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11-20
附件 4: 中国银行间市场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 (2012 年版) 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2 1 声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 交易商协会 )颁布《中国银行间市场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 年版) 》 (简称 《信用定义文件》 ) ,旨在通 过向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参与者(简称 参与者 )提供交易确认书所使用的术语 释义,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

交易商协 会将根据市场的发展及需求,不断调整、增加定义内容.参与者在使用本《信用 定义文件》时,可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以适应特定交易. 《信用定义文件》 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除非为开展与 《信用定义文件》有关的交易或为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 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信用定义文件》的纸质、电子或 其他形式版本.

2 目录 一. 通用定义.5 1.1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5 1.2 交易有效约定.5 1.3 交易双方 / 交易一方

5 1.4 信用保护买方.5 1.5 信用保护卖方.5 1.6 交易期限.5 1.7 交易日.6 1.8 起始日.6 1.9 约定到期日.6 1.10 到期日.6 1.11 信用保护终止日.6 1.12 营业日.6 1.13 营业日准则.7 1.14 信用事件通知方.7 1.15 信用事件通知送达期.7 1.16 信用事件确定日.7 1.17 信用事件通知.7 1.18 公开信息通知.8 1.19 公开信息.8 1.20 公开信息渠道.9 1.21 计算机构.9 1.22 关联企业.10 1.23 交易名义本金.10 1.24 信用保护费.10 1.25 信用保护费计算期与支付日.10 1.26 计算周期结束日.10 1.27 结算条件.11 1.28 结算方式.11 1.29 结算日.11 1.30 结算货币.11

3 1.31 清算安排.11 1.32 交易商协会.11 1.33 NAFMII 主协议

11 1.34 通知要求.12 二. 参考实体.12 2.1 参考实体.12 2.2 继承实体.12 2.3 继承事件.14 2.4 承继债务.14 2.5 参考实体与交易一方合并.14 三.参考债务.14 3.1 债务.14 3.2 适格保证.15 3.3 债务类别.15 3.4 债务特征.16 3.5 参考债务.17 3.6 替代参考债务.17 3.7 可交付债务.18 3.8 可交付债务类别.19 3.9 可交付债务特征.19 四.信用事件.21 4.1 信用事件.21 4.2 起点金额.23 4.3 潜在支付违约.23 4.4 宽限期.23 4.5 宽限期顺延到期日.23 4.6 潜在拒绝或延期偿付.24 4.7 拒绝或延期偿付评估日.24 4.8 拒绝或延期偿付展期条件.24 4.9 拒绝或延期偿付展期通知.24 4.10 有权机构.24 五.现金结算.25 5.1 现金结算.25 5.2 现金结算金额.25

4 5.3 参考价格.25 5.4 最终价格.25 5.5 现金结算日.26 5.6 估值日.26 5.7 报价.26 5.8 报价时间.27 5.9 参考债务整体金额报价.27 5.10 加权平均报价.27 5.11 估值方法.27 5.12 指导性报价.29 5.13 交易商.29 六.实物结算.29 6.1 实物结算.29 6.2 交割.30 6.3 交割日.30 6.4 实物交割期间.30 6.5 实物结算金额.31 6.6 实物交割通知.31 6.7 债务重组后的实物交割.31 6.8 债务重组最晚到期日.31 6.9 可自由转让的可交付债务.31 6.10 部分现金结算.32 6.11 实物交割最迟日期.33 6.12 债券补仓机制.33 6.13 贷款交割替补机制.34 附件 1:[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确认书

35 附件 2:信用事件通知模板(书面通知形式)43 附件 3:公开信息通知模板(书面通知形式)44 附件 4:拒绝或延期偿付展期通知模板(书面通知形式)45 附件 5:实物交割通知模板(书面通知形式)46 《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 年版) 》

5 《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 年版) 》 一. 通用定义 1.1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亦称信用衍生工具交易) 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 或 信用衍 生工具交易 ,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任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信用 违约互换(CDS) 、总收益互换(TRS)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 、信用风险缓 释凭证(CRMW)以及以相关指数为基础的信用衍生产品,但不包括信用风险缓释 凭证的转让交易. 1.2 交易有效约定 指就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 (包括但不限于交 易确认书) . 1.3 交易双方 / 交易一方 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信用保护卖方与信用保护买方合称为交易双 方,各自称为交易一方. 1.4 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 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1.5 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 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中,信用保护卖方为该凭 证的创设机构. 1.6 交易期限 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 指自该交易的起始日 (含该日) 起至到期日 (含 该日)止的期限. 《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 年版) 》

