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11-14
阁下如对本通函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 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交予买主或承让 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 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China CITIC Bank Corporation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98) 关於申请与关联方企业2015-2017各年度非授信类关连交易上限的议案 关於申请与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2015-2017各年度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修订通告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谨订於2015年1月28日 (星期三) 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中国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中信银行举行.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随附於本通函,并登载於香港联交所网站(http:// 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http://bank.ecitic.com).如 阁下拟委任代表出席201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代表委任表格,并於201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视情况而定) 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 表格后, 阁下仍可亲自出席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拟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 是次股东大会之股东请按照随附之回执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回执,并於2015年1月8日 (星期四) 或该 日之前交回. 2015年1月2日-i-页码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4 绪言

5 关於申请与关连方企业2015-2017各年度非授信类关连交易上限的议案.5 关於申请与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2015-2017各年度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19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 於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表决之程序

23 推荐意见

23 附录一 独立董事委员会建议函件

25 附录二 天财资本亚洲有限公司函件

27 附录三 一般资料.47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修订通告

50 -

1 -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 指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本行」 , 「本公司」 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正式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 公司,其H股及A股分别於香港联交所 (股份代码:00998) 及上交所 (股份代码:601998) 挂牌上市 「董事会」 指 本行董事会 「信银国际」 指 中信银行 (国际) 有限公司 「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信资产管理」 指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有限」 指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中信信诚」 指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基金」 指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集团」 指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前称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中信国安」 指 中信国安有限责任公司,前称为中信国安集团公司 「中信控股」 指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股份」 指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乐益通」 指 中信乐益通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中信网络」 指 中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出版」 指 中信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基金」 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信诚人寿」 指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 - 「中信证券」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旅游」 指 中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信托」 指 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关连人士」 指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 指 本行董事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指於2015年1月28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中国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中信银行举行之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 「广东鸿联」 指 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H股」 指 本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於香港联交所上市 并以港币交易 「港币」 指 港币,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独立股东」 指 除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之外的股东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2014年12月24日 (星期三) ,即印制本通函前就确定本通函 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

3 -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上交所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份」 指 本行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之普通股 「股东」 指 本行的股份持有人 -

4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China CITIC Bank Corporation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98) 执行董事: 李庆萍女士 (行长) 孙德顺先生 (常务副行长) 非执行董事: 常振明先生 (董事长) 朱小黄博士 窦建中先生 张小卫先生 冈萨洛?何塞?托拉诺?瓦易那 (Gonzalo José Tora?o Vallina)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哲平先生 吴小庆女士 王联章先生 袁明先生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 东城区 朝阳门北大街8号 富华大厦C座100027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54楼2015年1月2日 敬启者: 关於申请与关连方企业2015-2017各年度非授信类关连交易上限的议案 关於申请与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2015-2017各年度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修订通告 -

5 - 绪言 本通函之目的为向 阁下提交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向 阁下提供所有合理所 需之资料,使 阁下可於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就投票赞成或反对以下提呈决议案作出知 情决定. 於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 (其中包括) (i) 审议及批准关於申请与 关连方企业2015-2017各年度非授信类关连交易上限的议案;

及(ii) 审议及批准关於申请与中信集 团关联方企业2015-2017各年度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关於申请与关连方企业2015-2017各年度非授信类关连交易上限的议案 於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批准关於申请与关连方企业2015-2017 各年度非授信类关连交易上限的议案,包括审批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资产转让框架协议和中信银 行与中信集团理财与投资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及其建议年度上限,及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理财与投资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及其建议年度上 限.该议案的详情如下: 本行及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的背景和一般信息 本行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已建立起成熟的覆盖网络 和稳固的市场地位.本行具有领先的市场能力,在全国围内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产品和服 务,其中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及金融市场业务是本行的主要业务.本行与包括中信集团 及其联系人在内的关连人士在日常业务中按一般或更有利的商务条款开展关连交易.中信集团与 本行开展业务的主要关连人士包括但不限於: 中信集团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国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中信集团的成员 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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