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07-29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

2018 年度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 贡献较大人员记功奖励的决定 郑政 〔2019〕

12 号2019 年4月3日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2018 年, 在市委、 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系统各级干部职工面对 严峻形势, 深入贯彻国家和省、 市关于实施大 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 以高度的政治 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 担当作为, 忠实履责, 克难攻坚, 开拓创新, 有力保证了全市空气质 量持续改善, 特别是扬尘污染防控工作成效显 著, 取得 PM10 改善幅度全省第二的好成绩.

为弘扬先进, 激发干劲, 推动全市大气污 染防治攻坚工作取得更大成绩, 根据公务员奖 励有关规定, 市政府决定, 给予为全市大气污 染防治攻坚工作作出较大贡献的市城市管理局 局长、 市控尘办主任李雪生等五名同志记个人 三等功奖励一次. 附件: 记功人员名单 附件记功人员名单 李雪生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市控尘办主任 赵凯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苗瑞光 新郑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尚学振 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支队长、 市 控尘办副主任 李孟举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处长、 市环 境攻坚办综合部副部长 ―

1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 4)文件汇编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建筑业总部经济建设的实施意见 郑政 〔2019〕

13 号2019 年4月9日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河南省建筑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 (2017―

2020 年) 的通知》 (豫政办 〔2017〕

152 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的实施意见》 (郑政 〔2018〕

40 号)、 《郑州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 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 〔2017〕

34 号), 加 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发展, 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 企业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推进我市建筑业 总部经济建设. 经研究, 制定我市加强建筑业 总部经济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新 发展理念, 以国家中心城市建设为统揽, 以推 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发展为目标, 营造适宜建筑 业总部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 培育本市建筑业 总部企业, 吸引域外建筑业总部企业, 发展我 市建筑业总部经济.

二、 总体目标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 壮大总 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 重点培育和积极引进相 结合, 着力培育资质高、 信誉好、 有发展潜力 的本地建筑企业, 重点引进中国建筑

500 强企 业、 一级施工总承包以上资质企业和行业甲级 以上勘察设计企业, 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 力 争五年时间, 特级资质企业达到

20 家, 建筑业 产值超千亿企业达到

1 至2家、 超百亿企业达 到15 家、 超十亿元企业达到

100 家, 引进建筑 业产值十亿元以上企业

10 至20 家.

三、 政策措施 1. 加强建筑企业总部基地建设. 结合资源 优势和市场需求, 规划建设

1 至2个建筑业总 部基地, 为总承包资质一级以上且年产值

10 亿 元以上的本地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设计资质行 业甲级以上且营业额

3 亿元以上的本地勘察设 计企业、 以及迁入我市的一级总承包 (含, 以 下同) 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或其设立的一级以上 总承包资质独立法人子公司、 迁入我市的行业 甲级以上设计企业或其设立的行业甲级以上设 计独立法人子公司 (以下简称 总部企业培育 对象 ) 提供科研、 办公用地. 参照 《郑州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拓展发展空间保障工 业用地需求若干措施的通知》 ( 郑政 〔2018〕

44 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新型产业用地试点的实施意见》 (郑政文 〔2018〕

210 号) 等有关规定, 总部企业培育对 象申请在总部基地建设企业总部的, 按照新型 产业用地供应, 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属于总部 企业培育对象的建筑企业单独建设企业总部的, 可享受建筑业总部基地用地等相关政策. 牵头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城乡建 ―

2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 4)文件汇编 设局 配合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住房保障局, 各县 (市、 区)、 开发区管委会 2. 吸引域外高资质企业. 域外特、 一级总 承包资质企业迁入我市的分别给予

1000 万元、

300 万元奖励;

域外特、 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在 我市设立二级总承包以上独立法人子公司, 属 于特级资质企业的一次性给予

