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9-11-18
陕西企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评价证书类别:乙级环评报告-2019 评价证书编号:第3604 号 西安鑫西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钢化玻璃、中空玻璃及铝合金门窗生产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 ( 报批稿)陕西企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二一九年五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试行) 项目 名称:钢化玻璃、中空玻璃及铝合金门窗生产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西安鑫西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9 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 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

30 个字(两个英 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 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 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 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 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它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 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1 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钢化玻璃、中空玻璃及铝合金门窗生产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 西安鑫西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钟金鹏 联系人 钟金鹏 通讯地址 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园四路 联系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710200 建设地点 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园四路 立项审批部门 高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批准文号

20186101263003047007 建设性质 新建改扩建 技改 行业类别及代码 C3042 特种玻璃制造和 C3312 金属门窗制造 占地面积(O)

5358 绿化面积(O) / 总投资(万元)

500 其中:环保投资 (万元) 25.5 环保投资占总 投资比例 5.10% 评价经费(万元) / 预期投 产日期

2019 年7月1.1 项目背景 西安鑫西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投资

500 万元,在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园四路建设钢化 玻璃、中空玻璃及铝合金门窗生产加工项目.本项目租赁西安宏宇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厂房、办公室及宿舍楼、食堂等进行生产,项目年产钢化玻璃

50 万m2 、中空玻璃

15 万m2 、铝合金门窗

1500 套. 本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生态环境部令第

1 号,2018 年4月28 日修改)中十

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2 玻璃及玻璃制品-其他玻璃制造,需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有关规定,该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表.受西安鑫西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承担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本项目进行了详细的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在对 有关环境现状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完成《钢化玻璃、中空玻璃 及铝合金门窗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2 1.2 分析评定相关情况 (1)产业政策符合性 该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2013 年修正) 》中鼓励类、 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在《陕西省限制投资类产业指导 目录》 (陕发改产业【2007】97 号)之列. 本项目已取得高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钢化玻璃、中空玻璃及铝合金门窗生 产加工项目 的备案确认书(项目代码 20186101263003047007)详见附件,本项目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2)规划符合性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5 年10 月出具了《关于西安泾河工业园北区总体规划环境 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市环函[2015]56 号) .泾河工业园北区属于西安市渭北工业 区中的高陵装备工业组团,泾河工业园北区东接京昆(西禹)高速、南至渭河、西接泾 渭工业园、北连高陵区,共计 45.06km2 . 表1-1 项目与《西安泾河工业园北区总体规划》及其规划环评符合性 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性 规划确定泾河工业园北区的定位为:功能完备、 产业聚集、生态环保、充满活力的现代城市工业 区,形成以汽车、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 农副产品加工为主体,以产业链为纽带的循环经 济产业区;

引领关中经济开发开放的战略高地;

西部统筹科技资源的新兴产业聚集区;

拉动泾河 乃至西咸新区经济的重要增长极;

全国统筹城乡 发展的示范区. 本项目位于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 园四路, 位于泾河工业园北区工业 用地范围内, 符合园区土地利用规 划;

本项目主要生产钢化玻璃、中 空玻璃等,属于新材料产业,符合 产业布局,详见附图. 符合 严格准入企业的准入条件,禁止高污染、高耗能、 高风险以及落后产能的企业进入园区,限制涉及 电镀、医药加工制造、危险化学品、重金属等行 业的企业入园. 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高 风险以及落后产能企业;

不涉及电 镀、医药加工制造、危险化学品、 重金属等行业 符合 优先建设环保基础设施.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 雨水经雨水管网就近排入地表水体,企业废水必 须自行处理达标后经园区管网分别排入西安市第 本项目设置雨污分流, 食堂废水采 用油水分离器处理后与生活污水 一同排入化粪池处理, 经市政污水 符合

3 八污水处理厂、拟建的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管网排入西安市第八污水处理厂. 园区内必须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严格禁 止各类燃煤锅炉的建设. 本项目生产采用电作为能源, 厨房 采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 不涉及 燃煤锅炉. 符合 园区内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后处理,危险废物和 医疗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本项目玻璃边角料、沉渣、铝材边 角料收集后均作为废品出售;

废胶 桶设置危废暂存间储存, 由原材料 供应商回收利用;

生活垃圾设置垃 圾桶收集生活垃圾, 委托环卫部门 定期清运;

废油脂采用专用容器盛 放,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 符合 根据项目土地证(陕(2016)西安市高陵不动产权第

0000019 号)详见附件,本项 目用地类型属于工业用地,符合用地规划要求. (3)选址可行性 本项目位于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园四路,位于泾河工业园北区工业用地范围内,园 区内交通便利,给水、排水、供电等基础配套设施完善,可满足本项目生产建设要求;

项目不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在国家、 地方规划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敏感区域内,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及声 环境质量状较好.在采取相应的污染物防治措施后,项目运行期间各类污染物均能达标 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接受.因此,在落实本报告提出的环保措施后,项目的建设和 运行不会对外环境产生较大影响,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选址可行. (4)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政策符合性 表1-2 项目与《 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符合性 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性 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 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加 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本项目采用低 VOCs 含量的密封 胶. 废气集中收集并采用活性炭吸 附装置对有机废气进行处理后达 标排放. 符合 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 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 标排放. 废气集中收集(废气收集率为 90%)并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对有 机废气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符合

4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 VOCs 排放重点行 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 业涂装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 本项目不属于 VOCs 排放重点行 业, 项目位于西安泾河工业园北区 符合 表1-3 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 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性 在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 VOCs 产品 的使用过程中的 VOCs 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涂 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

2.含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废气收集 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 放与逸散, 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处理后 达标排放. 本项目采用低 VOCs 含量的密封 胶.废气集中收集并采用活性炭吸 附装置对有机废气进行处理后达标 排放. 符合 (十三)对于含高浓度 VOCs 的废气,宜优先 采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术进行回收利用,并 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十四)对于含中等浓度 VOCs 的废气,可采 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 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 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当采用催化燃烧和 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应进行余热回收利 用. (十五)对于含低浓度 VOCs 的废气,有回收 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 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 收后达标排放;

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 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 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十九)严格控制 VOCs 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 次污染, 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 含硫、氮、氯等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 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十)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及催 化剂等净化材料, 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 本项目产生的 VOCs 废气属于低浓 度有机废气,设计活性炭吸附装置 对有机废气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 置. 符合

5 关规定处理处置. (二十五)鼓励企业自行开展 VOCs 监测,并 及时主动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 果. (二十六)企业应建立健全 VOCs 治理设施的 运行维护规程和台帐等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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