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9-11-17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9-009 转债代码:113523 转债简称:伟明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东阳市生活垃圾焚烧综合处理工程 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协议名称:《东阳市生活垃圾焚烧综合处理工程建设?运营?移交特许经 营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 ). ? 协议对应项目规模及投资金额:东阳市生活垃圾焚烧综合处理工程(以 下简称 东阳项目 或 本项目 )总处理规模为 2,200 吨/日,其中一期规模 为1,650 吨/日,预留规模为

550 吨/日.一期总投资约为人民币 7.37 亿元.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项目实施对公司

2019 年度经营业绩不 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 影响. ? 特别风险提示: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 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

项目运营 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 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一、签署补充协议概述 公司于

2006 年9月11 日与东阳市人民政府签订《东阳市生活垃圾焚烧综 合处理工程建设・运营・移交特许经营协议》,就东阳市生活垃圾焚烧综合处 理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事宜达成协议. 公司于

2018 年9月7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投资东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议案》,同意并批准公司投资、建设、运营东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并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公司,批准 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 30,000 万元投资于本项目;

同意授权管理层根据本项目 建设进度在出资额度内分期出资,自有资金投入与投资总额差额部分通过项目 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等借款方式解决,并签署后续融资协议;

同意授权管 理层与政府部门签署后续法律文件.2018 年9月19 日,公司设立实施项目的 全资子公司东阳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阳公司 ). 2019年1月25日,公司与东阳市人民政府就投资建设东阳项目签署《东阳市 生活垃圾焚烧综合处理工程建设?运营?移交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一)补充协议对应投资标的 东阳市生活垃圾焚烧综合处理工程,总处理规模为 2,200 吨/日,其中一期 规模为

1650 吨/日,预留规模为

550 吨/日,采用 BOT( 建设-运营-移交 ) 方式,项目一期投资总金额约人民币 7.37 亿元,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 30,000 万元投资于本项目,由东阳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项目特许经 营期为

29 年(不含建设期).

(二)补充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1、甲方,东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姚激扬;

法定地址,东阳市江滨 北街

18 号.

2、乙方,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光明;

注册资本, 68,771.9 万元;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中汇路

81 号B2 幢5楼东南首;

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固废处 理工程、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投资咨询、施工、运营管理 及技术服务,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危险废物经营 (凭许可证经营),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及安装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凭许可证经营),从事进出口业务. 东阳市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项目:指东阳市生活垃圾焚烧综合处理工程,总处理规模为 2,200 吨/日,其中一期规模为 1,650 吨/日,预留规模为

550 吨/日.

(二)特许经营权:甲方授予乙方自行承担费用设计、建设、运营本项 目,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处理东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产生的本项目项下生活 垃圾并收取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费和上网电费的权利.

(三)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应为二十九年(29)年,自商业运营日起 算.如甲方需要启动本项目的二期建设,则二期建设的合同条款须由甲乙双方 另行协商.

(四)项目公司:乙方为实施本协议之目的,已于

2018 年9月19 日在东 阳市登记注册了 东阳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作为具体实施项目的项目公 司.乙方在该项目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 70%.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所有 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即转由该项目公司享有和承担,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五)土地使用权:甲方在东阳市安排总用地规模约

130 亩的土地(以下 简称 项目用地 )用于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和预留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用地. 本项目生活办公配套用地按

10 亩计,需另行安排.项目用地由东阳市人民政府 无偿提供,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依法独占地使用项目用地.

(六)甲方的主要义务:在建设期内协助乙方协调其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 系,协助推进项目建设环节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有关审 批手续;

根据协议规定向乙方提供特许经营范围内产生的全部垃圾,并按约定 支付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费.

(七)乙方的主要义务:负责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办理项目的工程报 建;

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机构进行地质勘察,并委托有相 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 术要求进行项目的设计;

应依法办理项目的审批手续;

应负责完成垃圾焚烧处 理厂建设.

(八)建设期:建设期为十八(18)个月.指自项目符合法定开工条件之 日起,至项目试运行开始之日止.

(九)垃圾处置价格: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费每月结算,甲方服务费延后三 个月支付.月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费为月处理量乘以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费单价.

(十)上网电价:本项目上网电价按 0.65 元/千瓦时计算.如实际上网电价 发生调整,则垃圾处置服务费也做相应调整. (十一)优先权:如果甲方将再次对项目授予特许经营权,乙方在同等条 件下有权优先获得该特许经营权. (十二)争议的解决和仲裁: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条款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 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双方在尝试友好 协商解决后九十(90)日内未能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金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三)生效: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正式签署 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四、签署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固废处理业务发展规划,本次签署补充协议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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