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11-19
1 上海市燃气器具销售备案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器具和泄漏报警保护装置销售备 案的咨询、新办、重新办理、变更的办理及投诉举报.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燃气器具销售备案. 代码:0381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根据

2016 年6月23 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 次修正)第三十三规定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家用 燃气泄漏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十四条规定 燃气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生 产者或者委托的经营者, 应当在销售前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气源适配性检测报 告和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文件向市燃气管理处备案;

材料齐全的,市燃气管理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四、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燃气管理处. 审批内容: 家用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容积式燃气热水器、燃气中西餐灶、 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销售备案的新办、 重新办理、 变更、 取消. 法律效力: 燃气器具和泄漏报警保护装置取得销售备案后, 方可在本市销售. 应在备案确定的范围、有效期内销售,不得超越备案范围从事销售服务. 审批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器具和泄漏报警保护装置备案的销售企 业.

五、审批条件

2

(一)新办、重新办理 新办: 凡在本市销售燃气器具和泄漏报警保护装置的生产者或者委托的经营 者,应当办理燃气器具的销售备案. 重新办理:备案的产品类别发生变化、被委托的生产企业发生变更、原有备 案产品已全部超过检测有效期限的,应重新办理. 新办、重新办理燃气器具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并具备 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环保技术要求;

2、经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

3、在本市设立或委托设立安装维修单位,具备售后服务制度;

4、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与销售的燃气器具产品相匹配的备用零配件. 新办、重新办理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向市燃气管理处 提出,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安全、环保技术要求;

2、经过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

3、建立用户档案,提供售后服务.

(二)备案的变更

1、备案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化 应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市燃气管理 处提出变更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证照或法律文书;

(2)具有相关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 (3)具有符合要求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备案有效期到期更新产品检测报告或者新增备案型号 燃气器具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环保技术要求;

(2)经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 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安全、环保技术要求;

3 (2)经过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

(四)备案的取消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取消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销售企业应当停止销售相 关燃气器具及泄漏报警保护装置.

1、产品生产企业被国家有关部门吊销或注销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2、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禁止销售的;

3、在备案期限内备案产品两次抽检质量不合格的;

4、生产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5、因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问题,造成严重事故的;

6、不能落实售后服务的;

7、有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行为的.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钢笔或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采用打印的,字体不小于

5 号字;

2.申办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3.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公章复印无效);

4.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一般应为 A4 大小,所有的复印件应加盖本企业公章;

5.填写的名称、地址应当使用全称,表格内数字务必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日 期使用公历;

6.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两份提交市燃气管理处.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重新办理

(一)申请办理燃气器具销售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2)产品商标(复印件) ;

3)进口产品提供海关关税单和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

4)产品生产企业与委托的经营企业签订的产品销售书面协议以及委托的经

4 营企业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有相关经营项目) (复印件) ;

5)国家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需 提供工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或资料) (复印件) ;

6)委托加工的应提供加工协议书(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 品,须提供省(市)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部门的备案书) (复印件) ;

7) 经营企业所在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 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复印件) ;

8)申请备案前两年内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报 告(复印件) ;

9)在本市设立安装维修站点并取得相关类别的《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 许可证》或者委托安装维修协议书(委托合同应覆盖产品报废期限)和被委托单 位的相关许可证书(原件) ;

10)产品的售后服务制度和承诺(复印件) ;

11)保证产品零配件供应的合同书、产品保修卡、安装使用说明书(中文) (原件) . 申请人提交资料时, 提供的文件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同时携带原件供受理窗 口收件时当场核对.

(二)申请办理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销售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2)产品商标(复印件) ;

3)进口产品提供海关关税单和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

4)产品生产者与委托的经营企业签订的代理产品销售书面协议以及委托的 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有相关经营项目) (复印件) ;

5)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

6)用户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和相应的系统(原件) ;

7)产品的售后服务制度和承诺(原件) ;

8)保证产品零配件供应的合同书(原件) ;

9)产品保修卡、安装使用说明书(中文) (原件) .

2 备案的变更 1)备案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化

5

1、具有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证照或法律文书(复印件) ;

2、经营场所变化的,应提供相关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租赁的还需提供租 赁协议) (复印件) .

3、具有符合要求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备案有效期到期更新产品检测报告或者新增备案型号 燃气器具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环保技术要求的证明;

(2)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 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安全、环保技术要求的证明;

(2)经过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

(三)申请文书名称

1、上海市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申请表

2、上海市燃气器具备案变更申请表

3、上海市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产品销售备案申请表

4、上海市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备案变更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与变更的决定.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上海市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通知书》 .证件有效期为自检测 报告批准之日起

2 年. 审批证件为《上海市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产品销售备案通知书》 .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事项. 十

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机构职权范围内 有关备案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

6 材料的目录和备案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本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申请人向本机构提出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 取得备案的平等权利;

3、 在依法设定的备案事项和备案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本机构提 出备案申请,并要求本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 出收件或者不收件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 书面凭证;

在本机构作出不受理备案申请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要求本 机构在书面凭证中说明受理的理由;

4、 申请人向本机构提出备案申请,本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 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本机构逾期不告知申请人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构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 请材料后本机构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依法改正;

5、 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作出决 定,本机构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说明 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 对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本机构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 求颁发加盖本机构印章的备案证件,本机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申请 人有权要求本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7、 本机构实施备案,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 要求,或者本机构工作人员办理备案,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8、 申请人合法权益因本机构违法实施备案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9、 申请人认为本机构实施备案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本机构或者有 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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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人向本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应当按照该备案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本机 构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本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 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本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备案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 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 申请人取得本机构备案后,应当依法从事该备案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 法规、规章和本机构备案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备案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 义务;

4、 申请人取得本机构备案后,需要对备案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本机 构提出变更申请,经本机构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5、 本机构对申请人取得本机构备案后从事备案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 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6、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备案,不得转让. 十

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书面材料采用窗口办理的方式. 接受部门名称: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燃气许 可受理窗口 接受地址:小木桥路

683 号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 至11:30(11:15 停止取号) 周一至周四 下午 13:30 至17:00(16:30 停止取号) 十

三、咨询途径 1) 窗口咨询: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燃气许 可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

683 号2) 电话咨询:受理中心

电话: (021)54614788――6068 3) 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燃气许

8 可受理窗口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

683 号 邮政编码:200032 十

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燃气许可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

683 号

(二)电话投诉 54614788――6068 十

五、办理方式 销售备案的新办、重新办理、变更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十

六、决定 燃气器具销售备案通知书或者不予备案通知书由市燃气管理处经办人员制 作.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 备案通知书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 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备案通知书的,应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 送达, 并附送达回证, 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的封面写明备案通知书的名称. 申请人自行领取备案通知书的, 应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 明文件,以及收件凭证并予以签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要求受托人出示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备 案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满

60 日的,即视为送达.

9 附录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10 11

12 附录

2 示范文本 上海市燃气器具销售备案申请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地址:备案企业:(章) 备案企业地址:邮政编码:备案企业

电话:联系人:上海市燃气管理处制年月日13 申请承诺本申请人承诺: 在申办上海市燃气器具销售备案过程中所提交的 文件、证件及其相关资料是属实、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 因所提交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企业仔细阅读并已知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内容, 如有违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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