执行.耗用的电、蒸汽和载能工质如果是企业自产的,应根据企业生产的实际投入产出自行计 E i E i k n m j E j k e E M

5 算折标系数,如果是外购的,其折算系数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或按照 GB/T

2589 附表给出的 数据(参见本试行附录 B). 5.2.4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计算方法见附录 A.

6 A A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合成氨产量及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计算方法 A.1 合成氨产量计算方法 A.1.1 计算范围及方法 合成氨产量以液态氨为最终计量状态,按实物量计算. 合成氨产量包括: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销售的商品液氨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净 化与脱硫用)、煤气水中回收的氨水含氨量以及氨罐弛放气、合成放空气、中间槽解析气等气体回收的 氨水含氨量(按回收产品折氨100%计). 合成氨产量不包括:冰机自用氨损失量;

净化、氨水脱硫回收的氨水含氨量;

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 出来的氨水含氨量. 合成氨产量可采用仪表计量或以最终含氮产品的产量折算. A.1.2 仪表计量产量 为保证液氨流量表准确计量, 氨流量表前应安装中间槽用以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 并对流量 表进行温度压力补偿.当企业既有氨产量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使用量分表时,总表必须与分表平衡, 不得超过液氨流量表允许误差值. A.1.3 以最终含氮产品计算合成氨产量 以最终含氮产品计算合成氨产量时,按含氮产品的实际含量折算氨产量. 计算公式如下:

1 1

1 2

3 4 ( ) ( ) 0.822

45 0.96 0.96 m n j j i i j i M N M M M M ? ? ? ? ? ? ? ? ? ? ? ? ? ? A.1) 式中: ――统计期内合成氨产量,单位为吨(t);

――统计期生产的第i批合格和不合格化肥实物量,单位为吨(t);

――化肥实物量批次数量;

――氨水实物量批次数量;

――第i批化肥的实际含氮量,数值以%表示,以实测为准(以干基分析含氮量时,应从实物量 中扣掉水分);

――统计期内第j批合格和不合格氨水实物量,单位为吨(t);

――统计期内第j批氨水含氨量,数值以%表示;

0.96――氨的利用率;

0.822 45――氨的理论含氮量;

――自用氨量,单位为吨(t);

――商品液氨量,以装瓶或装车量为准,单位为吨(t);

――氨库期末与期初之差,单位为吨(t). M i N n m i ?

1 j M j ?

2 M

3 M

4 M

7 当合成氨生产过程用氨的各用户均有氨计量表时,自用氨量以表记值为准;

当各用户无表计量时, 对自用氨规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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