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11-15
1 公司简称:南钢股份 股票代号:600282 编号:临2002―021 号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二二年度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02 年11 月15 日在南钢宾馆一楼会议室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365,345,0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49%(其中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代表股 份数 5,345,022 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由董事长肖同友先生主持,以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逐项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

二、 提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公司符合申请公募增发 A 股条件的议案 同意 363,511,09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99.50%(其中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同意 3,511,093 股, 占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65.69 %) , 反对 1,833,929 股,弃权

0 股. 若本次增发获准实施, 公司将在招股意向书中对具体内容予以详 尽披露.

(二)关于二二年度公募增发 1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公募增发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流通股) . 同意 363,511,09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99.50%(其中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同意 3,511,093

2 股, 占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65.69 %) , 反对 1,833,929 股,弃权

0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同意 363,511,09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99.50%(其中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同意 3,511,093 股, 占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65.69 %) , 反对 1,833,929 股,弃权

0 股.

3、发行数量:12,000 万股. 同意 363,511,09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99.50%(其中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同意 3,511,093 股, 占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65.69 %) , 反对 1,833,929 股,弃权

0 股.

4、发行对象:本次增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流通股股东(简称 老股东 ,下同) ,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 A 股股票帐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购买者除外) . 同意 363,511,09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99.50%(其中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同意 3,511,093 股, 占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65.69 %) , 反对 1,833,929 股,弃权

0 股.

5、发行方式:本次增发采取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含自然人、 法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下同)和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含法人和证券投 资基金,下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的方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 上、网下有效申购的情况,按照一定的超额认购倍数协商确定最终发 行价格.在本次增发网上认购时,老股东可按其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享有一定比例的优先认购权. 同意 363,511,09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99.50%(其中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同意 3,511,093 股, 占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65.69 %) , 反对 1,833,929 股,弃权

0 股.

6、发行定价:本次增发价格的下限拟定为刊登招股意向书前二

3 十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的 75%―90%,上限为刊登招股意向书前二十 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最终发行价格将依据网上对社会公众投资者 (含原 A 股流通股股东)和网下对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的结果, 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一定的超额认购倍数协商确定. 同意 363,511,09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99.50%(其中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同意 3,511,093 股, 占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65.69 %) , 反对 1,833,929 股,弃权

0 股. 上述发行方案尚须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三)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本次公募增发募集的资金将全部投入宽中厚板(卷)项目. 宽中厚板 (卷) 项目是国家批准建设的国内第一条宽中厚板(卷) 生产线,也是公司 十五 发展的核心项目.该项目采用 中板坯连 铸卷轧 工艺,具有高生产效率、高产品质量、高成材率和低能源消 耗、 低生产成本的优势. 工程主要包括

120 吨氧气顶底复合吹炼转炉、 中等厚度宽板坯连铸机、 单机架可逆式四辊炉卷轧机以及相关配套设 施,主要技术和装备均为当今国际先进水平.项目总投资为 338,155 万元(含外汇 12,132 万美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329,380 万元(含 建设期利息 10,830 万元) ,铺底流动资金 8,775 万元. 同意 363,511,09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99.50%(其中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同意 3,511,093 股, 占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65.69 %) , 反对 1,730,429 股,弃权 103,500 股.

(四)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增发决议有效期内全 权处理本次增发的具体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增发决议有效期内全权处理下列事 宜:

1、全权办理本次增发申报事项;

2、根据市场情况,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范围内决定 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等具体事宜;

3、在本次公募增发 A 股完成后,对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等公司章

4 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4、在增发有效期内,若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政策发生变化,按 新政策的要求继续办理增发事宜;

5、办理与本次增发有关的其他事项. 同意 363,511,09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99.50%(其中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同意 3,511,093 股, 占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65.69 %) , 反对 1,833,929 股,弃权

0 股.

(五)关于本次公募增发 A 股前形成的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公司实施

2002 年年度利润分配后的尚 未分配利润以及

2003 年1月1日起至本次增发完成后的滚存利润由 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同意 363,511,09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99.50%(其中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同意 3,511,093 股, 占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65.69 %) , 反对 1,730,429 股,弃权 103,500 股.

(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同意 363,511,09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99.50%(其中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同意 3,511,093 股, 占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65.69 %) , 反对 1,730,429 股,弃权 103,500 股.

(七)关于二二年度公募增发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次增发决议自

2002 年11 月15 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一年. 同意 363,511,09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99.50%(其中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同意 3,511,093 股, 占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65.69 %) , 反对 1,833,929 股,弃权

0 股.

(八)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追认二年度计提效益工资事宜的 议案 同意 365,241,522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5 有效表决权的 99.97%,反对

0 股,弃权 103,50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群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大会的召集和召开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年 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中山东路

147 号大行宫大厦

电话:8625

450 3333 传真:8625

450 5533 电子信箱:JCMASTER@public1.ptt.js.cn 网络地址:http://www.jcmaster.com 泰和律师事务所 南钢股份二二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二二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02 年11 月15 日上午在南京市大厂区卸甲甸南钢宾馆一楼会议室召开,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有证券从业资 格律师(以下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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