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11-19
立法会1998 年12 月2日2517 会议过程正式纪录

1998 年12 月2日星期三 下午

2 时30 分会议开始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G.

B.S., J.P. 丁午寿议员,J.P.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何世柱议员,J.P. 何秀兰议员何承天议员,J.P. 何俊仁议员何敏嘉议员何锺泰议员,J.P. 李永达议员李卓人议员李柱铭议员,S.C., J.P. 立法会1998 年12 月2日2518 李家祥议员,J.P. 李启明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华明议员吴亮星议员吴清辉议员吴霭仪议员周梁淑怡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马逢国议员涂谨申议员张文光议员张永森议员,J.P. 许长青议员陈国强议员陈智思议员陈荣灿议员陈鉴林议员梁智鸿议员,J.P. 立法会1998 年12 月2日2519 梁刘柔芬议员,J.P. 梁耀忠议员程介南议员单仲偕议员黄宜弘议员黄容根议员曾钰成议员,J.P. 杨孝华议员,J.P. 杨森议员杨耀忠议员刘江华议员刘皇发议员,G.B.S., 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刘慧卿议员,J.P. 蔡素玉议员郑家富议员立法会1998 年12 月2日2520 司徒华议员霍震霆议员,J.P. 罗致光议员,J.P. 谭耀宗议员,J.P. 冯志坚议员邓兆棠议员,J.P. 缺席议员: 吕明华议员,J.P. 陆恭蕙议员陈婉娴议员黄宏发议员,J.P. 刘千石议员,J.P. 出席政府官员: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女士,J.P.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曾荫权先生,J.P.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女士,J.P. 运输局局长吴荣奎先生,J.P. 立法会1998 年12 月2日2521 生福利局局长霍罗兆贞女士,J.P. 财经事务局局长许仕仁先生,G.B.S., J.P. 经济局局长叶澍先生,J.P. 工务局局长邝汉生先生,J.P. 民政事务局局长蓝鸿震先生,J.P. 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女士,J.P. 列席秘书: 秘书长冯载祥先生,J.P. 副秘书长罗锦生先生,J.P. 助理秘书长林郑宝玲女士立法会1998 年12 月2日2522 文件 下列文件乃根兑槭鹿嬖颉返21 条第(2)款的规定提交:附属法例法律公告编号《1998 年法律执业者(费用)(修订)规则》..... 359/98 《 职业退休计划(更改通知)规则360/98 《

1998 年职业退休计划(文件认证及证明)(修订)规则361/98 《

1998 年职业退休计划(费用)(修订)规则》... 362/98 《

1998 年储税券(利率)(第4号)公告363/98 《 〈 兽医注册(费用)规例〉(1997 年第563 号法律公告)1998 年(生效日期)公告》.... 364/98 提交文件第62 号尤德爵士纪念基金信托委员会报告书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三月卅一日第63 号民政事务局局长法团截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周年帐目结算表第64 号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一九九七至九八年报第65 号蒲鲁贤信托基金委员会基金管理报告截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周年报告立法会1998 年12 月2日2523 议员质询的口头答覆 主席:质询.第一项质询.呈交有关人权的报告1. 梁耀忠议员:主席,在本年7月27 日,政府向本会民政事务委员会表示,当局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特区 )实施的情况而编写的报告,会在8月底透过中央人民政府有关机构呈交联合国有关机构,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的报告则会在9月底呈交.在呈交该等报告后,政府随即会向公众发表报告的内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a) 向联合国呈交该两份报告的进度为何;

