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1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64.

2-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phosphatic, potassic, compound, organic and microbial fertilizer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8-09-23 发布 2018-09-23 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3 5. 产排污节点及许可排放限值.15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24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9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37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39 10. 合规判定方法.4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4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

4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磷肥、复混肥料工业产排污系数

56 ii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令第48 号) , 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 指导和规范磷肥、 钾肥、 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 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 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贵州省环境工 程评估中心、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 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 中海石油环保服务 (天津) 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于

2018 年09 月2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09 月23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 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磷肥、 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 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 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 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 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磷肥、 钾肥、 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中, 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 号附件 1);

执行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 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0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2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3 年第14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 体〔2016〕189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环监函〔2016〕1488 号) 《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

61 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8 年第9号)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 (环水体〔2018〕16 号)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样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污许可证格式的通知》(环规 财〔2018〕80 号)

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磷肥工业排污单位 phosphatic fertilizer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s 指生产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 钙镁磷钾肥和其他副产品(如氟硅酸钠、氟硅酸钾等)及生产磷肥所需的中间产品磷酸(湿法) 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2 钾肥工业排污单位 potassic fertilizer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s 指生产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以及硫酸钾镁肥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工业排污单位 compound fertilizer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s 指生产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标明两种养分含量的肥料(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 磷肥、硝酸磷钾肥、钙镁磷钾肥、硝酸钾除外)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 organic and microbial fertilizer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s 指生产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5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 3.6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 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 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 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 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 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 总磷总氮控制区)、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编

4 号)、认定或备案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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