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11-20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实施导则 (征求意见稿)

2018 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统一审 查标准,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审查质量,我厅组织起草了本实施导则,用于指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各地市新建、 改建或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本导则编制主要依据:1.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 号令;

2.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 号;

3.住建部《建 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 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4.相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建设 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本导则编制主要内容:1.总则;

2.基本规定;

3.政策性审查;

4.岩土工程勘 察文件审查;

5.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6.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

7.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8.设计变更审查. 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向我厅反映,以供 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1总则12基本规定

2 2.1 一般规定.2 2.2 审查内容.2 2.3 审查依据.3 2.4 审查流程及工作时限.4 2.5 审查成果及图纸盖章.6

3 政策性审查

8 4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

10 4.1 一般规定.10 4.2 送审资料.10 4.3 审查内容.11 4.4 审查成果.12

5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3 5.1 一般规定.23 5.2 送审资料.23 5.3 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24 5.4 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27 5.5 给排水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31 5.6 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32 5.7 暖通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34 5.8 既有建筑加固、加层、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35 5.9 审查成果.35

6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49 6.1 一般规定.49 6.2 送审资料.49 6.3 给排水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50 6.4 道路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52 6.5 桥梁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53 6.6 隧道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56 6.7 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59 6.8 自控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59 6.9 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61 6.10 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63 6.11 审查成果.65

7 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75 7.1 一般规定.75 7.2 幕墙等外立面装饰专项工程.76 7.3 室内装饰专项工程.77 7.4 海绵城市专项工程.78 7.5 智能化专项工程.79 7.6 绿色建筑专项工程.79 7.7 附属钢结构专项工程(不含主体钢结构)80 7.8 室外附属专项工程(室外管线、建筑燃气、景观、绿化)81 7.9 基坑和边坡专项工程.82 7.10 市政地下工程和综合管廊.83 7.11 审查成果.84

8 设计变更审查

92 8.1 一般规定.92 8.2 送审资料.93 8.3 审查内容.94 8.4 审查成果.95 本导则用词说明

99 规范性文件引用名录

100 1

1 总则1.0.1 为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和标准, 统一审查尺度,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审查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和广西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 改建或扩建的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0.3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施工 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1.0.4 审查机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得从事审查业务, 不得超越资质级 别和范围承接审查业务, 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 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5 审查机构在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除按照本导则的要求外,尚应符 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2 2 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1 审查机构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时,审查流程、审查内容、审查成果格式等应执行本导则的相关规定. 2.1.2 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及既有建筑涉及结构体系、荷载或受力方式改变的加 固、加层、改造工程,如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 应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后方可送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审查资 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2.1.3 房屋建筑工程的大型机场、车站、会展、体育场馆等大跨度空间结构及 复杂和超限高层建筑,各专业审查人员宜具有同类项目的设计经验和经历. 2.1.4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如属于《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 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规定的项目,应经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后,方可送具有相应 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2.1.5 同一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宜由同一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应坚持先勘察、 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分勘察文件审查和设计文件 审查两个环节,勘察文件审查合格后,方可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2.1.6 同一项目的各类后续附属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宜由该项目主体工 程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2.1.7 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原审查机构审查;

原审查 机构宜安排各专业原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2.2 审查内容 2.2.1 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 3 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 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审查合格书中应注明绿色建筑等级;

4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 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2.2.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安全性审查.政策性审查 应符合本导则第

3 章的规定;

技术安全性审查应符合本导则第 4~8 章的规定. 2.2.3 对超限高层建筑,应重点检查初步设计阶段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告中的 专家审查意见及建议是否在施工图设计中已得到落实,同时应检查抗震设防标 准、设计参数及性能分析、结构体系、结构布置、采取的抗震措施等与超限申报 材料是否一致. 2.2.4 对经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重点检查勘察设计单位 对抗震专项论证审查意见及建议是否在施工图设计中已得到落实, 同时应检查抗 震设防标准、 设计参数、 设计方案及采取的抗震措施等与抗震专项论证报告是否 一致. 2.2.5 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除2.2.1 条以外)的内容,施工 图审查机构可以以建议的形式提出, 是否采纳, 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自行决定, 设计优化等建议不作为核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的依据. 2.3 审查依据 2.3.1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条文及条文 说明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依据, 国家及地方的各类标准设计图集不 应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依据. 2.3.2 审查机构宜按照送审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 当执行新标准确有困难时,也可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3 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 机构进行审查. 当施工图出图日期与建设单位送审日期前后相差超过

6 个月时,

4 审查机构宜按照送审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3.4 对已开工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遇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规程 进行修订,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其施工图局部变更设计可按原审 查时采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 2.3.5 对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加层工程,其加固、改造及新建部分的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依据应按本导则第 2.3.1~2.3.2 条执行. 2.4 审查流程及工作时限 2.4.1 审查机构应按以下流程及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 接受委托,与建设单位签订审查合同;

2 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送审资料是否符合审查要求;

3 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确定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审查人员;

4 分专业审查,各专业审查人员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5 审查意见汇总,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

6 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进行答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修改 完善,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重新提交审查机构复审;

7 审查通过或复审通过,出具审查合格书. 2.4.2 审查合同应注明工程概况、审查对象、审查内容、审查时限、审查费用 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和责任等内容.审查合同参考格式见附录 A. 2.4.3 建设单位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提交施工图审 查送审表, 并对送审表中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提交的图纸、 计算书、 立项文件及批复等用于施工图审查的送审资料应真实、完整、有效. 2.4.4 审查机构应及时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核对.送审资料不完 整或其他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应告知建设单位及时补提资料. 2.4.5 审查机构接收或归还送审资料、提交审查意见告知书和审查合格书等相 关审查成果时,应与建设单位办理签收手续. 2.4.6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 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应当向建设单位 出具审查合格书;

对未通过审查的施工图, 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

5 意见告知书,说明未通过的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 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4.7 对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知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对 审查意见进行回复和修改, 并将回复意见及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 构复审. 原审查机构原则上安排各专业原审查人员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回复意见和 修改内容进行复审;

有争议的可安排同专业的审查人员再进行复审. 经复审合格 的,出具审查合格书. 2.4.8 对审查机构审查意见告知书和审查报告有异议时, 建设单位可报工程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由建设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复查结果主要内容和原审查结果主要内容一致 的, 由建设单位承担复查费用;

复查结果主要内容和原审查结果主要内容不一致 的,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复查费用. 2.4.9 施工图审查时间自审查机构收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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