1000 万元奖励, 属于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的一次性给予

300 万 元奖励, 属于二级总承包资质企业的一次性给 予100 万元奖励. 综合甲级或行业甲级资质的 设计单位总部迁入我市的, 一次性给予

300 万 元奖励. 对随迁人员申请家庭租赁住房、 家属 就业和子女上学给予照顾. 牵头单位: 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 市城乡建设局、 人社局、 教育 局、 住房保障局, 各县 (市、 区) 政府、 开发 区管委会 3. 支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 城市轨道交通、 高架桥、 综合管廊、 安置房等重大建设项目, 应合理划分标段, 鼓励注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的建筑企业参与投标. 鼓励外地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等企业与本地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 投标, 与本地企业组建联合体的外地企业, 可 享受在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 保证金差异化管 理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鼓励具有市政总承包一 级或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 且近五年内承 揽过公共建筑或桥梁 (隧道) 工程等类似施工 工艺工程的本地建筑企业, 参与轨道交通工程 建设, 具体业绩标准由招标人研究制定.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 交通局、 水利局、 城管局、 园林局, 郑州地铁集团, 各县 ( 市、 区) 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 4. 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在资质审批权 限范围内, 对属于总部企业培育对象的建筑企 业母子公司之间申报资质重组、 合并、 分立的 不考核人员和企业业绩. 对属于总部企业培育 对象的建筑企业可直接申请市级审批权限的资 质覆盖范围内二级及以上专业承包资质, 有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

2 项施工总承包一级 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其他专业工程二级及以 上资质. 牵头单位: 市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 市交通局、 水利局, 中国铁路 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5. 设立建筑产业专项基金. 按照 依法依 规、 市场化运作、 专业化管理 的原则, 由市 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在郑州国家中心城市产业 发展基金体系下, 设立郑州市建筑产业发展投 资基金, 主要用于支持建筑业总部企业培育对 象实施上下游产业链整合并购、 新材料及新工 艺研发、 以及 EPC 项目、 PPP 项目承接等. 该 投资基金以项目为载体, 采取 国资引导、 社 会领投 的方式, 引导总部企业培育对象、 金 融资本以及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参与, 支持我市 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 牵头单位: 市财政局、 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国资委、 金融 工作局, 相关企业 6. 进一步减轻建筑企业经营负担. 搞好企 业纳税服务. 依据国务院 1+4+6 系列减税 政策, 落实建筑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固 定资产加速折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 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在本市承 接工程的域外企业预缴增值税或本市企业承接 的域外项目回本市汇缴增值税的, 由受益财政 按企业在本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预缴构 ―

3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 4)文件汇编 成地方留成部分的 30%予以奖励. 进行政府资金贴息支持. 重点对属于总部 企业培育对象的建筑企业科研、 研发、 BIM 应 用和装配式建造等方面的投入贷款给予贴息支 持, 贴息标准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30% 且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规范保证金管理. 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 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外, 任何单位及企业不得设立收 缴其他保证金. 全面推行银行保函及专业工程 担保替代保证金. 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制度, 对缴纳一次性应急押金且属于总 部企业培育对象的建筑企业, 在本市行政区域 内新接工程不再收缴单项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 协调有关单位健全完善建筑业司法保障机 制, 定期排查分析企业存在的各类法律风险, 指导企业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和开展风险防范;

积极解决企业合同纠纷、 工程款纠纷、 强揽工 程、 强买强卖等问题, 对侵害建筑企业的违法 犯罪行为进行专项打击, 依法维护建筑企业的 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 市税务局、 财政局、 司法局、 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 市人社局、 公安局、 仲裁办、 交通局、 水利局、 金融工作局, 中国铁路郑州 局集团有限公司, 各县 (市、 区) 政府、 开发 区管委会 7. 放宽企业职称评审权限. 全市特级资质 建筑施工企业或综合甲级、 行业甲级设计企业 由单位申请, 经省人社部门审批后可设立中评 会及授权办理初评业务, 按程序自主开展评审 中级职称. 牵头单位: 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 市城乡建设局

四、 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加大市区联动. 市促 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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