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11-16
3-1-1-1-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二一九年五月 3-1-1-1-2 目录目录.

2 释义.4 声明.5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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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姓名及保荐执业情况 ....6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6

(三)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6

(四)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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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保荐机构在本项目内核申请时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7

二、本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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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 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8

(二)本保荐机构同时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33 条所 列事项做出如下承诺:8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9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9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9

(二)依据《公司法》 、 《证券法》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决策程序 的核查情况

9

(三)依据《证券法》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逐项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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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据《管理办法》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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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发行人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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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合 3-1-1-1-3 法、合理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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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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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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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23 3-1-1-1-4 释义在本发行保荐书内,除非本发行保荐书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 含义: 发行人/公司/朗进科技 指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证券发行/本次发行 指 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为 1.00 元, 股份为 不超过 2,222.67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保荐机构/东北证券/我公司/ 保荐机构 指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报告期 指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发行人律师 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中兴华 指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指人民币元 3-1-1-1-5 声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其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项目 )的保荐人,并指定陈 才泉先生和王振刚先生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特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出具本项目发行保荐书. 东北证券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照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 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1-1-6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姓名及保荐执业情况 陈才泉先生:男,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2009 年开始从事投行业务相 关工作,先后参与和负责了三聚环保(300072)、戴维医疗(300314)、赛摩电 气(300466)等项目 IPO 的承销或保荐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 王振刚先生:男,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1997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 务,曾先后参与和负责了伊力特(600197)、鲁抗医药(600789)、山东海龙 (000677)、国电南自(600268)、高新张铜(002075)、力生制药(002393)、 中飞股份(300489)、万丰奥威(002085)等项目 IPO 或再融资的承销或保荐 工作.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1、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姓名、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杭立俊:男,准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2007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曾先后参与和负责了光大银行 (601818) 、 天汽模 (002510) 、 万集科技 (300552) 、 新洋丰(000902)等项目 IPO 或再融资的承销或保荐工作.

2、项目组其他成员姓名 贾奇、王丹丹、庞彦、肖国材.

(三)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中文名称: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dong Longertek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 6,668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敬茂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

2000 年4月7日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08 年1月16 日 注册地址: 莱芜高新区九龙山路

006 号

电话: 0634-8802310 3-1-1-1-7 传真: 0634-8808002 互联网

网址: www.longertek.com 电子

邮箱: zhengquan@longertek.com 经营范围: 空调、冰箱、冷水机组、制冷配件、变频控制器、电 子元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检验检测、技术服务 及技术转让;

制冷工程安装.(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 禁止的行业除外,以上经营范围需凭许可证经营的须 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 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本保荐机构在本项目内核申请时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本项目内核申请时内部审核程序 (1)项目组提交内核申请文件,并书面承诺所提供内核会议讨论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误导和重大遗漏. (2)质量控制部对项目组提交的项目文件和工作底稿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 见,项目组回复并修改内核文件.初审通过后,内核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召开前 的各项准备工作. (3)内核小组成员由公司聘任,原则上由公司首席风险官、投资银行业务部 门负责人、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负责人、保荐机构内部专业人员和外聘的有 关专家组成,成员为 8-15 人.内核小组会议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 等形式召开,每次参会人数不少于

7 人.内核小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3-1-1-1-8 定,采用 分别审阅,集中讨论 的方式对拟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保荐 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进行问核. 参加会议的 2/3 以上(含)内核小组成员同意,方为同意申报.

2、本项目内核申请时内核意见

2017 年10 月18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

2017 年第

33 次内核小组会议对本次 证券发行项目进行了审核. 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成员经书面投票表决,同意向中 国证监会推荐朗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3、内核办公室书面审核情况 本保荐机构内核办公室分别于

2018 年9月、2019 年3月对项目组提交的更 新财务数据后的申请文件及反馈意见回复文件进行书面审核.

二、本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 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同时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33 条所列 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1、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 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本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本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1-1-9

7、本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 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作为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管理办法》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并与发行人、 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经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 评审后,认为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基本条件;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 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

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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