6 1.7 交易日(亦称成交日) 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 指交易双方达成该交易的日期. 除非交易双方 另有约定,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日为其交易有效约定签署或达成之日. 1.8 起始日 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 指该交易的具体条款开始执行的日期. 除非交 易双方另有约定,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起始日为其交易日. 1.9 约定到期日 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 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信用 保护到期之日;

除非相关交易有效约定明确指定约定到期日适用营业日准则, 否 则约定到期日将不根据营业日准则进行调整. 1.10 到期日 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指该交易的约定到期日;

但是,在宽限期顺延 到期日、拒绝或延期偿付评估日、现金结算日、实物交割期间、实物交割通知、 交割日、部分现金结算、债券补仓机制或贷款交割替补机制等定义适用时,若该 定义明确指定了一个日期为该交易的到期日,则所指定的日期为到期日. 1.11 信用保护终止日 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指该交易的约定到期日;

但是: (a)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选择适用宽限期顺延的情况下,若在约定到期日 之前发生了潜在支付违约,但与此相关的支付违约在约定到期日之后方可发生, 则仅对于将构成一项信用事件的该等支付违约而言, 相关的宽限期顺延到期日为 相关的信用保护终止日;

(b) 若在约定到期日之前发生了潜在拒绝或延期偿付(且满足相关拒绝或 延期偿付展期条件) , 但与此相关的拒绝或延期偿付在约定到期日之后方可发生, 则仅对于将构成一项信用事件的该等拒绝或延期偿付而言, 相关的拒绝或延期偿 付评估日为相关的信用保护终止日. 1.12 营业日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指下列日期:对于任何付款而言,为相关账户所在 地商业银行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 ;

对于任何交付而言,为交付行 为发生地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 ;

对通知或通讯而言, 《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 年版) 》

7 为接收方提供的通知地址中指定城市的商业银行正常营业的日期 (不含法定节假 日) . 一个营业日始于上述商业银行或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该日开始对外营业之 时,止于其营业时间结束之时;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始于北京时间九时整, 止于北京时间十七时整. 为了避免疑问,一个日历日始于该日北京时间零时,止于该日北京时间

23 点59 分.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 若某一事件或某一行为须在指定的日期内发生或采 取,在该日期为一个营业日时,指须在其营业时间结束之前发生或采取;

在该日 期为一个非营业日时,指须在其结束之前发生或采取. 1.13 营业日准则 若某一相关日期并非营业日,则根据以下相应准则进行调整: (1) 下一营业日 :顺延至下一营业日;

(2) 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 :顺延至下一营业日,但如果下一营业日跨至下 一月,则提前至上一营业日;

(3) 上一营业日 :提前至上一营业日. 1.14 信用事件通知方 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的,有权向另一方发送信用事件通 知、公开信息通知(若适用)和拒绝或延期偿付展期通知及其相关文件的一方;

若未指定,则先发出有效信用事件通知的交易一方为信用事件通知方. 1.15 信用事件通知送达期 指信用事件通知方须向另一方有效送达信用事件通知和公开信息通知 (若适 用)的期间,始于起始日(含该日) ,止于信用保护终止日之后的第十四日(含 该日) . 1.16 信用事件确定日 指信用事件通知与公开信息通知(若适用)均有效送达之日. 1.17 信用事件通知 指在某一信用事件发生后, 由信用事件通知方向另一方发送的有关该信用事 《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 年版) 》

8 件已发生的通知. 该通知一旦发送即不可撤销. 所通知的信用事件须发生在自起 始日(含该日)起至信用保护终止日(含该日)止的期限内. 信用事件通知应确定有关信用事件已发生并提供合理、 详尽的情况说明. 该 通知所述信用事件无需在信用事件通知生效时持续存在. 若信用事件通知方以电话方式做出信用事件通知, 则在与另一方完成通话之 时视为有效送达该信用事件通知. 信用事件通知方应当在进行该电话通知之日起 的三个营业日内向另一方及计算机构交付有关该电话通知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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