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9-11-15
刑事裁定书 (2018)粤19刑更141号 罪犯张家龙,男,1995年7月24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现在广 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 作出(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家龙犯盗窃 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8年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广权,广东省东莞监 狱指派干警郑浩东出庭履行职务.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 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认为,罪犯张家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 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 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报请对罪犯张家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家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 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 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5年12月22日至2017年10月31日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3次,剩余352分.该犯于 2017年9月19日履行罚金刑人民币1000元.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的狱 内月均消费水平低.截至2017年10月30日止,该犯在东莞监狱狱内经 济账户余额为153.17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 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家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 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该罪犯 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

1 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 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家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彩玲 审判员叶俏珠 人民陪审员 伍雪枝 二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郑飞燕

2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粤19刑更142号 罪犯黄立基,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广东省惠州市人,现在广 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3日作出(2010)惠城 法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立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 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 黄立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6月20日、 2014年5月14日、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 1348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552号、(2016)粤19刑更746号刑 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 2021年12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8年1月29日提出减 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 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广权,广东省东莞监狱指派干警 郑浩东出庭履行职务.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 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认为,罪犯黄立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 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 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报请对罪犯黄立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立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 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 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4次,剩余417分.该犯于 2017年3月2日履行罚金刑人民币5000元,罚金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 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立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1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原犯暴力性 犯罪,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掌 握.综合考虑该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 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 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立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 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彩玲 审判员叶俏珠 人民陪审员 伍雪枝 二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郑飞燕

2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粤19刑更143号 罪犯黄海波,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广东省博罗县人,现在广 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惠中法 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 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 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 (2011)粤高法刑四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 执行.因罪犯黄海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4年 7月25日、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900号、( 2016)粤19刑更7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八个 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13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8年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广权,广 东省东莞监狱指派干警郑浩东出庭履行职务.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 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认为,罪犯黄海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 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 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报请对罪犯黄海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海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 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 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共获得表扬6次,剩余14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 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1 本院认为,罪犯黄海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 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原犯暴力性 犯罪,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掌 握.综合考虑该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 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 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 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海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彩玲 审判员叶俏珠 人民陪审员 伍雪枝 二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郑飞燕

2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粤19刑更144号 罪犯李江鸿,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四川省营山县人,现在广 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2011)深龙 法刑初字第1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江鸿犯抢劫罪、强奸罪、绑 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 深中法刑一终字第725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李江鸿犯绑架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犯强奸罪,判处有期 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 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江鸿在服刑 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4年5月14日、2016年5月30日依( 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548号、(2016)粤19刑更726号刑事裁定,分 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8年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 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东莞 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广权,广东省东莞监狱指派干警郑浩东出 庭履行职务.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认为,罪犯李江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 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 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报请对罪犯李江鸿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1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江鸿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 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 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6次,剩余140分.该犯于 2017年9月19日履行罚金刑人民币1000元.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的狱 内月均消费水平较高.截至2017年10月23日止,该犯在东莞监狱狱内 经济账户余额为1221.06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 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江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 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原犯暴力性 犯罪,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且该犯至今尚未履行完财产 性判项,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掌握.综合考虑该罪犯犯罪的性质和 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 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 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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