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9-11-15
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付息公告 由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 )于2016 年11 月29 日发行的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 ,将于

2019 年02 月28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11 月29 日至

2019 年02 月27 日期间的利息.

为保证本次付息 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 鲁通 02,代码 136859.SH

3、发行人: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8.6 亿元,5 年期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6]1431 号文)核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97%(发行人发出 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 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 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 行人;

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 上述调整;

调整票面利率: 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 息年度末付息日前决定是否调整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 率,调整幅度为-100 至1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 点为 0.01%.).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6 年11 月29 日至2021 年11 月28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 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11 月29 日至

2019 年11 月28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存续期内每年的

2 月28 日、5 月29 日、8 月29 日、11 月29 日为付息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每次付息款项不 另计利息).

10、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12 月9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季度付息情况

1、本季度计息期限:2018 年11 月29 日至

2019 年02 月27 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97%.

3、债券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本季度的债券登记日为

2019 年02 月27 日,截止该日下午 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 本年度利息.

4、本期债券付息日:2019 年02 月28 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9 年02 月27 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 鲁通 02"持有人.

四、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 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 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 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 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 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 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 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 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 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 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五、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 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 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 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 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由各兑付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 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起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 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 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起,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 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权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磊 联系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

1036 号

电话:0546-6099097

(二)主承销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殷佳月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C 座

电话:010-56511754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楼 联系

电话:021-68870114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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