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07-30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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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公司代码:600624 公司简称:复旦复华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公司负责人赵文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叶伟达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顾宝玲 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六、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涉及的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等前瞻性描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性承诺,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八、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九、重大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药业公司 )于2016 年9月9日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 知书, 告知书称药业公司在

2012 年7月至

2014 年11 月期间, 收受国生基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1408 份, 在2012-2015 年期间, 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

7 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 票468 份, 在2009-2012 年期间, 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

10 家公司虚开的普通发票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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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505 份,以上事项税务局拟对药业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

1 倍罚款 147,718,733.39 元,企业所得税处

1 倍罚款 118,772,115.13 元,共计 266,490,848.52 元.

2016 年9月28 日药业公司相关人员参加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第一稽查局举行的非公开的听证,并就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如实陈述和申辩.

2016 年10 月18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税务 行政处罚事项的进展公告》,截至公告日,药业公司尚未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 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药业公司将继续积极与相关单位部门保持陈述、沟通和协调. 通过税务局稽查及自查,药业公司认识到在 2009-2015 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 事务所等公司咨询费等发票的处理上存在有不规范行为的地方.药业公司已于

2016 年11 月7日自行缴纳税款 18,269,285.94 元. 上述事项目前尚在处理过程中,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还无法确定.

2、 有关对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事项, 本公司于

2016 年1月12 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 人民法院签发的(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

5410 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中国 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判令本公司归 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925 万元、 利息人民币 22,469,447.46 元 (利息暂计算至

2014 年6月20 日) (截至

2014 年6月20 日的本息合计人民币 51,719,447.46 元) 及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原告于

2015 年12 月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本公司银行存 款人民币 51,719,447.46 元或查封、扣押本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上海市静安区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51,719,447.46 元,不足 部分则查封、扣押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公司于

2016 年10 月14 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

5410 号《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 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公司于

2016 年10 月27 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寄送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市分公司诉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请求: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

5410 号判决,依法 改判或发回重审.2016 年11 月29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上诉案件的听证,本公司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按法院通知参与了听证,法院未对案件当庭进行裁 判.公司已计提了上述担保本金 2,925 万元的预计负债. 本公司于

2017 年4月18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 民终

9479 号《民事 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

5410 号 民事判决.

2、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借款本金人民币 29,250,000 元、利 息人民币 22,161,078.78 元(截至

2014 年6月20 日),及自

2014 年6月21 日起至本息全部清 偿之日止的利息 [人民币 29,250,000 元*4.8675‰÷30*(1+40%)*逾期天数] 向上诉人中国信 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主债务人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 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按涉案的金额赔付的话,则将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申1542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受理通知书》,因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沪02民终9479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向上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本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述再审案件的传票. 目前案件正在上海市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公司现已计提了担保相关利息1,150万元的预计负债.

十、其他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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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目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5

第三节 公司业务概要.8

第四节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12

第五节 重要事项.23

第六节 普通股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30

第七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32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33

第九节 公司债券相关情况.34

第十节 财务报告.35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目录.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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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常用词语释义 公司 指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药业公司 指 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 江苏复华药业 指 江苏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 中和软件 指 上海中和软件有限公司 复华园区公司 指 上海复华高新技术园区发展有限公司 复华园区海门公司 指 复旦复华高新技术园区(海门)发展有限公司 海门房产公司 指 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复华园区 指 上海复华高新技术园区 复华园区海门园 指 上海复华高新技术园区海门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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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 公司信息 公司的中文名称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 复旦复华 公司的外文名称 SHANGHAI FUDAN FORWARD S&

T CO.,LT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FUDAN FORWARD 公司的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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