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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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93) 自愿性公告合作协议及合作备忘录有关拟於大连成立合营公司此乃由本公司作出的自愿性公告,旨在向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有关最新业 务发展的资料. 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华润燃气投资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与大连燃气订立合作协议及合作备忘录, (其中包括) 华润燃气投资及大连燃气 将成立合营公司,以按照合作协议及合作备忘录所载的条款及条件从事 (其中包括) 在大连市生产及销售天然气以及其他燃气相关的供应及服务. 合作协议及合作备忘录的主要条款及条件包括以下各项: (i) 合营公司分别由华润燃气投资及大连燃气持有 40% 及60%,将主要於大连市的 核准区域从事以下业务:生产及销售燃气 (包括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 C

2 C 气、液化石油气、煤气等) ;

车用燃气加气站;

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保 养及技术谘询服务业务;

生产、销售及维修燃气设备及器具;

保养燃气设施;

以及提供其他燃气相关的供应及服务;

(ii) 华润燃气投资与大连燃气将设立一个工作小组负责开展合营公司成立事宜的前 期工作,包括对大连燃气的天然气业务进行安全评估.华润燃气投资亦将对大 连燃气进行相关尽职调查,包括对大连燃气进行审计及估值;

(iii) 华润燃气投资及大连燃气将於合资及投资架构落实后向各自的上级监督机构报 批;

及(iv) 於有关政府部门核准合营公司可开展业务活动的区域后,订约双方将磋商及落 实合资合同的条款及合营公司的公司章程,包括但不限於合作架构、资产规 模、董事会架构、管理架构、雇员及税务安排以及向有关政府部门获得经营权 及相关政策. 大连燃气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燃气 (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煤气) 以及其他燃气 相关的供应及服务.伦鞒鲆磺泻侠聿檠笏⑺ぜ八,大连燃气为独 立於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及其各自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的第三方. 本公司认为和大连燃气成立的合营公司将有利於加快在大连市的燃气基础设施建设 并推动燃气分销及管理的现代化,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及挖掘巨大的未来发展潜力. 董事会谨此强调,合作协议及合作备忘录仅列明双方的初步合作意向.订约方拟进 行的合营公司、投资及可能交易的架构须待 (其中包括) 订约方进一步磋商、签订正 式协议、达成 (或豁免,视乎情况而定) 完成正式协议的先决条件后,方可作实.此外,成立合营公司及合营公司开展其拟进行业务的经营权须经中国相关部门及监管 C

3 C 机构批准后,方可成立及授出.鉴於上述理由,有关拟进行的合营公司及投资未必 会得到落实或最终完成.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华润燃气投资」 指 华润燃气投资 (中国) 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 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

「本公司」 指 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 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合作协议」 指 大连燃气与华润燃气投资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 年四月十二日的合作协议;

「合作备忘录」 指 大连燃气与华润燃气投资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 年四月十二日的合作备忘录;

「大连燃气」 指 大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 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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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 「合营公司」 指 根献餍榧昂献鞅竿家约盎笕计蹲视 大连燃气将订立的合资合同的条款将成立的合营 企业;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中华民国)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承董事会命 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王传栋 主席 香港,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为执行董事王传栋先生、石善博先生、葛彬先生及王添根先生;

非执 行董事杜文民先生、魏斌先生、陈鹰先生及王彦先生;

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黄得胜先生、于剑女士、 俞汉度先生及秦朝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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