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11-19
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市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沪府发〔2007〕25 号), 根据"统筹存量、扩大增量、支持重点"的原则,设立上海市节 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 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 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 潜和提高,把政策聚焦在节能和减排的增量上,用于支持原有资 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重 点方面,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市原存量资金 已明确规定的用途不变.

二、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在统筹存量资金的基础上, 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 排.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实施差别电价电费收入;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三、支持范围

(一)城市能源储备及运行安全保障.重点用于支持经市政 府批准实施的煤炭、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能源储备;

电力迎峰度夏、燃气迎峰度冬等.

(二)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开发.重点用于支持风能、 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应用.鼓励支持石油制品替代 能源、氢能等新能源的应用.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用于支持本市调整淘汰高耗 能、 高污染、 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 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实施.

(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 术升级, 取得显著成效, 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五)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 事业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 以及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 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六)建筑交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节能 65%的新建建 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试点示 范工程, 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诊断和节能改 造、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等.支持交通企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 通工具,应用高效、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设备等.

(七)清洁生产.重点用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在行业 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审核等.

(八) 水污染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污水处理厂 COD 超量削减、 脱磷除氮改造、污染源截污纳管、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农村 污水治理等工作,鼓励节约用水等.

(九)大气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电厂燃煤机组烟气超量 脱硫、控制扬尘污染和推广商品砂浆、垃圾焚烧厂烟气污染超量 削减、加强机动车尾气监测能力建设等.

(十)固体废物减量.重点用于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 类收集、鼓励包装减量化等. (十一)循环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 鼓励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 圾、电厂脱硫废渣等资源化、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等. (十二)节能减排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 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如节能照明、无磷洗涤剂等),节 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及节能减排宣传等. (十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四、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 补贴或以奖代补 费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传统能源 替代量、资源综合利用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 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不得重复享受.

五、部门职责 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 排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 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 水务局、 市交通局、 市市容环卫局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部门 (以 下统称"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操作实施.市审计 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 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城市能源储备及运行安全保障、 可再 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开发、 循环经济发展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 施.市经委牵头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 源管理、清洁生产、节能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等实施细则的 制定和实施. 市建设交通委牵头负责建筑交通节能减排等实施细 则的制定和实施.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牵头负责大气污染减 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水务局、市建设交通委牵头负责 水污染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建设交通委、市经委牵 头负责固体废物减量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牵头制定实施细则的部门要主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实施细则应明确具体支持范围、 认定标准、 支持方式、 补贴标准、 申报条件、操作流程等.实施细则在报市节能减排办综合平衡和 审定后,原则上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成熟一个、发布一 个,同时报市节能减排办备案.

六、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各项目管理部门应于每年

9 月底前, 编制提出相关领域下一 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节能减排办汇总.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预计节 能减排量或替代量、资金需求、进度安排等内容. 市节能减排办、 市财政局会同各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本市节能 减排工作的具体目标,结合各领域资金使用计划需求,研究编制 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 于每年

11 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后, 由市财政纳入下一年度市级预算, 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 后实施.

七、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评估管理

(一)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合 同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主体、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 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双方 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二)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和项目管理部门的审 核意见,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 付到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区县财政局.

(三)各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四)市节能减排办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 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五)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并由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财政局 负责解释. 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操作流程图 编制年度资金预算计划 责任部门:市节能减排办、市财政局会同各项 目管理部门 主要任务:

1、各项目管理部门于每年

9 月底前 提出下一年度资金使用需求计划,报市节能减 排办汇总;

2、市节能减排办、市财政局会同各 项目管理部门

11 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 算计划,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市人大审定批准 后实施. 项目申报与审核 责任部门:各项目管理部门 主要任务:各项目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节能 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各领域具体《实施 细则》的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后,确定 拟扶持的具体项目和资金需求. 资金使用计划下达 责任部门:市节能减排办 主要任务:各项目管理部门将资金需求及拟扶 持的具体项目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 按有关资金管理程序及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给 各项目管理部门,并抄送市财政局. 资金拨付 责任部门:各项目管理部门、市节能减排办、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主要任务:

1、各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 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 检查和评估验收;

2、 市节能减排办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 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3、 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各项目管理部门 主要任务:各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资金使 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和本部门的审 核意见,市财政局据此拨付资金. 管理监督 2016年度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单位:万元

1 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开发 10,930.1

2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61,536.6

3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985.1

4 合同能源管理 6,312.9

5 建筑交通节能减排 18,909.5

6 清洁生产 2,026.5

7 水污染减排 23,902.5

8 大气污染减排 127,075.9

9 循环经济发展 15,685.7

10 生活垃圾分类减量 1,989.7

11 节能减排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 64,979.0 合计 334,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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