及(b) 当局会否考虑,日后在完成编写该等报告后,在向联合国呈交报告前,公布其内容并进行谘询,以便各界人士就报告内容表达意见?民政事务局局长:主席女士,本人现依次回答梁耀忠议员的提问:(a) 草拟报告的工作由民政事务局和其他数个政策局和部门联合进行,所需的时间比我们起初预期为长,主要原因是我们须同期手处理另外两份报告,分别是关於《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报告,以确保该两份报告及时纳入中央人民政府呈交联合国的国家报告当中.以往的经验显示,我们通常需8至9个月完成1份报告.由於要在差不多同一时间草拟这4份报告,民政事务局的有限资源因而相当吃紧.特区政府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编写的报告,现已差不多完成.我们预期在未来两星期内定稿,然后送交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再经由中央人民政府设於纽约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呈交联合国.立法会1998 年12 月2日2524 至於特区政府就《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编写的报告,我们已备妥第一稿.我们会在有关《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报告完成后,立即全力进行草拟工作.完成这份报告的时间现已修订为1999 年2月初.(b) 我们按照以往的一贯做法,在今年3月发表这两份报告的论题大纲,徵询公众对在香港实施这两项公约的意见.我想在此补充一点,在谘询期间,我曾邀请28 个非政府组织出席一次特别会议,徵询他们对报告的论题大纲的意见.如果现在再进行另一轮谘询,会不必要地再延误向联合国呈交报告的时间.我们也会按照一贯做法,在向联合国呈交报告后尽快公布报告的内容.在有关的联合国公约监察组织举行证会审议报告之前,市民会有充分机会细阅这些报告.此外,市民若认为特区政府编写的报告有任何不足之处,可自行提出意见或另外拟备报告,然后提交证会讨论,这是联合国整个报告和监察制度中重要的一环.在这方面,我知道香港有数个非政府组织对於自行呈交报告和出席联合国公约监察组织的证会,均有丰富的经验.梁耀忠议员:主席,刚才局长告诉我们他曾进行谘询,而谘询主要是针对论题的大纲,真正的内容却没有进行谘询.事实上,很多市民都希望就内容提供意见,但如果要他们待发表报告后才向联合国提出,对一般市民来说是很困难的.请问局长,是否有可能抽出一些时间,让市民可就真正的报告内容提供意见?将来又是否可以提供更多机制,待市民就报告内容提交意见后才呈交联合国?民政事务局局长:主席,我想在此澄清,我们现时的做法,较诸世界上其他地方,已是做多了很多.我们是把整套的议题大纲而非数个项目透过网络清晰地向全香港发布,市民亦可选择到我们的办事处索取;

如果有意见,他们可以向我们提出.在这方面,除了透过一切以往曾经使用过的网络外,我刚才在主要答覆中亦提过,我们曾召开一个公开聆会,当时有大约28 位NGOs( 即非政府组织)的 成员前来商讨.不过,如果依照梁耀忠议员所说,要把内容提供给市民然后进行谘询,这在当时来说根本是没有可能的,因为内容还未手编写.我只是在前天才把报告提交行政长官办公室,因此没有可能再於现时把内容公布.对於现时这份报告不要忘记,这是政府的报告市民将来是有很多机会可以发表意见的,而我刚才在主要答覆中亦提到,如果他们对我们有意见,对我们所作的报告有所不满,他立法会1998 年12 月2日2525 们可以就这些题目自行呈交报告,届时,在联合国证会上,他们可以提出那些题目来一起讨论,过程便是这样的.不知道梁耀忠议员对我的答覆是否满意?主席:梁耀忠议员,局长没有回答你哪部分的补充质询?梁耀忠议员:我是不大满意局长的答覆,而他还漏了部分补充质询没有回答.我主要是问,如果今年真的不能进行谘询,那麽将来会否设立一个机制,待市民就内容发表意见后才呈交联合国?民政事务局局长:主席,我相信各位是不太明白我们的做法,以为我们的报告是代表全港市民作出的.事实上,这是一份政府报告.刚才梁议员问究竟市民能否参与草拟这份报告,其实政府已经是尽量取了意见才作出政府报告的了.我在此可提供一点给梁议员参考,那便是有一位权威人士,她是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前委员,国际法院的现任法官Rosalyn HIGGINS 教授,就此提出了一些说法,且让我现在把她的说法读出,或许能够解答梁耀忠议员心中的问题.以下是我得到的翻译版本: 我知道有些人觉得非政府组织应该有份参与拟备定期报告,对於这个观点,我不敢苟同.我认为这正如一场球赛,既然有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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